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2、依法對區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3、依法對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4、依法對區屬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5、依法對區屬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區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6、依法對區屬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依法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8、依法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9、依法對區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依法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1、依法對區國家機關和屬於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區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2、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3、對區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區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4、依法對區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15、依法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屬於區審計局監督對象所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16、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內設機構
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辦公室、法規科、財政審計科、行政事業審計科、社會保障審計科行政編制
( 11名 )李維良、肖敏、矯恆光、王艷妍、趙斌、陳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