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對中央和省屬駐玉單位固定資產投資獎勵辦法

第一條 以統計部門提供的上年固定資產投資完成數為基數,當年完成投資額每超基數100萬元,獎勵1萬元,以此類推。 駐玉單位當年向上級部門爭取年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總額每達到1億元,除執行上述獎勵外再給予特別獎勵,獎金20萬元,以此類推。

第一條 為進一步鼓勵中央和省屬駐玉溪的單位加大在玉溪的投資,推促進玉溪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中央和省屬駐玉溪的單位包括中央和省屬的生產企業、流通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及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駐玉單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當年完成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套用非市縣財政資金在玉溪市範圍內進行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投資的駐玉單位。
第三條 考核數據以有關部門審批下達的正式年度投資計畫和市統計局提供的年度完成數為依據。
第四條 考核辦法及獎勵。以統計部門提供的上年固定資產投資完成數為基數,當年完成投資額每超基數100萬元,獎勵1萬元,以此類推。
第五條 特別獎。駐玉單位當年向上級部門爭取年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總額每達到1億元,除執行上述獎勵外再給予特別獎勵,獎金20萬元,以此類推。
第六條 由市計委、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共同組成考核小組分系統統一考核。考核結果報市政府審核後,獎金由市政府頒發。獲獎單位自主決定獎金用途,用於對項目有功人員進行獎勵或改善本單位職工的生活福利。
第七條 駐玉單位引進省外、國外資金投資,按市政府招商引資相關政策進行獎勵。
第八條 考核時間為當年的12月下旬。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1年起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玉溪市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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