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審計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制定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並組織實施;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政府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區直各部門(含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3、各鎮(街)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4、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5、區投資和以區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6、區屬國有企業、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 7、區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9、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鎮(街)黨政主要負責人、區直機關和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區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區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九)組織審計區政府駐境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區審計領域的套用,指導全區審計信息化建設。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內設機構
法制科、辦公室、行政事業審計科、財政金融審計科、經貿審計科、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行政編制
( 15名 )王軍正、張新蕾、曲修樂、湯書剛、王學江、徐東江、徐宇忠、王善鋮、尤風成、王志海、曲國玲、林治甫、李樂信、姜書先、戚劍武、於諸雲
工勤編制
( 2名 )侯福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