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特許理財規劃師協會(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Financial Planners)(以下簡稱協會)是面向全球開展特許理財規劃師專業資質認證、資質管理和繼續教育的法團機構。
協會業務標準
協會堅持按照最先進的ISO22222:2005國際理財規劃師標準在全球範圍內開展特許理財規劃師的培訓和認證業務。協會以“培養全球頂級的理財師”為目標,為全球金融行業培養更多的卓越的理財規劃師,促進國際理財和金融行業的良性發展。
協會宗旨
協會以“培養專業理財師,引領理財行業發展,開展理財行業交流”為宗旨,通過嚴格的認證管理體系,保證參加認證學員的質量。
協會通過組織各類理財行業論壇、理財業展覽、理財報告會等促進理財行業的交流與發展。協會代表會員參加理財行業的各類國際交流活動,以提升協會在國際理財行業的影響力。
協會地址
協會總部位於中國香港,目前協會認證會員主要來自中國大陸地區,協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處,負責協會中國國內會員的活動組織、認證項目的推廣和實施等工作,為中國國內會員提供培訓、認證和再教育服務。
中國代表處的主要職能
負責監督管理特許理財規劃師資質認證在中國的組織和實施;
組織認證會員開展行業交流和繼續教育活動,以保持其專業的先進性;
維護特許理財規劃師協會資格認證的國際標準和品牌形象;
在中國市場執行全球理財認證標準,並確保資格認證和標準代表中國理財規劃和財富管理行業的卓越性;
建立並增強適宜的評估和考試標準,包括考試通過水平;
建立並促進特許理財規劃師在中國金融領域的先進性和公信力,以及成為中國領先的、卓越的、有道德的權威認證機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特許理財規劃師協會(以下稱本會,英文全稱為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Financial Planner,以下簡稱協會), 根據會員大會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特許理財規劃師協會是理財領域的行業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培養專業理財師,引領理財行業發展,開展理財行業交流服務,即以國際理財規劃師認證標準為主線,管理本會會員,監督會員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正常發展。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國家相關部門、社團署和工商稅務署監督、指導。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 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辦理會員註冊;
(二) 擬訂和修改特許理財規劃師執業準則;
(三) 制定行業自律管理規範,對違反行業自律管理規範的行為予以懲戒;
(四) 組織和推動會員培訓和後續教育工作;
(五) 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技術支持;
(六) 開展理財行業宣傳;
(七) 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八) 代表會員開展國際交往活動;
(九) 辦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機關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理財機構,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凡參加特許理財規劃師認證考試全科合格並經申請批准者,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七條 本會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三) 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四) 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 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行業資訊;
(六) 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要求;
(七) 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 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九) 依照規定申請退出本會。
第八條 本會個人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決議;
(三) 遵守本會會員職業準則;
(四) 接受本會的管理和監督;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
(七) 自覺維護本會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八) 承擔本會委託的任務。
第九條 本會團體會員享有本章程第七條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權利,承擔本章程第八條除第(六)項以外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會員拒不履行義務的,以及不再具備會員資格的,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管理辦法,由本會常設執行機構擬訂,經理事會批准執行。
第十二條 對理財行業做出重大貢獻的有關知名人士,經有關方面推薦,由理事會批准,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稱號。
第十三條 對理財行業做出重大貢獻的機構,由理事會批准,可授予本會傑出貢獻團體會員榮譽稱號。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延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採取選舉、協商和特邀的辦法產生,其產生辦法 , 由上一屆理事會決定。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本會理事;
(三) 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 審議、批准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 制定、修改會費管理辦法;
(六) 審議理事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2/3 以上出席,並經到會會員代表 2/3 以上表決通過。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本會理事會。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提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選舉本會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選舉本會領導成員;
(四)聘任本會常設執行機構領導成員;
(五)提議增補或更換本會理事;
(六)審議本會常設執行機構職能部門的設定;
(七)審議、批准本會常設執行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
(八)審議、批准本會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九)其他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實行輪值主席制,理事會選舉輪值主席一人、執行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輪值主席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任期與理事相同。
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若干人。
第二十條 如果常務理事工作發生變動,或者因其他情況需要更換或增補的,經理事會批准,予以更換或增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 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 1/2 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於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 2/3 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1/ 2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輪職主席指導本會工作,提出工作方針,代表本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執行會長代表本會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提出工作計畫並負責監督、檢查其決議的貫徹實施。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會長工作。執行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 常設執行機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
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具體實施工作計畫,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各職能部門的設定,由秘書長提出方案,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與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常務理事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負責處理行業發展中的專業技術問題,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具體職責和運作規則,以及委員的聘任和解聘,由秘書長提出方案,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八章 經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本會依法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需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會總部設在香港 , 秘書處設在上海。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認證項目
特許理財規劃師
特許理財規劃師定義:全稱為特許個人理財規劃師,具備ISO22222:2005個人理財師國際標準要求的理財規劃技能,經特許理財規劃師協會認證,承諾遵守ISO22222:2005國際標準要求的理財師職業操守,接受為提升其職業能力的繼續教育,具備作為獨立第三方為簽約客戶提供適當的理財規劃諮詢服務能力的專業人士。
認證對象
(1)銀行業高級管理人員、部門經理、個人金融部管理人員、培訓經理、業務經理和理財專員。
(2)證券公司投資顧問和客戶經理。
(3)保險公司培訓經理、銷售部管理人員、營業部經理、高級業務員。
(4)基金公司、投資中介公司銷售經理、客戶服務人員。
(5)提供理財諮詢的其他專業人員,如財務會計人員等。
(6)各行各業的高級管理人員
(7)有志於從事理財規劃的人員
(8)信託投資、房地產等相關人員
(9)高校金融、財會、經濟、管理類專業學生,希望進入金融行業的學生。
標準體系
特許理財規劃師協會根據ISO22222:2005 Personal financial planning —Requirements for personal financial planners(個人理財師國際標準要求),對參加認證的人員進行培訓、認證和跟蹤,始終致力於保證特許理財規劃師協會會員的專業水準。
特許理財規劃師認證體系由系統培訓、資格考試、職業操守、繼續教育組成。
系統培訓
參加特許理財規劃師認證人員,需要經過全面系統學習理財規劃的專業技能,培訓後,憑培訓合格證明申請資格考試,培訓學時不少於120個標準學時。
資格考試
特許理財規劃師認證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由特許理財規劃師協會全國考評中心統一命題,集中、統一閱卷。每年舉行四次全國統考,即每年1月、4月、8月、11月的第二周的周日安排全國統一考試。遇有國家教育部、人社部及其他全國統一考試時,考試時間向後順延一周,具體考試時間於考試前7天在:官方網站公布。
學員憑本人准考證、身份證參加考試。
考試科目:基礎理論和綜合理財規劃方案設計兩科。上午:理財基礎,9:00-11:30;下午:綜合理財方案設計,13:00-15:30。
考試方式為筆試、閉卷。
考題形式:判斷題、選擇題和方案設計題。
職業操守
學員在持有特許理財規劃師資格證書過程中,需要堅決遵守特許理財規劃師職業操守,對於破壞和違反特許理財規劃師資格操守的持證人員,特許理財規劃師協會將按照《IACFP特許理財規劃師職業操守》規定給予警告、暫停,甚至取消資格的處罰。
資格確認
通過考試學員,承諾遵守特許理財規劃師職業操守和按時參加繼續教育,授予特許理財規劃師系列資格,頒發資格證書和學員資格認證確認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作為其具備特許理財規劃師資格證明。
繼續教育
學員在獲得特許理財規劃師資格後滿一個年度,需參加不少於10個學時的繼續教育。如學員連續兩個年度不參加繼續教育活動,視為學員自動放棄特許理財規劃師專業資格。
職業發展
對於金融行業內理財崗位人員來說,特許理財規劃師的職業發展方向是高層管理人員、高級理財經理、個金部經理、其他部門經理等。
對於作為社會上的第三方理財機構來說,持有特許理財規劃師專業資質證書,可以提升客戶對其的信任度和專業認可。
職業認可與分布
鑒於特許理財規劃師職業的專業性和實用性,能夠滿足金融行業理財業務開展需要,其認證合格人員可以獲得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全面認可。認證人員可在金融業從事理財規劃、客戶經理及相關崗位工作。
證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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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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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財富管理師
註冊財富管理師是指通過專業的財富管理技術,為客戶規避財富管理風險,制定切實可行的財富管理方案,並指導客戶實施財富管理方案,實現客戶財富保值、增值的專業財富管理人員。
認證對象
(1)銀行的私人銀行部、財富管理部、個人金融部管理人員、培訓經理、業務經理和理財專員。
(2)證券公司的投資顧問和客戶經理。
(3)保險公司的培訓經理、銷售部管理人員、營業部經理、高級業務員。
(4)基金公司、投資中介公司銷售經理、客戶服務人員。
(5)提供財富管理諮詢的其他專業人員,如財務會計人員等。
(6)各行各業的高級管理人員
(7)有志於從事財富管理的人員
(8)信託投資、房地產等相關人員
(9)高校金融、財會、經濟、管理類專業學生,希望進入金融、財富管理行業的學生。
標準體系
根據《註冊財富管理師專業資質認證標準》,對參加認證的人員進行培訓、認證和跟蹤,始終致力於保持和提升註冊財富管理師持證人員的專業水準。
註冊財富管理師認證體系由系統培訓、資格考試、職業操守、繼續教育組成。
系統培訓
參加註冊財富管理師專業資質的認證人員,需要經過全面系統學習財富管理的專業技能,培訓後,憑培訓合格證明申請資格考試,培訓學時不少於120個標準學時。
資格考試
註冊財富管理師認證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由特許理財規劃師協會註冊財富管理師全國考評中心統一命題,集中、統一閱卷。每年舉行四次全國統考,即每年1月、4月、8月、11月的第二周的周日安排全國統一考試。遇有國家教育部、人社部及其他全國統一考試時,考試時間向後順延一周,具體考試時間於考試前7天在:官方網站公布。
學員憑本人准考證、身份證參加考試。
考試科目:基礎理論和綜合財富管理策劃方案設計兩科。上午:財富管理基礎,9:00-11:30;下午:綜合財富管理策劃方案設計,13:00-15:30。
考試方式為筆試、閉卷。
考題形式:判斷題、選擇題和方案設計題。
職業操守
學員在持有註冊財富管理師專業資質證書後,在從業過程中,需要堅決遵守註冊財富管理師職業操守,對於破壞和違反註冊財富管理師職業道德的持證人員,特許理財規劃師協會將按照《註冊財富管理師職業道德》規定給予警告、暫停,甚至取消資格的處罰。
資格確認
通過考試學員,承諾遵守註冊財富管理師職業道德和按時參加繼續教育,授予註冊財富管理師專業資質,頒發資質證書和學員資格認證確認函,學員可以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作為其參加註冊財富管理師專業資質認證的相關證明。
繼續教育
學員在獲得註冊財富管理師專業資質後滿兩個年度,需參加不少於10個學時的繼續教育。如學員連續兩個年度不參加繼續教育活動,視為學員自動放棄註冊財富管理師專業資質。
職業發展
對於金融行業內財富管理崗位人員來說,註冊財富管理師的職業發展方向是高層管理人員、高級財富管理經理、個金部經理、其他部門經理等。
對於作為社會上的第三方財富管理機構來說,持有註冊財富管理師專業資質證書,可以提升客戶對其的信任度和專業認可。
職業認可與分布
鑒於註冊財富管理師職業的專業性和實用性,能夠滿足金融行業財富管理業務開展需要,其認證合格人員可以獲得金融機構的全面認可。認證人員可在金融業從事財富管理、私人銀行、理財規劃、客戶經理及相關崗位工作。
證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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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材
此內容暫時未添加。
註冊納稅籌劃師
註冊納稅籌劃師是指通過專業的納稅籌劃技術,為企業合法、合理節約稅務成本的專業人士。
認證對象
(1)大、中型企業財務經理、金融企業財務經理、理財經理、個金部經理等;
(2)中、小企業負責人、經理、財務管理人員;
(3)第三方稅務籌劃機構的稅務籌劃人員;
(4)高校金融、財會、經濟、管理類專業,希望進入企業財務部門從事稅務籌劃工作的學生;
(5)其他有志於從事稅務籌劃諮詢工作的人員。
標準體系
根據《註冊納稅籌劃師專業資質認證標準》,對參加認證的人員進行培訓、認證和跟蹤,始終致力於保持和提升註冊納稅籌劃師持證人員的專業水準。
註冊納稅籌劃師認證體系由系統培訓、資格考試、職業操守、繼續教育組成。
系統培訓
參加註冊納稅籌劃師專業資質的認證人員,需要經過全面系統學習納稅籌劃的專業技能,培訓後,憑培訓合格證明申請資格考試,培訓學時不少於120個標準學時。
資格考試
註冊納稅籌劃師認證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由特許理財規劃師協會認證管理辦公室組織統一命題,集中、統一閱卷。每年舉行四次全國統考,即每年1月、4月、8月、11月的第二周的周日安排全國統一考試。遇有國家教育部、人社部及其他全國統一考試時,考試時間向後順延一周,具體考試時間於考試前7天在:官方網站公布。
學員憑本人准考證、身份證參加考試。
考試科目:基礎理論和綜合納稅籌劃方案設計兩科。上午:理論基礎,9:00-11:30;下午:綜合納稅籌劃方案設計,13:00-15:30。
考試方式為筆試、閉卷。
考題形式:判斷題、選擇題、論述題和方案設計題。
職業操守
學員在持有註冊納稅籌劃師專業資質證書後,在從業過程中,需要嚴格遵守註冊納稅籌劃師職業操守,對於破壞和違反註冊納稅籌劃師職業道德的持證人員,特許理財規劃師協會將按照《註冊納稅籌劃師職業道德》規定給予警告、暫停,甚至取消資格的處罰。
資格確認
通過考試學員,承諾遵守註冊納稅籌劃師職業道德和按時參加繼續教育,授予註冊納稅籌劃師專業資質,頒發資質證書和學員資格認證確認函,學員可以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作為其參加註冊納稅籌劃師專業資質認證的相關證明。
繼續教育
學員在獲得註冊納稅籌劃師專業資質後滿兩個年度,需參加不少於10個學時的繼續教育。如學員連續兩個年度不參加繼續教育活動,視為學員自動放棄註冊納稅籌劃師專業資質。
職業發展
對於企業內稅收籌劃崗位人員來說,註冊納稅籌劃師的職業發展方向是高層管理人員、高級財務經理;
對於作為社會上的第三方稅務諮詢機構來說,持有註冊納稅籌劃師專業資質證書,可以提升客戶對其的信任度和專業認可。
職業認可與分布
鑒於註冊納稅籌劃師職業的專業性和實用性,能夠滿足企業納稅籌劃管理工作需要,其認證合格人員可以獲得企業的認可。認證人員可在企業從事稅務經理及相關崗位工作。
證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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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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