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公告》稱,丁軍華等5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河南省徵兵工作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已構成拒服兵役的違法行為。經研究,決定對丁軍華、魏朝陽、牛浩、郭文武、馬旭等5人進行以下處罰:
1.經濟處罰1萬元,由所在鄉鎮執行,罰款上交縣財政,列支下年度鄉鎮徵兵經費。如當事人拒不執行,移交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⒉不得將其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⒊兩年內公安機關不得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
⒋兩年內教育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升學手續。
⒌黨(團)員由所在黨(團)組織按照許可權嚴肅處理。
⒍將其列入虞城縣拒服兵役人員黑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公告,並上傳公安網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