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部供應公司庫存物資調度調劑暫行辦法

《物資部供應公司庫存物資調度調劑暫行辦法》在1989.05.12由物資部頒布。

一、為促進供應公司庫存物資在更大範圍內進行調度調劑,加速物資流通,充分發揮物資效用,搞好供應,特制定本辦法。

二、開展庫存物資調度調劑,要以為生產建設服務,解決生產急需,提高供應水平為目的。其原則是平等協商、自願互利、互通有無、互調餘缺。

三、庫存物資調度調劑工作由供應管理司牽頭組織,各供應公司參加。首先在供應公司範圍內進行,這個範圍解決不了的,提請專業司、公司協助解決或與地方物資企業聯繫解決。

四、開展庫存物資調度調劑,主要包括下列幾方面的工作:

1.各供應公司每季填寫可供資源情況報表、主要物資需求情況報表,於季後10日前報送供應管理司。

2.供應管理司於季後20日前對可供資源情況和主要物資需求情況報表進行匯總,整理出調劑串換的基礎資料。

3.季後第一個月底由供應管理司牽頭組織召開小型調劑例會,公司主要業務人員參加。會上,先由供應管理司根據匯總的供求資料情況發布信息,再由各公司業務人員根據提供的信息,有目的、有方向地相互調劑串換。

4.各供應公司要將在調度調劑例會上和會後成交的結果報供應管理司,供應管理司將情況、數字彙總,每季向物資部書面匯報一次。

五、調度調劑的具體方法和要求

1.計畫內資源,因品種、規格不對路或多餘積壓部分,除按計畫內價格進行自由調劑串換外,還可按經生〔1986〕791號文規定,轉計畫外銷售。

2.屬計畫內待供資源,對方確因生產急需,可採取借用辦法,簽訂契約,按契約規定,如數歸還。

3.計畫外資源,按市場調節的有關規定進行調劑串換。

六、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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