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山縣水務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法》等水行政法律、法規,組織起草配套的有關實施辦法及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擬定全縣水利、水產工作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及中長期規劃。
二、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制定全縣水資源總體規劃、流域規劃和專業規劃;擬定全縣跨區域水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全縣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大型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
三、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
四、根據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負責全縣城鄉水污染防治、污水處理、污水排放監督管理;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審查向湖泊、河道等排污口的設定和擴大。
五、組織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鄉鎮之間的水事糾紛;查處水事件違法案件。
六、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管理、監督;指導全縣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水產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監督全縣水利、水產、水利行業地方電力國有資產的管理。
七、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轄區內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工作;擬定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建設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主管受市委託和縣管河道、水庫、灘地等水域及其岸線;組織指導受市委託和縣管河流、湖泊、河口及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組織指導城市防洪工作。
八、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
九、主管全縣城市及鄉鎮供水和農村人畜飲用水工作。
十、主管全縣地方電力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職責範圍內的水利電力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行業的地方電站、電網管理;實施技術監督;組織實施農村電氣化建設。
十一、主管全縣水產漁政工作;擬定漁業資源保護規劃;實施漁業環境監測;對全縣水生動物自然保護區實行巨觀管理;負責水生動物的防疫、境內檢疫工作;協調、仲裁漁事糾紛,查處漁政案件;負責漁業船舶登記和船員考核,辦理養殖水面許可證。指導漁船、漁港的安全監管。
十二、組織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批准開墾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國有荒坡地;組織水土流失監測和綜合防治工作。
十三、負責水利方面的科技與外經工作;組織水利行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貫徹執行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十四、指導全縣水利行業職工隊伍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水利行業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工作。
十五、承擔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六、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
協助局領導對各股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和目標管理工作;承辦文秘檔案、政務信息、保密保衛、治安消防、宣傳和信訪工作;組織辦理人大、政協有關建議、批評、意見和提案;負責局召開的會議和接待工作;負責全縣水利、地電、水產改革和發展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協調水利、地電、水產行業政策和典型經驗的調查研究工作;組織編寫水利志和行業大事記;負責局機關後勤保障及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組織水利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工作;承辦局機關並指導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專家工作;配合組織部門實施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全縣水利行業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指導全縣水利系統勞動工資、工人技術崗位等級考核、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社會保險工作;組織局管幹部、國家公務員及科技幹部的培訓,指導水利行業職工隊伍和服務體系建設,負責離退休老幹部的管理及計生工作,組織水利行業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鑑定、套用和技術推廣工作,統一管理水利行業科技情報和計量工作;承擔有關智慧財產權和全縣水利行業的涉外事宜。
二、計畫財務股
負責編制全縣水利行業財務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實施財務、會計和專項經費的綜合治理;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行業資金進行調度與銜接;研究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負責局機關的財務管理;貫徹國家水利產業政策,大力發展水利經濟,協助指導全縣水利、地電、水產綜合經營;負責對局屬單位的經濟活動、經濟責任、財務收支、國有資產的審計監督;負責對全縣水利行業資金進行內審調查和監督。負責對全縣水利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三、水政水資源股(江河管理、節約用水辦公室、水政監察大隊)
貫徹執行行業法律法規,組織起草配套的實施辦法及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水政監察規範化建設和管理,協調並仲裁部門間或跨鄉鎮的水事糾紛,查處水事違法案件;承辦水政訴訟、行政複議和普法教育工作;負責政策調研工作;承辦全縣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的徵收制度;組織對水功能區的劃分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工作;組織編制縣管河流及跨鄉鎮河流的水量分配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江河的清障及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采砂與管理費的徵收工作。負責全縣城鄉水污染防治、污水處理、污水排放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會同有關股室審查縣管湖泊、江河排污口的設定和擴大。
四、水利水電建設管理站
負責全縣農村水利的發展規劃;組織擬定有關的規範、標準和縣管中小型灌區規劃;指導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鄉鎮供水、農村人畜飲用水和農村節約用水工作;指導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負責全縣已成水利工程含水利部門管理的電灌站、的病險整治、開渠配套、水毀工程的修復、工程的安全運行、工程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縣已成小二型以上水庫的防汛工作;指導全縣已成水利工程及大面積蓄水、保水、用水調度工作;指導全縣水利基層服務體系水利水保管理站、抗旱服務體系、的建設管理和水利綜合經營工作;擬定管理和保護河道、水庫、湖泊等水域、岸線、河堤的規章制度、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有關基建項目的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負責縣管項目的審查工作;組織縣管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的建設和管理;主管縣管河道、水庫、灘涂等水域及其岸線;組織指導縣管江河、湖泊、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洪的安全管理;負責縣管河流的三線劃定工作;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管理;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五、水土保持綜合治理辦公室()
擬定提出全縣水土保持的方針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規劃並實施;負責全縣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工作;對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行監督;負責水土保持治理項目的立項、安排、設計和資金銜接工作;負責水土保持先進技術的推廣和套用;開展水土保持科學研究和成果推薦;負責水土保持的法規、規章、政策和規範性檔案的擬定和報批工作;負責對水土資源開發和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督檢查。
六、水利水電綜合經營管理站()
組織實施職責範圍內的水利電力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地方電站、電網管理;實施技術監督;組織實施農村電氣化建設;組織指導縣城供水工作;負責有關技改項目的報批;協助物價部門制定並管理地方電網電價、供水水價;負責全縣水利、地電、水產、水保系統多種經營和水利、地電、水產、水保資產經營體系建設,組織進行經濟信息和經驗交流;負責全縣供電、供水行業安全生產管理生產和生產、建設、安全的計畫統計工作。
七、水產漁政管理站()
主管全縣水產工作,編制全縣水產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漁業資源保護規劃,實施漁業環境監測;對全縣水生動物自然保護區實行巨觀管理;負責水生動物的防疫、境內檢疫工作;對全縣水產工程建設進行行業管理和建設監理工作。協調仲裁漁事糾紛,協助查處漁政案件;負責漁業船舶登記和船員考核;組織水產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推薦、套用和推廣工作;歸口管理全縣水產養殖,辦理養殖水面許可證。指導漁船、漁港及行業生產的安全監管。
八、行政許可股()
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宣傳貫徹執行現有水法律法規中涉及行政許可的相關規定;統一管理行政許可申請,按時辦理行政漁政、許可業務,送達行政許可文書;辦理行政許可相關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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