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形式委託

特殊形式委託是按是否有附加條件或委託有效期的長短等標準來劃分的委託。主要有兩種形式: (1) 限價補進或賣出委託。限價買進委託即在市場價格達到或高於委託價對變成隨行就書委託,限價賣出委託則在市價達到或價於委託價時變成隨行就市委託。限價買進或賣出委託的作用是:①保護顧客多頭購買的已有利潤。②保護空頭賣出者賣出交易已有的利潤。③防止或減少多頭購買、賣空交易的損失。④在市場處於強勢條件下進行多頭購買,在市場處於弱勢條件下進行賣空交易。限價買進或賣出委託與限價委託實際上有很大差別: ①限價補進或賣出的委託可與限價委託的委託價與市價相比,正好相反; 一個高於市價,另一個則低於市價。②限價補進或賣出委託在市場達到委託水平時就變成了隨行就市委託,而限價委託無論如何都不能變成隨行就市委託。(2) 限價及限價補進或賣出委託。顧客使用此種委託的目的有兩個: 一是取得限價補進或賣出的好處,二是這種委託能事先確定買賣股票的價格。因而,這種委託可獲得限價委託及限價補進或賣出委託二者的好處。但在實際業務中,這種委託並不多見。

分類

常見的特殊形式委託有停價委託和授權委託。

停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證券商,在證券的價格上升或下降超過所指定的限度時,便按照市場價格買入或賣出證券。停價委託包括停價買進委託和停價賣出委託,停價賣出委託是指證券按等於或低於某一指定的停止損失的價格賣出;停價買進委託是指證券商按照等於或高於某一指定的停止損失的價格買入證券。停價委託具有保障既得的利益、限制可能的損失兩方作用。

特點

授權委託可分為完全授權委託和限制受權委託兩種。完全授權委託是指投資者全權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且在買賣證券的種類、數量、價格以及時間等方面都不加限制。投資者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時,在委託內容的某些方面全面或部分地加以限制就是限制授權委託。目前國內證券商不接受特殊形式委託,其中全權委託是法律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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