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
普通稅率與特殊稅率的主要區別體現在對稅率的適用對象上。普通稅率適用範圍涵蓋了絕大多數課稅對象,而特殊稅率適用範圍很窄,僅適用於少數課稅對象,其目的在於幫助、鼓勵或約束、限制個別納稅人的應稅行為。
稅種介紹
一、關稅配額稅率
我國對農產品進口實行高關稅保護政策。由於農產品既是工業生產的原料,又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因此,根據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協定,國家每年選擇少數關係國計民生的農產品實行關稅配額政策,既確定一定的進口限額,在限額內進口的實行低稅率,超過限額的實行高稅率。這樣,既保護了國內農業生產,又促進了國內工業生產,也保障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從1997年起,國家每年公布關稅配額稅目和稅率。2002年對11種商品進口實行關稅配額管理。
二、從量稅、複合稅
為抑制國外低價傾銷,防止低瞞報價格,保護民族工業,保證正常進口,1997年起,我國對啤酒,原油和部分感光膠片試行從量稅,對錄(放)像機和攝像機試行複合稅。從量稅:以課稅對象的數量、重量等為計稅標準計征的稅種。複合稅:對課稅對象規定從價和從量兩種稅率,兩種方法同時徵收的稅種。凡進口列入從量稅,複合稅稅率表的商品,一律按公式計征從量稅、複合稅。徵收從量或複合關稅商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計征。進口徵收從量關稅的商品時應按規定的計量單位如實申報進口數量,如未按規定計量單位成交,並且在有效單證上也沒有按規定計量單位標明數量的,應按《從量關稅商品計量單位換算表》換算後再行申報。
三、滑準稅
1997年起,我國對進口新聞紙徵收滑準稅。滑準稅:是一種關稅稅率隨進口商品的價格由高至低而由低至高設定計征關稅的方法。即進口商品的價格越高,其進口關稅稅率越低;進口商品的價格越低,其進口關稅稅率越高。滑準稅的特點是:可保持實行滑準稅商品的國內市場價格的相對穩定,不受國際市場價格波動的影響。
四、特別關稅
對原產於對我國出口貨物徵收歧視性關稅或者給予其他歧視性待遇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可以徵收特別關稅。
五、反傾銷稅
現金保證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我國海關已對一些國家的某些進口商品徵收反傾銷稅或實施臨時反幀銷措施。有關規定如下:
(一)經營單位應提供的證明
1.進口與被訴傾銷產品相同的貨物時,應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
2.直接從被訴國家(或地區)的生產廠商進口被訴傾銷產品的,必須向海關提交原廠商發票;
3.通過境外貿易商間接進口被訴傾銷產品的,應向海關提交原廠商發票,確實無法提交時,向海關提交的由境外貿易商制發的商業發票上必須包括生產廠商名稱和原廠商發票的編號。
4.進口屬於予以排除徵收反傾銷稅,但在《稅則》中難以與被訴傾銷產品相區分的貨物時,須向海關提交國家經貿委出具的“認定證明”;
5.進口達成價格承諾協定的公司的被訴傾銷產品時,須向海關提交由該公司出具的“出口證明信”。
(二)反傾銷稅、現金保證金的徵收
1.經營單位確實無法提交原產地證明,經海關實際查驗不能確定貨物的原產地的,按與該貨物相同的被訴傾銷產品的最高反傾銷稅率或保證金徵收比率徵收反傾銷稅或現金保證金。
2.能夠確認貨物原產地為被訴國家(或地區),且能夠確定生產廠商的,海關按該生產廠商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或現金保證金徵收比率徵收反傾銷稅或現金保證金。
3.能夠確認貨物原產地為被訴國家(或地區),但無法確定生產廠商的(不能提交原廠商發票、商業發票上沒有生產廠商名稱和原廠商發票編號),海關按該國家(或地區)所適用的最高反傾銷稅率或保證金徵收比率徵收反傾銷稅或現金保證金。
4.對於以保稅方式進口的與被訴傾銷產品相同的貨物,事後因故申報內銷時,應向海關提供上述有關證明。對不能提交有關單證或進口達成價格承諾協定的公司被訴傾銷產品的價格低於協定參考價格,海關按審定的原進口料件的價格徵收反傾銷稅或現金保證金。對於在反傾銷措施實施之前已經保稅進口,因故申報內銷是在反傾銷措施實施之後的,海關按該生產廠商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或現金保證金徵收比率徵收反傾銷稅或現金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