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入井人員管理制度

煤礦入井人員管理制度

根據《安全法 》,《煤礦安全規程 》等有關規定特編制本制度 。

井口管理

第一條 主(副)井井口範圍內,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第二條 進入井口範圍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不得隨身攜帶易脫落、易燃、易爆、菸草及點火物品。

第三條 井口20米範圍內嚴禁菸火。

第四條 井口內從事電氣焊、下長件或大型物品等特殊作業時,必須制定相應《安全技術措施》,並嚴格按措施執行。

第五條 主井臨時提升人員時,必須經礦長同意,聽從調度室統一指揮,並制定相應《安全技術措施》 。

第六條 井口附近嚴禁嬉戲、打鬧,嚴禁拋擲物品。

第七條 外來人員必須由礦有關業務部門陪同,接受井口把鉤工檢查後方可入內。

第八條 愛護井口範圍內各種設施,確保設施齊全完好 。

第九條 禁止在井口房內亂塗亂畫;嚴禁在井口範圍內堆放雜物,保證井口清潔衛生。

入井要求

第十條 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系好帽帶)、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隨身攜帶自救器、礦燈,按規定攜帶瓦斯便攜儀;嚴禁酒後、攜帶菸草及點火物品、穿化纖衣服入井;嚴禁拆卸及摔打礦燈。

第十一條 檢身內容及要求:

(一)勞動保護用品(工作服、安全帽、膠鞋、毛巾)未穿戴整齊者不準入井。

(二)自救器、礦燈未隨時攜帶者不準入井。

(三)測量酒精,酒精含量達到檢測儀器報警值者不準入井。

(四)菸草和點火物品攜帶者不準入井。

(五)穿化纖衣服者不準入井。

(六)攜帶大件或小件未放入工具包者不準入井。

(七)精神狀態可疑者不準入井 。

(八)未帶證件者不準入井(對應崗位證件等)。

(九)沒有入井牌者不準入井。

第十二條 各單位入井人員班前會結束後,以區隊為單位在規定入井時間內到副井口等候室,對遲到者原則上不允許再入井,有特殊情況必須請示礦調度室,得到允許後方能入井。

第十三條 機電一隊嚴格執行各班次的入井時間,保證準時開罐,無特殊原因不按時開罐者,對機電一隊值班隊乾罰款100元/次。

第十四條 入井人員在接受酒精檢測時不得觸摸酒精檢測儀,待檢測儀檢測結果顯示正常後方可準予入井。

第十五條 所有人員要憑入井牌入井,入井乘罐必須聽從把鉤工的指揮,自覺接受驗身,且不得代替他人投牌。

外來人員(集團公司以外)必須經安全培訓方可入井,安全責任由牽頭、主辦(主管)單位負責。

第一十六條 如有特殊情況需在主井升、入井時,入井秩序由機電一隊結合礦相關科室維持。

井下行走要求

第一十七條 井下大巷及所有斜巷行走時,不得肩扛(可以手提)長度超過500mm的長件(背藥工背藥,放炮員攜帶雷管箱、發爆器,地測工攜帶測量工具除外),否則,按違章處理。

第一十八條 大巷行走期間必須走人行道,不得在非行人側行走;若發現有車輛行駛時,行人必須停下來貼巷道幫單排站好,待車輛安全通過後方可繼續行走,否則,按違章處理。

第一十九條 行人通過上下山時有台階的必須走台階,沒有台階的必須在行人側行走,否則,按違章處理。

升井要求

第二十條 升井人員必須自覺在等罐室兩側座椅上坐著等候上罐;等罐期間不得站立,禁止脫帽、脫膠靴、躺在座椅上,違者按“違章”處理。

第二十一條 升井人員在候罐室等候升井時,未經把鉤工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打開候罐室門進入重車線,違者按“違章”處理。

第二十二條 升井時要按照座位的順序,兩邊人員交叉依次上罐,主動接受把鉤人員檢查,不按規定排隊者按“違章”處理。

第二十三條 嚴禁私自隨身攜帶火工品等違禁物品升井;有抬設備需要升井的職工,應提前和把鉤工聯繫將設備裝入礦車內。

第二十四條 由把鉤工開、關罐門,人員升井出罐後要排隊沿指定路線離開井口房。

第二十五條 嚴禁在罐籠(箕斗)內嬉笑、打鬧,嚴禁將身體的任何部分探出罐籠(箕斗)門外,嚴禁向罐籠(箕斗)外投擲任何物品,違者按“嚴重違章”處理。

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井上、下把鉤工要切實負起責任,維護好上、下井的秩序,發現有員工不按規定排隊候罐,升、入井的,要及時匯報給調度室。

第二十七條 各級管理人員、安檢員和調度員要自覺維護好井上、下秩序,發現有不按規定執行的,要及時給予制止和糾正,並匯報給調度室。

第二十八條 各區隊舉旗人員要主動管理本單位員工,自覺按照升、 入井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九條 升、入井管理秩序由調度室監督執行,對不按規定執行的由調度室在調度會上通報,罰款由調度室落實,構成“違章”的交安檢科處理。

第三十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文明衛生 的管理,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和文明衛生意識,不能將產生的生活垃圾(塑膠袋、果皮、紙屑、飲料瓶、廢舊油漆桶等)隨地投扔,要將垃圾投放到就近的垃圾箱中。

第三十一條 發現亂扔垃圾的,給予當事人罰款500元/人;對不能落實到當事人的,且只屬於一個區隊區域的,對隊長、書記各罰款100元;對可能屬於多個區隊經過的區域,對該區域內的所屬區隊隊長、書記均按照一定比例分攤罰款。

第三十二條 對大膽舉報且落實到當事人的,給予舉報人200元的獎勵,對亂扔垃圾者也可採取不交罰款,但必須停止工作到井下直到抓到下一個亂扔垃圾者方可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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