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權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的對稱。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的特別規定侵犯他人財產權或人身權致人損害的違法行為。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與一般侵權行為不同。根據大陸法各國的規定,構成特殊侵權行為須依法律特別規定的具體要件,通常不需有行為人主觀過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其行為是某種間接侵權行為,往往與責任人有關的其他行為或事件構成,在責任承擔上須依法律規定不適用自己責任。特殊侵權行為主要包括職務侵權行為,無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行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產品瑕疵致人損害,高度危險業務致人損害,建築物及其懸置物致人損害,環境污染'侵權行為,雇員的侵權行為等。

特殊糾紛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3.僱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4.產品責任糾紛;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8.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1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1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15.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 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