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權力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一般權力關係”的對稱,是指基於特別的法律原因,形成的國家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特殊的法律關係。主要有:(1)國家和公務員之間的特別職務關係。(2)國家和公用事業之間的特別利用關係。(3)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之間的特別監督關係。特別權力關係與一般權力關係之間的區別主要是:(1)關係性質不同,特別權力關係主要發生於組織內部。(2)適用的法律不同,特別權力關係適用法律的特別規定。(3)適用的處罰不同,特別權力關係適用特殊的處罰,如對行政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4)爭議解決手段不同,處於特別權力關係的義務人,如公務員,對於上級所作的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通過上級或主管部門。

種類

公法上之勤務關係;公營造物之利用關係公法之特別監督關係。最早起源於:公務員的法律關係;教育相關的法律關係;軍人的法律關係;獄政管理的法律關係。

特點

1、相對人義務的不確定性,在特別權力關係下,特別權力人對相對人有概括性的命令支配權,只要是出於達成行政目的的,即使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也可以為相對人設定各種行政法上的義務

2、權利主體可以以內部規則的形式限制相對人的自由權利,並享有對相對人的懲戒權

3、相對人缺乏法律救濟途徑,特別權力人可以通過內部規則限制相對人的基本權利,由於這種規則是一種內部措施,相對人不能因此向法院申請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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