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關於發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通知
環發〔200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經貿委(經委),科委(科技廳):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硫污染,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指導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現批准發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請遵照執行。
環保總局
國家經貿委
科 技 部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1.總則
1.1 我國目前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占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的90%以上,為推動能源合理利用、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控制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硫大量排放,遏制酸沉降污染惡化趨勢,防治城市空氣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畫綱要》的有關要求,並結合相關法規、政策和標準,制定本技術政策。
1.2 本技術政策是為實現2005年全國二氧化硫排放量在2000年基礎上削減10%,“兩控區”二氧化硫排放量減少20%,改善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的控制目標提供技術支持和導向。
1.3 本技術政策適用於煤炭開採和加工、煤炭燃燒、煙氣脫硫設施建設和相關技術裝備的開發套用,並作為企業建設和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技術依據。
1.4 本技術政策控制的主要污染源是燃煤電廠鍋爐、工業鍋爐和窯爐以及對局地環境污染有顯著影響的其他燃煤設施。重點區域是“兩控區”,及對“兩控區”酸雨的產生有較大影響的周邊省、市和地區。
1.5 本技術政策的總原則是:推行節約併合理使用能源、提高煤炭質量、高效低污染燃燒以及末端治理相結合的綜合防治措施,根據技術的經濟可行性,嚴格二氧化硫排放污染控制要求,減少二氧化硫排放。
1.6 本技術政策的技術路線是:電廠鍋爐、大型工業鍋爐和窯爐使用中、高硫份燃煤的,應安裝煙氣脫硫設施;中小型工業鍋爐和爐窯,應優先使用優質低硫煤、洗選煤等低污染燃料或其他清潔能源;城市民用爐灶鼓勵使用電、燃氣等清潔能源或固硫型煤替代原煤散燒。
2.能源合理利用
2.1 鼓勵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逐步改善和最佳化能源結構。
2.2 通過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逐步淘汰落後工藝和產品,關閉或改造布局不合理、污染嚴重的小企業;鼓勵工業企業進行節能技術改造,採用先進潔淨煤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3 逐步提高城市用電、燃氣等清潔能源比例,清潔能源應優先供應民用燃燒設施和小型工業燃燒設施。
2.4 城鎮應統籌規劃,多種方式解決熱源,鼓勵發展地熱、電熱膜供暖等採暖方式;城市市區應發展集中供熱和以熱定電的熱電聯產,替代熱網區內的分散小鍋爐;熱網區外和未進行集中供熱的城市地區,不應新建產熱量在2.8MW以下的燃煤鍋爐。
2.5 城鎮民用炊事爐灶、茶浴爐以及產熱量在0.7MW以下採暖爐應禁止燃用原煤,提倡使用電、燃氣等清潔能源或固硫型煤等低污染燃料,並應同時配套高效爐具。
2.6 逐步提高煤炭轉化為電力的比例,鼓勵建設坑口電廠並配套高效脫硫設施,變輸煤為輸電。
2.7 到2003年,基本關停50MW以下(含50MW)的常規燃煤機組;到2010年,逐步淘汰不能滿足環保要求的100MW以下的燃煤發電機組(綜合利用電廠除外),提高火力發電的煤炭使用效率。
3.煤炭生產、加工和供應
3.1 各地不得新建煤層含硫份大於3%的礦井。對現有硫份大於3%的高硫小煤礦,應予關閉。對現有硫份大於3%的高硫大煤礦,近期實行限產,到2005年仍未採取有效降硫措施、或無法定點供應安裝有脫硫設施並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用戶的,應予關閉。
3.2 除定點供應安裝有脫硫設施並達到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用戶外,對新建硫份大於1.5%的煤礦,應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對現有硫份大於2%的煤礦,應補建配套煤炭洗選設施。
3.3 現有選煤廠應充分利用其洗選煤能力,加大動力煤的入洗量。
3.4 鼓勵對現有高硫煤選煤廠進行技術改造,提高選煤除硫率。
3.5 鼓勵選煤廠根據洗選煤特性採用先進洗選技術和裝備,提高選煤除硫率。
3.6 鼓勵煤炭氣化、液化,鼓勵發展先進煤氣化技術用於城市民用煤氣和工業燃氣。
3.7 煤炭供應應符合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煤炭含硫量的要求。鼓勵通過加入固硫劑等措施降低二氧化硫的排放。
3.8 低硫煤和洗後動力煤,應優先供應給中小型燃煤設施。
4.煤炭燃燒
4.1 國務院劃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簡稱“禁燃區”),在該區域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其他清潔能源。
4.2 在城市及其附近地區電、燃氣尚未普及的情況下,小型工業鍋爐、民用爐灶和採暖小煤爐應優先採用固硫型煤,禁止原煤散燒。
4.3 民用型煤推廣以無煙煤為原料的下點火固硫蜂窩煤技術,在特殊地區可套用以煙煤、褐煤為原料的上點火固硫蜂窩煤技術。
4.4 在城市和其他煤炭調入地區的工業鍋爐鼓勵採用集中配煤、爐前成型技術或集中配煤集中成型技術,並通過耐高溫固硫劑達到固硫目的。
4.5 鼓勵研究解決固硫型煤燃燒中出現的著火延遲、燃燒強度降低和高溫固硫效率低的技術問題。
4.6 城市市區的工業鍋爐更新或改造時應優先採用高效層燃鍋爐,產熱量≥7MW的熱效率應在80%以上,產熱量<7MW的熱效率應在75%以上。
4.7 使用流化床鍋爐時,應添加石灰石等固硫劑,固硫率應滿足排放標準要求。
4.8 鼓勵研究開發基於煤氣化技術的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等潔淨煤技術。
5.煙氣脫硫
5.1 電廠鍋爐
5.1.1 燃用中、高硫煤的電廠鍋爐必須配套安裝煙氣脫硫設施進行脫硫。
5.1.2 電廠鍋爐採用煙氣脫硫設施的適用範圍是:
1)新、擴、改建燃煤電廠,應在建廠同時配套建設煙氣脫硫設施,實現達標排放,並滿足SO2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煙氣脫硫設施應在主機投運同時投入使用。
2)已建的火電機組,若SO2排放未達排放標準或未達到排放總量許可要求、剩余壽命(按照設計壽命計算)大於10年(包括10年)的,應補建煙氣脫硫設施,實現達標排放,並滿足SO2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3)已建的火電機組,若SO2排放未達排放標準或未達到排放總量許可要求、剩餘壽命(按照設計壽命計算)低於10年的,可採取低硫煤替代或其他具有同樣SO2減排效果的措施,實現達標排放,並滿足SO2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否則,應提前退役停運。
4)超期服役的火電機組,若SO2排放未達排放標準或未達到排放總量許可要求,應予以淘汰。
5.1.3 電廠鍋爐煙氣脫硫的技術路線是:
1)燃用含硫量≥2%煤的機組、或大容量機組(≥200MW)的電廠鍋爐建設煙氣脫硫設施時,宜優先考慮採用濕式石灰石—石膏法工藝,脫硫率應保證在90%以上,投運率應保證在電廠正常發電時間的95%以上。
2)燃用含硫量<2%煤的中小電廠鍋爐(<200MW),或是剩餘壽命低於10年的老機組建設煙氣脫硫設施時,在保證達標排放,並滿足SO2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宜優先採用半乾法、乾法或其它費用較低的成熟技術,脫硫率應保證在75%以上,投運率應保證在電廠正常發電時間的95%以上。
5.1.4 火電機組煙氣排放應配備二氧化硫和煙塵等污染物線上連續監測裝置,並與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信息系統聯網。
5.1.5 在引進國外先進煙氣脫硫裝備的基礎上,應同時掌握其設計、製造和運行技術,各地應積極扶持煙氣脫硫的示範工程。
5.1.6 應培育和扶持國內有實力的脫硫工程公司和脫硫服務公司,逐步提高其工程總承包能力,規範脫硫工程建設和脫硫設備的生產和供應。
5.2 工業鍋爐和窯爐
5.2.1 中小型燃煤工業鍋爐(產熱量<14MW)提倡使用工業型煤、低硫煤和洗選煤。對配備濕法除塵的,可優先採用如下的濕式除塵脫硫一體化工藝:
1)燃中低硫煤鍋爐,可採用利用鍋爐自排鹼性廢水或企業自排鹼性廢液的除塵脫硫工藝;
2)燃中高硫煤鍋爐,可採用雙鹼法工藝。
5.2.2 大中型燃煤工業鍋爐(產熱量≥14MW)可根據具體條件採用低硫煤替代、循環流化床鍋爐改造(加固硫劑)或採用煙氣脫硫技術。
5.2.3 應逐步淘汰敞開式爐窯,爐窯可採用改變燃料、低硫煤替代、洗選煤或根據具體條件採用煙氣脫硫技術。
5.2.4 大中型燃煤工業鍋爐和窯爐應逐步安裝二氧化硫和煙塵線上監測裝置。
5.3 採用煙氣脫硫設施時,技術選用應考慮以下主要原則:
5.3.1 脫硫設備的壽命在15年以上;
5.3.2 脫硫設備有主要工藝參數(pH值、液氣比和SO2出口濃度)的自控裝置;
5.3.3 脫硫產物應穩定化或經適當處理,沒有二次釋放二氧化硫的風險;
5.3.4 脫硫產物和外排液無二次污染且能安全處置;
5.3.5 投資和運行費用適中;
5.3.6 脫硫設備可保證連續運行,在北方地區的應保證冬天可正常使用。
5.4 脫硫技術研究開發
5.4.1 鼓勵研究開發適合當地資源條件、並能回收硫資源的技術。
5.4.2 鼓勵研究開發對煙氣進行同時脫硫脫氮的技術。
5.4.3 鼓勵研究開發脫硫副產品處理、處置及資源化技術和裝備。
6.二次污染防治
6.1 選煤廠洗煤水應採用閉路循環,煤泥水經二次濃縮,絮凝沉澱處理,循環使用。
6.2 選煤廠的洗矸和尾矸應綜合利用,供鍋爐集中燃燒並高效脫硫,回收硫鐵礦等有用組份,廢棄時套用土覆蓋,並植被保護。
6.3 型煤加工時,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助燃或固硫添加劑。
6.4 建設煙氣脫硫裝置時,應同時考慮副產品的回收和綜合利用,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
6.5 不能回收利用的脫硫副產品禁止直接堆放,應集中進行安全填埋處置,並達到相應的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6.6 煙氣脫硫中的脫硫液應採用閉路循環,減少外排;脫硫副產品過濾、增稠和脫水過程中產生的工藝水應循環使用。
6.7 煙氣脫硫外排液排入海水或其他水體時,脫硫液應經無害化處理,並須達到相應污染控制標準要求,應加強對重金屬元素的監測和控制,不得對海域或水體生態環境造成有害影響。
6.8 煙氣脫硫後的排煙應避免溫度過低對周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6.9 煙氣脫硫副產品用作化肥時其成份指標應達到國家、行業相應的肥料等級標準,並不得對農田生態產生有害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