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及政策措施,銜接、平衡各主要行業的發展規劃;研究擬定全縣投融資、計畫等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其他有關體制改革和規範性檔案的研究、起草和協調;承擔縣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搞好巨觀經濟的預測、監測和分析,做好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搞好資源開發、生產力布局和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引導和促進全縣經濟結構合理化和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負責全縣重點項目的篩選、論證和調度,對國家投資和爭取資金的重點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查、審批和轉報,爭取上級優惠政策和資金。
(四)研究提出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的布局;指導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許可權,申報、審批基本建設投資項目;負責政府出資重大建設項目的稽查工作。領導和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我縣招投標的有關規範性檔案;對政府出資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五)提出全縣利用外資以及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負責全縣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申報和審批全縣外商投資重點項目、國外貸款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
(六)負責全縣重要商品的供求調節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計畫的銜接;編制縣級儲備計畫,綜合平衡各類重要市場的發展規劃和總體布局。按分工審批縣級新建國有、集體企業,並在審批中審查其註冊資金、市場預測和效益分析。
(七)提出基礎產業和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組織安排國家和省市基礎產業和高技術產業重點項目,最佳化配置高技術產業化的資金,提出推動高技術產業化的有關政策。
(八)做好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九)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統計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研究擬定我縣統計工作政策規定、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和統計調查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各鄉鎮、各部門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十)建立健全全縣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組織管理全縣統計調查項目,審核各鄉鎮、各部門統計調查計畫、調查方案,負責全縣統計人員培訓。
(十一)組織實施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計畫;統一組織協調各鄉鎮、各部門的社會經濟調查,匯總、整理全縣的基本統計資料;對全縣國民經濟、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