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山縣環境保護局

7.加強環境治理、環境監管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 (七)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管理。

簡介

根據《中共營山縣委 營山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營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營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營委〔2010〕75號),設立營山縣環境保護局(簡稱縣環保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不再保留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出的職責
將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職責劃給營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三)增加或加強的職責
1.增加核安全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職責。
2.增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環保監管職責。
3.增加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環保資金、環保項目監管工作職責。
4.增加醫療衛生機構污染控制、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5.增加工業集中區環境監管職責。
6.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
7.加強環境治理、環境監管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
8.加強組織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落實減排目標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並實施監督檢查;擬訂環境保護的地方性實施意見和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全縣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全縣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編制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縣重大環境問題。對管轄範圍內的環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全縣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參與解決有關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編制全縣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會同相關部門監督管理全縣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負責全縣環保項目編制和申報;會同相關部門監督管理環保項目資金。
(四)負責落實全縣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定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年度工作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各企業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指導督促管轄範圍內的減排項目的實施。
(五)負責環境保護投資管理。制定縣級環境保護資金年度計畫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縣級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稽查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全縣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依照法律、法規或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全縣環境保護的地方性實施意見和管理辦法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監督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及資源開發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
(七)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放許可證的審查,組織環境污染治理資質的初審;負責醫療衛生機構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負責對轄區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組織開展全縣環境執法檢查活動;組織實施或受縣政府委託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的申報工作;負責全縣各部門、鄉鎮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檢查、考核工作。
(八)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全縣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向縣政府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示範區、生態功能區的初步審查意見;協調和監督濕地環境保護,指導荒漠化防治工作,參與野生動植物保護;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組織開展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調查、普查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九)負責全縣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核安全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參與反生化、反核和反輻射恐怖攻擊工作;負責全縣核與輻射監測和監察工作。
(十)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管理。監督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類環境標準,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制定全縣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參與審定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十一)開展全縣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科技進步、重大環保科研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縣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
(十二)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學術交流及全縣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國際合作和交流等活動,並指導技術合作和技術引進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培訓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培訓規劃和計畫;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培訓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在中、國小和成人教育培訓中開展環境教育和社會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四)指導環境保護系統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組織、參與環保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五)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營山縣環境保護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許可股)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政務公開、目標管理、接待、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排污費和國有資產管理;擬定環境保護資金年度計畫和實施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環境保護電子政務和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機關內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組織起草綜合性檔案、材料;組織協調重大環境保護專題調研;負責來訪人員的接待和信訪件的受理;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批評、建議和政協委員議案、提案;參與編制全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縣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和申報環保項目;擬訂和實施環境保護督查制度;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與幹部人事工作;負責縣委和縣政府領導批示件、環保系統掛牌督辦事項、局領導交辦事項的督辦;承辦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法規政策股
監督實施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擬訂並監督實施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審查、行政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調研;負責有關綜合性檔案、材料的法律、法規審查;負責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和普及教育。
貫徹執行核與輻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負責全縣放射源及射線裝置的使用、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監管;依法對轄區核心與輻射安全防護實施監督管理;對轄區核心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物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日常監督檢查;負責轄區內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對轄區內因電磁輻射活動造成的環境影響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及時上報轄區內放射源事故,參與放射源事故的調查和定性定級,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和被盜的放射源,參與轄區內輻射污染糾紛調查處理和輻射事故應急回響;負責核與輻射事故及投訴的調查處理;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
(三)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股
貫徹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規定許可權範圍內和國、省、市環保部門委託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規定許可權內的建設項目試生產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措施)的“三同時”監督管理,參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措施)的設計審查;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負責協調處理建設項目的污染事故和民眾投訴。
(四)污染控制管理股
貫徹執行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污染防治規劃;負責水體、大氣、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化學品和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負責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等資料收集、匯總和上報工作;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進循環經濟工作;管理全國環境標誌認證;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會同查處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違法事件。
(五)總量減排股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擬訂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統計制度及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測算和上報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組織編制並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組織實施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和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參與並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環境經濟政策;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辦縣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減排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六)生態與農村環境管理股
貫徹執行農村和農業環境保護、自然生態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農村和各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農村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協調農村和農業面源污染工作;監督管理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小流域和湖庫污染、村鎮生活污染、養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組織評估各類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管理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有機食品和綠色食品發展、生態農村建設工作;指導生態縣建設和生態細胞工程建設;指導和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工作;參與重大生態環境污染破壞事件和環保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營山縣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名,其中:領導職數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縣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1名,內設中層機構領導職數6名(其中1名由分管領導兼任)。
工勤編制控制數1名。
五、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縣環境監測站、環境監察執法大隊的設定、職責、編制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營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釋,其調整由中共營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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