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特定危險保險是指在保險契約內列舉一種或多種特定危險的保險。
在中國,財產保險基本上採用了特定危險保險。基本責任範圍只限於列舉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屬於列舉之外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保險人均不負賠償責任。財產一切險、責任保險、人身保險等都不屬特定危險保險。
保險契約
特定危險保險契約是指就一種或多種危險事故而保險的契約:在一個危險保險契約中明確列出承保一種危險的,稱為單一危險的保險契約;明確列出承保多種危險的,稱為多種危險的保險契約。不論承保多少危險,只要明確列出承保危險的名稱的,都屬於特定危險保險契約。
目前,無論是國內外,特定危險保險契約在保險契約中居多,但保險人只承保一種危險的保險契約已日趨減少。例如,最古老的保險契約之一火災保險,保險人在簽訂這種契約時,已不再是承保單一的危險——火災,它的承保範圍不斷擴大,基本上已發展成為多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如雷電、地震、洪水、暴風雨、爆炸、自燃等危險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