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限額以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限額以下建設工程是指市級(含紅塔區)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下,縣級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
第三條 利用國家、省、市、縣(區)政府財政性資金、國債資金以及國際組織、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等投資建設的工程(能源、交通、水利、基礎設施、農田基本建設、土地開發、教育文化衛生設施等)以及市、縣(區)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限額以下工程(以下統稱為“建設工程”)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預選承包商制度
第四條 為了便於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限額以下建設工程實行預選承包商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從預選承包商中選擇投標人或承包人。
第五條 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成立市和縣(區)預選承包商資格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建設、發改委、水利、交通、監察、審計等部門領導及專家組成,市、縣(區)政府分管城建的副市長、副縣(區)長擔任委員會主任,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縣(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第六條 委員會應當根據本級工程建設實際,制定預選承包商資格審查條件及管理辦法,並向社會公開。
資格審查條件一般包括企業的資質、財務狀況、質量保證體系、年產值、年納稅金額、信用記錄等方面的內容。
第七條 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請,集中組織資格審查,按照公開、公平、擇優 的原則確定預選承包商名錄,並在《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報》和玉溪網上發布。
符合條件的承包商均應納入預選承包商名錄。
第八條 實行預選承包商動態考核管理制度。對中標後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拖延工期或發生重大工程質量或安全生產事故的預選承包商,委員會應當給予警告或暫停其承接建設工程,情節嚴重的,清除出預選承包商名錄;對有行賄、串通投標、轉包、掛靠等嚴重違法行為的預選承包商,委員會應當將其清除出預選承包商名錄。被清除的承包商,委員會三年內不得受理其重新加入預選承包商名錄的申請。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每項工程竣工後向委員會提交該工程所有承包商的履約表現評價報告,作為預選承包商動態考核的依據。
第三章 招標投標
第九條 限額以下建設工程的招標人不得在工程招標過程中對承包商進行資格預審。
第十條 特殊工程(保密、搶險救災、特種專業工程)經市、縣(區)政府批准,可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但要到市、縣(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招標人一般應首先向預選承包商名錄中符合投標條件的所有申請人發出招標邀請,符合投標條件的投標申請人不足7名的,招標人應當放寬條件。
第十二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不要求投標人編制技術標,或只要求投標人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施工組織設計編寫規範》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第十三條 投標時投標人必須向招標人支付投資估算價1%的投標保證金,中標後投標保證金併入履約保證金。對未中標的,招標人必須在開標結束後5日內向投標人全額退還投標保證金。
在滿足投標人投標的前提下,招投標截止日期可以由招標人自行確定。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十四條 限額以下建設工程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的機構編制預算或攔標價,隨招標檔案公布,作為確定中標人的主要依據。
第十五條 工程開標一般在當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築市場)公開進行,經市、縣(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批准也可由招標人自行選定開標地點。開標由招標人主持,相關主管單位、專家和監督人員參加。
第十六條 由以專家為主、招標人參加的3人以上單數組成評審小組,在監察人員監督下,通過最低報價、抽籤和競拍三種方式確定中標人。
(一)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城市道路、房屋建蓋修繕、農田水利、園林綠化、土石方等工程項目,開標後經評審小組審定完全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一律實行最低價中標,同一項目出現兩個以上相同低價的,採用抽籤方式確定中標人。
(二)契約估算價市級30萬元以下、縣級1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經市或縣(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批准,在有效監督下,可以由招標人採用抽籤方式確定中標人。
採用抽籤方式確定中標人的,招標人提出的工程契約造價應當參照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同類招標工程的中標價相對標底平均下浮率,結合工程的施工環境和市場情況,由市、縣(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確定。
(三)經市、縣(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批准,可以採取競拍方式確定中標人,競拍範圍和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四)為防止惡意低價中標,影響工程質量,中標人必須向招標人交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額為其投標報價與標底價之間的差額,於簽訂工程契約前支付,交項目法人監管。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除非中標人出現違反工程契約的行為,任何人不得動用履約保證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雙方履行完契約所有條款後,項目法人在10日內連本帶息向中標人返退履約保證金。中標人不按規定支付履約保證金的,視為放棄中標,由招標人確定次低價投標人為中標者,依此類推。
(五)中標人確定後,承包人要按照規定與建設單位簽定工程廉政契約。
(六)嚴格限制評審小組的廢標行為。除法律法規、招標檔案明確規定的廢標情形外,評審小組不得對投標檔案作廢標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市、縣(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切實加強對市、縣(區)招標投標工作的監管;市、縣(區)監察機關要對招標投標和工程廉政契約進行監察,對招標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市、縣(區)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政務公開、企務公開的原則,定期公布工程發包承包情況,受理投訴,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關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規避招標的;
(二)未按規定進入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招標的;
(三)未按規定在預選承包商名錄中確定承包人或投標人的;
(四)索賄受賄的;
(五)不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與中標人訂立契約或者拒絕與中標人簽訂契約,或者在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另行訂立背離原契約實質性內容、擅自提高工程造價協定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承包商在工程承包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從預選承包商名錄中予以清除,三年內不得申請入選承包商名錄,並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弄虛作假參與投標,或者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參與投標或者承攬工程的;
(二)串標、賣標、違法轉包分包工程的;
(三)向招標人或者有關行政管理監督機關和個人行賄的;
(四)中標後不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領導幹部干預或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和發包活動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督促中標人全面履行投標承諾和承包契約。防止因低價中標可能產生的偷工減料、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費用、降低施工安全防護水平等現象。
第二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中標工程造價的後續監督管理,從嚴監管現場簽證和設計變更,工程契約價格及其結算必須嚴格按照中標價格執行。違背招標檔案、中標人投標檔案實質性內容的協定不得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玉溪市建設局商玉溪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玉溪市監察局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