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施放氣球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施放氣球資質管理,規範施放氣球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和《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氣球,包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
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是指無動力驅動、無人操縱、輕於空氣、總質量大於4千克自由飄移的充氣物體。
系留氣球,是指系留於地面物體上、直徑大於1.8米或者體積容量大於3.2立方米,輕於空氣的充氣物體。
第三條 玉溪市氣象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活動的資質管理工作。
對在本市境內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施放氣球活動。
第二章 資質申請
第四條 申請施放氣球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遵紀守法、社會信譽良好;
(三)有四人或以上人員取得玉溪市氣象學會考試合格後頒發的《施放氣球資格證》,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保證制度和措施;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危險氣體的運輸、使用和存放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有必需的升放器材和設備。
第五條 申請施放氣球資質的單位應向玉溪市氣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雲南省施放氣球資質證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原件和複印件;
(三)工作場所和庫房的布局平面圖資料;
(四)從業人員身份證、《資格證》原件和複印件;
(五)灌充施放氣球的器材、設備清單;
(六)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七)企業施放氣球質量保證手冊;
(八)申請單位對庫房享有房屋使用權的證明;
(九)庫房安全保證。
第六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並決定是否受理。
第七條 認定機構受理申請後10日內,必須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並製作現場考評記錄,現場考評記錄將與申報材料一同上報省級氣象主管機構。
第三章 資質許可
第八條 玉溪市氣象局負責對申報單位的有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核實。
初步審查合格的,於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初審意見,並在做出初審意見之日起十日內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一同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複審。初審不合格的,由初審單位出具書面憑證,於十日內退回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二十日內不能作出初審意見的,經玉溪市氣象局負責人批准,可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省級氣象主管機構自收到有關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複審。複審合格的,由省級氣象主管機構頒發《資質證》;不合格的,由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將申請材料及不予許可的理由退回初審機構,由初審機構將辦理結果告知申請人,並告知申請單位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玉溪市氣象局負責對取得《資質證》的單位進行公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施放氣球資質證》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應當接受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年度檢查和其他形式的監督管理,年度檢查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逾期不申報年檢的單位,其《施放氣球資質證》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 受檢單位按規定時間向市氣象主管機構提交《營業執照》、《施放氣球資質證》、企業年度施放氣球情況及持有相應資格證人員變化情況等材料。
市氣象主管機構在審查核實了有關資料後,應當對單位資質年檢做出結論,記錄在《資質證》的年檢記錄欄內。
年度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種:
(一)單位在上一年度未發生安全事故及違法行為的,為“合格”;
(二)單位在上一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重大違法行為的,為“基本合格”;
(三)單位在上一年度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重大違法行為的,或者違反本辦法達三次以上的,為“不合格”。
對年檢不合格的單位,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從事施放氣球活動。
第十二條 沒有參加資質年度檢查的單位不得繼續從事施放氣球活動。在規定時間內未申請年度檢查的,經市氣象局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仍不申請,視為自動歇業,其《資質證》自行失效。
第十三條 取得施放氣球資質的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市級氣象主管機構申請延續。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四條 持有非本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施放氣球資質證》到本市範圍內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的,必須主動到本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接受本市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出借、出租、轉讓或者變賣《施放氣球資質證》。複印的《施放氣球資質證》不具備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取得施放氣球資質的單位,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註銷其《資質證》:
(一)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銷的;
(四)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年檢不合格的;
(六)逾期不申報年檢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達三次以上的。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七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的,認定機構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十八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認定機構依照許可權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撤銷其《施放氣球資質證》。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塗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施放氣球資質證》的;
(二)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的;
(三)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施放氣球的;
(四)年檢不合格的施放氣球單位在整改期間施放氣球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玉溪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執行,2003年4月30日玉溪市氣象局制定的《玉溪市升放和系留氣球資質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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