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為了及時掌握和檢查各礦井的採掘關係,按開採準備程度,將可采儲量中已經進行開拓準備的那部分儲量分為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和回採煤量,即所謂三量。
開拓煤量,是井田範圍內已掘進開拓巷道所圈定的尚未采出的那部分可采儲量。
準備煤量,是指採區上山及車場等準備巷道所圈定的可采儲量。
回採煤量,是準備煤量範圍內,已有回採巷道及開切眼所圈定的可采儲量。
可采期限規定
三量可采期通常規定為:開拓煤量3~5年,準備煤量1年以上,回採煤量4~6月以上。在一般情況下,礦井的三量符合上述規定即能達到採掘平衡,並有一定的合理儲備。
開拓煤量的可采期限一般為三至五年以上;
準備煤量的可采期限一般為一年以上;
回採煤量的可采期限一般為四至六個月。
計算公式
開拓煤量可采期(年)=期末開拓煤量/當年計畫年產量
準備煤量可采期(月)=期末準備煤量/當年平均月計畫產量
回採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回採煤量/當年月平均計畫回採產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