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自1998年《獻血法》實施以來,為配合無償獻血工作的開展,2001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了《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18467-2001),並於2008年9月進行為期3年的修訂,由此,新版《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18467-2011)誕生。歷史沿革
2001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了《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18467-2001),2002年3月1日起實施。2011年11月30日,《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18467-2011)經由國家技術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後正式發布,2012年7月1日起實施。
技術變化
1.調整標準結構,增加目次、引用檔案、獻血者知情同意,刪除原附錄C。2.調整規範性技術條款的章節結構;調整免疫接種後獻血的有關條款,按疫苗生產工藝分類管理。
3.調整強制性條款,除原有的獻血前檢測、獻血量和獻血間隔、捐獻血液的檢測要求外,增加獻血者知情同意。
4.增加獻血者有關生活經歷和旅行經歷的健康徵詢。
5.刪除獻血後血液檢測有關檢測方法、檢測標誌物等內容。
6.調整獻血年齡、獻血量、血色素標準、單採血小板採集標準和獻血間隔。
7.修訂眼科疾患、同性戀以及免疫接種後獻血的有關條款。
8.修訂附錄A獻血者知情同意及健康徵詢表有關內容。
9.訂附錄B獻血前血液檢測和獻血記錄有關內容。
獻血年齡
新版《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18467-2011)7.1項規定“國家提倡獻血年齡為18~55周歲;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獻血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獻血法>釋義》提出,“18周歲是我國法定的完全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界限,無償獻血是公民自願的行為,需要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人來決定,本法規定18周歲為無償獻血的最低年齡,與我國其它法律規定一致”,“考慮到我國公民的體質狀況和各地的作法,法律規定55周歲為無償獻血的終止年齡。但法律規定的終止獻血年齡,只是法律的一般規定,並不是超過終止年齡的不允許獻血。”可見,我國《獻血法》對獻血年齡上限的規定並非強制性條款,新版《要求》將獻血年齡延長至60周歲的規定是與《獻血法》相一致的,並沒有超出《獻血法》對獻血年齡的要求。獻血間隔期
新版《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18467-2011)將單採血小板獻血間隔由原來的不少於4周調整為不少於2周,但不大於24次每年,特殊需要,由醫生批准,最短間隔不得少於1周;將全血獻血後與單採血小板獻血間隔由原來的不少於6個月調整為不少於3個月;對兩次全血捐獻間隔仍沿用《獻血法》第九條的規定,為不得少於6個月。新版《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18467-2011)對單採血小板獻血間隔的調整遵循醫學科學的原則,借鑑了其他國家及我國港台地區已經成熟的、經過驗證的標準,同時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兼顧獻血安全和無償獻血發展需要,符合我國國情。
全文
《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2012年新國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18467——2011代替GB18467——2001
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
wholebloodandcomponentdonorselectionrequirements
2011-12-30發布
2012-07-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發布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目次
前言II
1範圍1
2規範性引用檔案1
3術語和定義1
4總則1
5獻血者知情同意1
6獻血者健康徵詢3
7獻血者一般檢查5
8獻血前血液檢測5
9獻血量及獻血間隔5
10獻血後血液檢測6
附錄A(資料性附錄)獻血者知情同意及健康狀況徵詢表7
附錄B(資料性附錄)獻血前檢查及採血記錄11
前言
本標準的第4章、第5章、第9章、第10章、第8.2、8.3條為強制性的,其餘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18467-2001《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與GB18467-2001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調整標準結構,增加目次、引用檔案、獻血者知情同意,刪除原附錄C;
——調整規範性技術條款的章節結構;調整免疫接種後獻血的有關條款,按疫苗生產工藝分類管理;
——調整強制性條款,除原有的獻血前檢測、獻血量和獻血間隔、捐獻血液的檢測要求外,增加獻血者知情同意;
——增加獻血者有關生活經歷和旅行經歷的健康徵詢;
——刪去獻血後血液檢測有關檢測方法、檢測標誌物等內容;
——調整獻血年齡、獻血量、血色素標準、單採血小板採集標準和獻血間隔;
——修訂眼科疾患、同性戀以及免疫接種後獻血的有關條款;
——修訂附錄A獻血者知情同意及健康徵詢表有關內容;
——修訂附錄B獻血前血液檢測和獻血記錄有關內容。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北京市紅十字血液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高東英、劉江、戴蘇娜、郭瑾、周倩、陳霄、劉志永、江峰、趙冬雁、莊光艷。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18467-2001。
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一般血站獻血者健康檢查的項目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一般血站對獻血者的健康檢查。
本標準不適用於造血幹細胞捐獻、自身儲血和治療性單采。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18469全血及成分血質量要求
3術語和定義
GB18469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
固定無償獻血者regularnon-remuneratedvoluntaryblooddonor
至少獻過3次血,且近12個月內獻血至少1次。
3.2
預測采後血小板數predictedpost-donationplateletcount
採集後獻血者體內剩餘血小板數量的控制下限,用於驗證血小板採集方案。
4總則
4.1採集血液前應徵得獻血者的知情同意,並對其進行必要的健康徵詢、一般檢查和血液檢測。書面記錄檔案參見附錄A、附錄B。
4.2獻血者獻血前的一般檢查和血液檢測應以血站結果為準,有效期為14d。
4.3獻血前健康檢查結果只用於判斷獻血者是否適宜獻血,不適用於獻血者健康狀態或疾病的診斷。
4.4對經健康檢查不適宜獻血的獻血者,應給予適當解釋,並注意保護其個人信息。
5獻血者知情同意
5.1告知義務
血站工作人員應在獻血前對獻血者履行書面告知義務,並取得獻血者簽字的知情同意書。
5.2告知內容
5.2.1獻血動機
無償獻血是出於利他主義的動機,目的是幫助需要輸血的患者。請不要為化驗而獻血。國家提供愛滋病免費諮詢和愛滋病病毒抗體檢測服務,如有需要,請與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聯繫(聯繫電話可查詢全國公共衛生公益熱線12320)。
5.2.2安全獻血者的重要性
不安全的血液會危害患者的生命與健康。具有高危行為的獻血者不應獻血,如靜脈藥癮史、男男性行為或具有經血傳播疾病(愛滋病、C型肝炎、B型肝炎、梅毒等)風險的。
5.2.3具有高危行為者故意獻血的責任
獻血者捐獻具有傳染性的血液會給受血者帶來危險,應承擔對受血者的道德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愛滋病防治條例》第38條和第62條規定,高危獻血者故意獻血,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2.4實名制獻血
根據《血站管理辦法》規定,獻血者在獻血前應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血站應進行核對並登記。冒用他人身份獻血的,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承擔責任。
5.2.5獻血者獻血後回告
獻血者如果認為已捐獻的血液可能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儘快告知血站。血站應當提供聯繫電話。
5.2.6獻血反應
絕大多數情況下,獻血是安全的,但個別人偶爾可能出現如頭暈、出冷汗、穿刺部位青紫、血腫、疼痛等不適,極個別可能出現較為嚴重的獻血反應,如暈厥。醫務人員應當對獻血反應及時進行處置,獻血者應遵照獻血前和獻血後注意事項,以減低獻血反應的發生機率。
5.2.7健康徵詢與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規定,須對獻血者進行健康徵詢與一般檢查,獻血者應該如實填寫健康狀況徵詢表。不真實填寫者,因所獻血液引發受血者發生不良後果,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承擔責任。
5.2.8血液檢測
血站將遵照國家規定對獻血者血液進行經血傳播疾病的檢測,檢測合格的血液將用於臨床,不合格血液將按照國家規定處置。血液檢測結果不合格僅表明捐獻的血液不符合國家血液標準的要求,不作為感染或疾病的診斷依據。
5.2.9疫情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血站將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愛滋病病毒感染等檢測陽性的結果及其個人資料。
5.3獻血者知情同意
獻血者應認真閱讀有關知情同意的資料,並簽字表示知情同意。
6獻血者健康徵詢
6.1獻血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獻血
6.1.1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包括慢性支氣管炎、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肺氣腫、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6.1.2循環系統疾病患者,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病、低血壓、四肢動脈粥樣硬化、血栓性靜脈炎等。
6.1.3消化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胃腸炎、活動期的或經治療反覆發作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胰腺炎、非特異性潰瘍性結腸炎等。
6.1.4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腎病綜合徵、慢性泌尿道感染以及急慢性腎功能不全等。
6.1.5血液系統疾病患者,如貧血(缺鐵性貧血、巨幼紅細胞貧血治癒者除外)、真性紅細胞增多症、粒細胞缺乏症、白血病、淋巴瘤及各種出、凝血性疾病。
6.1.6內分泌系統疾病及代謝障礙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疾病、甲狀腺功能性疾病、糖尿病、肢端肥大症、尿崩症等。
6.1.7免疫系統疾病患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硬皮病、類風濕性關節炎、大動脈炎等。
6.1.8慢性皮膚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膚病,如黃癬、廣泛性濕疹及全身性牛皮癬等。
6.1.9過敏性疾病及反覆發作過敏患者,如經常性蕁麻疹等、支氣管哮喘、藥物過敏等。單純性蕁麻疹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獻血。
6.1.10神經系統疾病患者,如腦血管病、腦炎、腦外傷後遺症、癲癇等,以及有驚厥病史或反覆暈厥發作者。
6.1.11精神疾病患者,如抑鬱症、躁狂症、精神**症、癔病等。
6.1.12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來源於克-雅病原體感染的組織或組織衍生物(如硬腦膜、角膜、人垂體生長激素等)治療者。
6.1.13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
6.1.14傳染性疾病患者,如病毒性肝炎患者及感染者。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AIDS,愛滋病)患者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麻風病及性傳播疾病患者及感染者,如梅毒患者、梅毒螺鏇體感染者、淋病、尖銳濕疣等。
6.1.15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肺結核、腎結核、淋巴結核及骨結核等。
6.1.16寄生蟲及地方病患者,如血吸蟲病、絲蟲病、鉤蟲病、肺吸蟲病、囊蟲病、肝吸蟲病、黑熱病及克山病和大骨節病等。
6.1.17某些職業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塵肺、矽肺及有害氣體、有毒物質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6.1.18某些藥物使用者,如長期使用腎上腺皮質激素、免疫抑制劑、鎮靜催眠、精神類藥物治療的患者;既往或現有藥物依賴、酒精依賴或藥物濫用者,包括吸食、服食或經靜脈、肌肉、皮下注射等途徑使用類固醇、激素、鎮靜催眠或麻醉類藥物者等。
6.1.19易感染經血傳播疾病的高危人群,如有吸毒史、男男性行為和多個性伴侶者等。
6.1.20異體組織器官移植物受者:曾接受過異體移植物移植的患者,包括接受組織、器官移植,如臟器、皮膚、角膜、骨髓、骨骼、硬腦膜移植等。
6.1.21接受過胃、腎、脾、肺等重要內臟器官切除者。
6.1.22曾使受血者發生過與輸血相關的傳染病的獻血者。
6.1.23醫護人員認為不適宜獻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6.2獻血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不能獻血
6.2.1口腔護理(包括洗牙等)後未滿三天;拔牙或其他小手術後未滿半個月;闌尾切除術、疝修補術及扁桃體手術痊癒後未滿三個月;較大手術痊癒後未滿半年者。
6.2.2良性腫瘤:婦科良性腫瘤、體表良性腫瘤手術治療後未滿一年者。
6.2.3婦女月經期及前後三天,妊娠期及流產後未滿六個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滿一年者。
6.2.4活動性或進展性眼科疾病病癒未滿一周者,眼科手術愈後未滿三個月者。
6.2.5上呼吸道感染病癒未滿一周者,肺炎病癒未滿三個月者。
6.2.6急性胃腸炎病癒未滿一周者。
6.2.7急性泌尿道感染病癒未滿一個月者,急性腎盂腎炎病癒未滿三個月者,泌尿系統結石發作期。
6.2.8傷口癒合或感染痊癒未滿一周者,皮膚局限性炎症癒合後未滿一周者,皮膚廣泛性炎症癒合後未滿二周者。
6.2.9被血液或組織液污染的器材致傷或污染傷口以及施行紋身術後未滿一年者。
6.2.10與傳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觸史者,自接觸之日起至該病最長潛伏期。A型肝炎病癒後未滿一年者,痢疾病癒未滿半年者,傷寒病癒未滿一年者,布氏桿菌病病癒未滿二年者。一年內前往瘧疾流行病區者或瘧疾病癒未滿三年者,弓形體病臨床恢復後未滿六個月,Q熱完全治癒未滿二年。
6.2.11口服抑制或損害血小板功能的藥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類藥物)停藥後不滿五天者,不能獻單採血小板及製備血小板的成分用全血。
6.2.12一年內輸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2.13寄生蟲病:蛔蟲病、蟯蟲病感染未完全康復者。
6.2.14急性風濕熱:病癒後未滿二年。
6.2.15性行為:曾與易感經血傳播疾病高危風險者發生性行為未滿一年者。
6.2.16旅行史:曾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檢疫傳染病疫區或監測傳染病疫區旅行史,入境時間未滿疾病最長潛伏期者。
6.3免疫接種或者接受生物製品治療後獻血的規定
6.3.1無暴露史的預防接種
6.3.1.1接受滅活疫苗、重組DNA疫苗、類毒素注射者
無病症或不良反應出現者,暫緩至接受疫苗24小時後獻血,包括:傷寒疫苗、凍乾乙型腦炎滅活疫苗、吸附百白破聯合疫苗、A型肝炎滅活疫苗、重組B型肝炎疫苗、流感全病毒滅活疫苗等。
6.3.1.2接受減毒活疫苗接種者
接受麻疹、腮腺炎、脊髓灰質炎等活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二周后,或風疹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腦炎減毒活疫苗等最後一次免疫接種四周后方可獻血。
6.3.2有暴露史的預防接種
被動物咬傷後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者,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一年後方可獻血。
6.3.3接受生物製品治療者
接受抗毒素及免疫血清注射者:於最後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獻血,包括破傷風抗毒素、抗狂犬病血清等。接受B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後方可獻血。
7獻血者一般檢查
7.1.1年齡:國家提倡獻血年齡為18周歲~55周歲;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
7.1.2體重:男≥50㎏,女≥45㎏。
7.1.3血壓:
12.0Kpa(90mmHg)≤收縮壓<18.7Kpa(140mmHg)
8.0Kpa(60mmHg)≤舒張壓<12.0Kpa(90mmHg)
脈壓差:≥30mmHg/4.0Kpa。
7.1.4脈搏:60次/min~100次/min,高度耐力的運動員≥50次/min,節律整齊。
7.1.5體溫:正常。
7.1.6一般健康狀況:
a)皮膚、鞏膜無黃染。皮膚無創面感染,無大面積皮膚病。
b)四肢無重度及以上殘疾,無嚴重功能障礙及關節無紅腫。
c)雙臂靜脈穿刺部位無皮膚損傷。無靜脈注射藥物痕跡。
8獻血前血液檢測
8.1血型檢測:ABO血型(正定型)。
8.2血紅蛋白(Hb)測定:男≥120g/L;女≥115g/L。如採用硫酸銅法:男≥1.0520,女≥1.0510。
8.3單採血小板獻血者:除滿足8.2外,還應同時滿足:
a)紅細胞比容(HCT):≥0.36
b)采前血小板計數(PLT):≥150×109/L且<450×109/L
c)預測采後血小板數(PLT):≥100×109/L。
9獻血量及獻血間隔
9.1獻血量
9.1.1全血獻血者每次可獻全血400ml,或者300ml,或者200ml。
9.1.2單採血小板獻血者:每次可獻1個至2個治療單位,或者1個治療單位及不超過200ml血漿。全年血小板和血漿採集總量不超過10L。
注1:上述獻血量均不包括血液檢測留樣的血量和保養液或抗凝劑的量。
9.2獻血間隔
9.2.1全血獻血間隔:不少於6個月。
9.2.2單採血小板獻血間隔:不少於2周,不大於24次/年。因特殊配型需要,由醫生批准,最短間隔時間不少於1周。
9.2.3單採血小板後與全血獻血間隔:不少於4周。
9.2.4全血獻血後與單採血小板獻血間隔:不少於3個月。
10獻血後血液檢測
10.1血型檢測:ABO和RhD血型正確定型。
10.2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符合相關要求。
10.3B型肝炎病毒(HBV)檢測:符合相關要求。
10.4C型肝炎病毒(HCV)檢測:符合相關要求。
10.4愛滋病病毒(HIV)檢測:符合相關要求。
10.5梅毒(Syphilis)試驗:符合相關要求。
第一部分
獻血前應知內容
1、安全的血液可挽救生命,不安全的血液卻能危害生命。安全的血液只能來自於以利他主義為動機和具有健康生活方式的獻血者。請高危行為者(如有靜脈藥癮史、男男性行為、愛滋病或性病等)不要獻血。若明知有高危行為而故意獻血,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愛滋病防治條例》第38條和第62條規定,可被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
2、請不要為了化驗而獻血。國家提供愛滋病免費諮詢和檢測服務,如有需要,請與當地疾病控制中心聯繫(聯繫電話可查詢全國公共衛生公益熱線12320)。
3、為了對您的健康狀況和是否適宜獻血進行評價,您需要如實填寫健康狀況徵詢表。如果表中提問涉及到您的隱私或令您感到不舒服,請您諒解。
4、《血站管理辦法》規定,獻血者在獻血前應出示真實的身份證件,血站應進行核對並登記,請給予支持。
5、如果您認為已捐獻的血液可能存在安全隱患,請在第一時間內告訴我們(聯繫電話:XXXXXXXX)。
6、獻血過程是安全的。血液採集使用一次性無菌耗材以保證獻血者安全。有些人偶爾會出現如穿刺部位青紫、出血或疼痛、獻血後頭暈等不適,這些不適都是輕微或短暫的。懇請每位獻血者遵照獻血前、後應注意的事項,以減低獻血不適發生的可能。
7、血站嚴格遵從國家規定進行血液檢測,將檢測合格的血液用於臨床,不合格血液將按照國家規定處理。血液檢測結果不合格僅表明您所捐獻的血液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不能作為感染或疾病的診斷依據。
8、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血站將愛滋病等檢測陽性的結果及其個人資料向當地疾病控制中心報告。我們承諾對您的相關信息嚴格保密。
其他國家和地區獻血年齡及獻血間隔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