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2、女職工生育後第一次流產的醫療費和產假工資; ??3、女職工未生育過流產的醫療費和產假工資; ??第十九條職工發生生育、流產、節育的,其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在一年內到經辦機構辦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雲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雲南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玉溪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及與企業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職工)。
??第三條 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全市統一政策,基金統一籌集、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
??第四條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局負責生育保險行政管理工作;市養老保險服務中心、縣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經辦生育保險業務。
??第五條 企業必須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二章 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積累”的原則籌集。企業應以上一年度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其申報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由經辦機構核定,如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高於玉溪市社會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的繳費基數核定繳納,如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玉溪市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60%的繳費基數核定繳納。企業的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由玉溪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玉溪市財政局共同確定後,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一)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險滯納金。
??第八條 企業繳納生育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徵稅、費。
??第九條 企業租賃、兼併、轉讓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生育保險費。企業破產、拍賣,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有關規定,優先清償應承擔的生育保險費,並向經辦機構清繳。
??第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平衡財政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財務預結算管理,編制預結算報告,經財政審核後實施。生育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財政應給予補助。基金收繳支付接受財政、審計、銀行、工會的監督。
??第十二條 企業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對不按時足額繳納的,經辦機構可拒絕支付生育保險費用,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 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違反規定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由主管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經辦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已婚職工生育保險統籌項目、待遇、支付標準
??第十四條 支付項目和享受產假待遇
??(一)支付項目:
??1、女職工生育時醫療費和產假工資;
??2、女職工生育後第一次流產的醫療費和產假工資;
??3、女職工未生育過流產的醫療費和產假工資;
??4、男職工的妻子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醫療一次性補助費;
??5、職工結育手術費。
??(二)根據《雲南省計畫生育條例》規定,女職工符合計畫生育政策規定生育和流產的,享受以下產假待遇:
??1、女職工生育(含7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2、女職工年滿24周歲以後生育,增加產假30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15天;
??3、女職工生育時剖腹產的,增加產假15天;
??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5、女職工懷孕四個月以下流產時,休假30天;懷孕四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時,休假42天。
??第十五條 支付標準
??(一)女職工生育或流產期間的產假工資,按本人當月繳費工資支付。產假不足一個月的,按實際天數以日平均繳費工資計算支付,每月按30天計算;生育、流產、結育醫療費按照“節餘歸己、超支自付”的原則,包乾使用。
??(二)生育醫療費:市屬、紅塔區剖腹產2500元,順產1300元。其餘八縣剖腹產2300元,順產1100元。
??(三)流產醫療費:懷孕四個月以下流產的200元,懷孕四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的400元;
??(四)男職工的妻子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時一次性補助600元。
??(五)節育手術費:女職工放環、取環、皮埋醫療費60元,結紮醫療費400元;男職工結紮、粘堵醫療費200元;
??(六)男、女職工施行節育手術後,因子女死亡或其它特殊原因要求復育,經計生部門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的,施行輸精管復通手術醫療費3000元,輸卵管復通手術醫療費3000元。
??第十六條 職工生育、流產、節育後,由企業或者本人持鄉鎮衛生院以上醫療機構和計生部門出具的《準生證》、《出生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身份證》、《醫院證明》到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保險費。
??第十七條 女職工在生育過程中發生死嬰或經計生部門批准生育第二個孩子的,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從解除勞動關係下月起,不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職工發生生育、流產、節育的,其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在一年內到經辦機構辦理。
??第二十條 經醫院確診證明、醫保中心核定,屬於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和宮外孕、葡萄胎髮生的醫療費,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因計畫生育手術造成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按照有關醫療事故處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5日起施行。原《玉溪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玉政發〔2002〕3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玉溪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