焰火晚會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在追求物質生活的同時,更追求美的享受。主辦者通過組織焰火晚會,增加節日和慶典氣氛,豐富生活情趣,增強凝聚力。
焰火晚會,主要是通過禮花彈這類特殊產品所產生的各種光與色的變化,絢麗多姿,瞬息萬變。而什麼叫禮花彈呢?禮花彈是彈體從發射筒中發射到空中後,能爆發出各種花型圖案或其它效果的產品。它分圓球型和圓柱型兩種。焰火燃放對增添節日,慶典氣氛起著其它文體娛樂項目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一場焰火晚會的燃放是否成功,涉及到很多方面,保障焰火晚會的燃放安全是第一位的。公安部2005年發布的GA183—2005《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規程》,根據焰火晚會舉辦的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所燃放的煙花爆竹種類、數量與規格分為甲、乙、丙三級。
具備條件
甲級大型焰火晚會燃放作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a)註冊資本300萬元以上,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其中燃放作業設備及檢測、測量設備淨值不少於150萬元;
b)近5年承擔過的Ⅰ級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不少於10項,或者Ⅱ級以上大型 焰火晚會燃放作業不少於20項,未發生較大以上燃放作業責任事故;
c)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有10年以上燃放作業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歷,且主持過的 水上煙花
Ⅰ級大型 焰火晚會燃放活動的設計作業不少於5項,或者Ⅱ級以上大型 焰火晚會燃放活動的設計作業不少於10項;
d)燃放技術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不少於3人,中級技術職稱不少於5人),燃放操作人員不少於30人,安全員不少於2人,保管員不少於2人;
e)有電腦程控燃放設備。
乙級大型焰火晚會燃放作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a)註冊資本100萬元以上,淨資產不低於100萬元,其中燃放作業設備及檢測、測量設備淨值不少於50萬元;
b)近5年承擔過的Ⅱ級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不少於10項,或者Ⅲ級以上大型 焰火晚會燃放作業不少於20項,未發生較大以上燃放作業責任事故;
c)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有7年以上燃放作業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歷,且主持過的Ⅱ級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設計作業不少於5項,或者Ⅲ級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設計作業不少於10項;
d)燃放技術人員不少於9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不少於2人,中級技術職稱不少於4人),燃放操作人員不少於20人,安全員不少於2人,保管員不少於2人;
e)有電腦程控燃放設備。
丙級大型焰火晚會燃放作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a)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上,淨資產不低於50萬元,其中燃放作業設備及檢測、測量設備淨值不少於25萬元;
b)技術負責人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有5年以上燃放作業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歷,且主持過的Ⅲ級以上大型 焰火晚會燃放活動的設計作業不少於5項;
c)燃放技術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中級技術職稱不少於2人,初級技術職稱不少於2人),燃放操作人員不少於10人,安全員不少於2人,保管員不少於2人;
d)有電子控制燃放設備。
如何申辦
法律依據:國務院第455號令《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辦理對象及範圍:申請辦理焰火燃放的單位和個人
申辦材料:
1.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申請表;
2.燃放單位相應級別的《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許可證》並複印件;
3.燃放單位相應數量的《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員作業證》並複印件;
4.焰火晚會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
5.焰火晚會燃放工程技術設計方案;
6.焰火晚會燃放工程組織實施方案;
7.燃放地點平面圖。
辦理程式
主辦單位按照分級管理規定向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A級由省公安廳審批,B級、C級由省公安廳委託燃放工程所在地市公安局和縣級公安局審批;屬上級公安機關審批的,下級公安機關要逐級審核上報。
縣級公安機關認為安全保衛工作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應提出書面整改意見,經整改符合要求的,方可審批或審核上報。
經批准的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工程,審批公安機關應向申請單位下達批准通知書;不予批准的,應發給不予批准通知書並註明理由。
辦理時限
許可承諾時限如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縣級公安機關應在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審批或審核報設區市公安局,
設區市公安局應在6個工作日內審批或審核報省公安廳,
省公安廳應在6個工作日內審批
安全評估
由舉辦單位委託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大型焰火燃放專家成立專家組或中介機構,宜採用專家質詢法和專家評議法方式進行評估。
安全評估的程式
1、焰火晚會組織方向評估專家組或評估機構提交安全評估委託書;
2、提交焰火晚會有關資料;
⑴ 焰火晚會煙花燃放作業單位的資質;
⑵ 本次焰火晚會煙花燃放技術設計方案和組織實施方案;
3、焰火燃放安全評估專家踏勘焰火燃放場地;
4、焰火晚會安全評估專家對技術設計方案和組織實施方案進行質詢;
5、焰火晚會安全評估專業向委託單位出具本次焰火晚會的安全評估意見;
6、焰火晚會組織單位根據安全評估專家的評估意見對組織實施方案進行修改,並督促焰火燃放作業單位對技術設計方案進行修改。
技術規程
發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2009-09-01實施 |
2009-07-24發布 |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術規程 Regulation of safety and technology for fireworks show |
GB 24284—200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
ICS 71.100.30 G 89 |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是在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 183-2005《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規程》實施多年的基礎上,結合國家相關法規和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社會公共安全套用基礎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黃茶香、羅建社、黎仲畦、劉剛、危成焰、黃明章、閆正斌、李軍剛、田勇浩。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術規程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大型焰火燃放的等級劃分及要求、燃放要求、安全管理和安全評估。
本標準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承擔的大型焰火燃放作業。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10631 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
GB 19593 煙花爆竹 組合煙花
GB 19594 煙花爆竹 禮花彈
GB 19595 煙花爆竹 引火線
GB 20208 煙花爆竹 禮花彈發射炮筒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大型焰火燃放 fireworks show
在指定場地和規定時間,有組織並經編排設計,由專業人員燃放一定數量禮花彈、組合煙花、架子煙花、舞台焰火等煙花爆竹產品的作業。
3.2
燃放作業 operation
與燃放有關的設備安裝、產品裝填、線路連線、點火系統檢測、點火控制等作業。
3.3
點火設備 firing equipment
利用電流控制點火的設備。
3.4
電點火頭 electrical match
由腳線、橋絲、滴狀點火藥、保護漆和短路套組成的點火元件。
3.5
覆蓋半徑 explosion radius
單個煙花產品爆炸後最大覆蓋面的半徑。
3.6
安全距離 safety distance
從燃放點邊緣到觀眾、建築物、重要場所等之間的最短水平距離。
3.7
內部距離 inside distance
產品或產品組之間的最小間距。
4 等級劃分及要求
4.1 等級劃分
按照所燃放禮花彈及組合煙花的規格和數量將大型焰火燃放劃分為Ⅰ、Ⅱ、Ⅲ、Ⅳ、Ⅴ五級,具體見表1,表1規定條件之外的其它煙花不作等級劃分。
表1 大型焰火燃放等級劃分 單位為發
等級 | 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
Ⅰ | 10號以上(含10號)禮花彈 | 3號以上(含3號)禮花彈總數>5000 |
Ⅱ | 8號以下(含8號)禮花彈 | 3號至8號禮花彈總數≤5000 |
Ⅲ | 6號以下(含6號)禮花彈 | 3號至6號禮花彈總數≤4000 |
Ⅳ | 4號以下(含4號)禮花彈 | 3號至4號禮花彈總數≤3000 |
Ⅴ | 不含禮花彈的其他煙花,組合煙花≥5000或舞台焰火、架子煙花 |
4.2 各等級大規格禮花彈數量要求
Ⅰ級焰火燃放:8號以上禮花彈不應超過禮花彈總數的15%,其中 12號以上禮花彈不應超過禮花彈總數的2%,10號禮花彈不應超過禮花彈總數的3%,大號禮花彈規定數量可用小號禮花彈代替;Ⅱ級焰火燃放:8號禮花彈不應超過禮花彈總數的5%;Ⅲ級焰火燃放:6號禮花彈不應超過禮花彈總數的20%;Ⅳ、Ⅴ級焰火燃放不作規定。
4.3 其他
4.3.1非封閉舞台焰火燃放僅能燃放舞台架子煙花(含瀑布)、舞台噴花(含花束、噴花)、舞台鏇轉(有軸)煙花、煙霧類、單發彗星。
4.3.2 升空類、鏇轉升空類煙花的升空高度、鏇轉範圍及跌落物應滿足GB10631等標準規定的相關安全要求。
5 燃放要求
5.1 資質
承擔大型焰火燃放作業的單位應具有相應的大型焰火燃放資質。
5.2 人員
5.2.1 燃放作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以及承擔燃放作業的有藥安裝、裝填、點火、檢測等作業人員應具有燃放作業證。
5.2.2 Ⅰ級焰火燃放應有一名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到現場指導;Ⅱ級焰火燃放應有一名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到現場指導;Ⅲ、Ⅳ、Ⅴ級焰火燃放應有一名初級以上(含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到現場指導;專業技術人員應是煙花爆竹燃放相關專業人員。
5.2.3 焰火燃放應設現場專職安全員和專職保管員。
5.2.4 未成年人、其他妨礙或影響燃放安全的人員不應從事焰火燃放作業。
5.3 場地
5.3.1 應滿足相應等級要求且堅實、平整,其他有關要求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5.3.2 安全距離應符合表2要求,禮花彈基本安全參數參見附錄A;表2中安全距離可視具體情況根據產品種類由評估專家在±30%內增減,有安全防護措施(如屏障)時,可視具體情況由評估專家評估確定。
表2 安全距離 單位為米
目標 | 產 品 種 類 及 規 格 | ||||||||||
12號 禮花彈 | 10號 禮花彈 | 8號禮花彈 | 7號禮花彈 | 6號禮花彈 | 5號禮花彈 | 4號禮花彈 | 3號禮花彈和吐珠類 | 組合煙花和吐珠類(單筒內徑≤50.8mm) | 架子煙花 | 舞台焰火 | |
觀眾(≥) | 300 | 280 | 220 | 200 | 180 | 150 | 120 | 100 | 50 | 30 | |
建築物(≥) | 160 | 140 | 130 | 110 | 100 | 80 | 60 | 45 | 35 | ||
重要場所(≥) | 600 | 560 | 440 | 400 | 360 | 300 | 240 | 200 | 100 | 60 | 100 |
注1:安全距離僅指在地面和水面上燃放的安全距離。 注2:建築物系指露天無人、無易燃、無易爆物的建築物。 注3:重要場所是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場所。 |
5.3.3 內部距離應符合表3規定。
表3 內部距離規定 單位為米
型號規格 | 內部距離(≥) |
組合煙花 | 0.2 |
組合煙花組間距 | 0.5 |
同時升空的組合煙花組間距 | 10.0 |
7號及8號發射炮筒 | 0.2 |
10號及10號以上發射炮筒 | 1.5 |
6號以下(含6號)禮花彈發射炮筒組 | 0.2 (發射炮筒間距不小於0.04時組間距應不小於0.1) |
8號以下(含8號)禮花彈發射炮筒組 | 1.0 |
10號及10號以上禮花彈發射炮筒組 | 1.5 |
安全疏散通道 | 1.0 |
5.3.4 燃放現場應確保全全疏散通道暢通,不應在非承重建築物頂、橋樑、水庫堤壩、車站、碼頭等燃放禮花彈。
5.3.5 特殊要求的焰火燃放應經3名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組確認後方可燃放。
5.4 舞台焰火燃放要求
5.4.1 不應在全封閉場地燃放。
5.4.2 安裝應牢固。
5.4.3 單發彗星(吐珠)、無煙花束產品焰火著火點周圍5m範圍內不應有易燃物,其他產品焰火著火點周圍2m範圍內不應有易燃物。
5.4.4 所有產品之間不套用引火線連線,套用電點火頭引燃,不套用手工點火。
5.5 作業方案
5.5.1 大型焰火燃放作業應有燃放作業方案,燃放作業方案由技術設計方案和組織實施方案組成。
5.5.2 技術設計方案由作業單位負責制定,組織實施方案由主辦單位負責組織制定。
5.5.3 技術設計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大型焰火燃放等級、時間、地點及活動主題相應的編組文字說明;
b) 擬燃放產品的種類與數量,禮花彈產品的規格和數量;
c) 燃放場地及擬燃放產品布置示意簡圖;
d) 燃放器材的基本情況及點火方式;
e) 燃放實施方案,其內容包括人員分工及職責、 操作規程、現場安全管理措施和應急預案等;
f) 安全距離與安全警戒範圍。
5.5.4 組織實施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根據大型焰火燃放等級,設定相應的組織機構,承擔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和事故應急處理等職責;
b) 現場人員分工、崗位和職責;
c) 煙花爆竹產品及有關器材運輸和臨時儲存、保管的安全措施;
d) 實施有藥施工、燃放和清場期間的安全保衛措施;
e) 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
5.5.5 技術設計方案由設計人員簽字確認後,應經作業單位設計審核人員審核和單位技術領導批准,Ⅰ、Ⅱ級焰火燃放技術設計方案應由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審核。
5.5.6 組織實施方案應經主辦單位負責人審核批准。
5.6 產品、設備及輔助材料和工具
5.6.1 產品應符合GB 10631、GB 19593、GB 19594要求,並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定的相關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5.6.2 引火線及電點火頭應符合GB 19595和相應標準要求。
5.6.3 設備應滿足相應燃放等級要求,質量合格。
5.6.4 發射炮筒應滿足一筒一彈的要求,符合GB 20208要求,並經檢驗合格。
5.6.5 輔助材料和工具應滿足燃放安全要求。
5.7 安裝發射炮筒
5.7.1 發射炮筒應採取雙層鋼管、木架等固定架固定或將發射炮筒高度的三分之一用砂土固定。
5.7.2 發射炮筒、組合煙花底部與地面應平實接觸,所接觸的地面硬度一致。需傾斜發射時,筒底的空隙套用木塊等硬質材料填實,發射點至傾斜方向觀眾及周圍物的距離應大於對應禮花彈(8號以下)發射高度的1.5倍;8號以上(含8號)不宜傾斜發射。
5.7.3發射炮筒固定示圖參見附錄B。 固定發射炮筒應符合以下規定:
a) 發射炮筒安裝應穩固、鬆緊適度,保證燃放過程當中不倒筒、不散架;
b) 7號、8號發射炮筒應按內部距離單獨固定;
c) 10號以上發射炮筒應單個獨立固定;
d) 每一固定發射炮筒的獨立架固定發射炮筒數應符合表4要求。
表4 每一固定發射炮筒的獨立架固定發射炮筒數規定 單位為發
型號規格 | 每一固定發射炮筒的獨立架固定發射炮筒數(≤) |
3號禮花彈發射筒 | 100 |
4號禮花彈發射筒 | 80 |
5號禮花彈發射筒 | 40 |
6號禮花彈發射筒 | 30 |
7號禮花彈發射筒 | 20 |
8號禮花彈發射筒 | 12 |
10號以上禮花彈發射筒 | 4 (當只有1發時,地面固定面積應≥0.5m) |
5.7.4 發射炮筒安裝完畢後、裝填前,現場負責人、技術人員、安全員應逐個進行檢查驗收,檢查內容包括發射炮筒和架子的穩定性、角度、發射炮筒間距等。
5.8 裝填、連線、檢測
5.8.1裝填、連線、檢測作業現場應設定明顯的工作區標識,且主辦方應安排專人警戒;待裝填的焰火產品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5.8.2禮花彈裝填應滿足以下要求:
a) 產品裝填前不應連線電點火頭(有接駁器且有短路措施的除外);
b) 發射炮筒內不應有水或其他殘留物,一筒一彈,且不應重複填彈;
c) 禮花彈裝填時應輕輕填至相應規格的發射炮筒底,不應倒置;
d) 受潮、漏藥、開裂等的禮花彈不應裝填;
e) 產品裝填後,應及時對發射炮筒口採取防潮、防火措施。
5.8.3 架子煙花的搭架由專業人員施工,架子應穩定牢固,架高不宜超過30m。
5.8.4 其他產品固定與安裝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吐珠類產品的固定應牢固,傾斜發射時,其安全距離應滿足其發射高度1.5倍的要求;
b) 水上煙花應根據水面寬度確定發射角度,以確保焰火產品在設計的安全水域區展現效果;
c) 特殊設計的產品燃放應滿足安全要求。
5.8.5 引火線連線應正確牢固,並採取防水、防火措施;裁切引火線時,應使用鋒利的刀片。
5.8.6 安裝布線結束後,應對點火系統進行檢測;檢測時,無關人員應撤至安全區域。
5.9 點火
5.9.1 確認燃放現場符合安全要求後,方可點火。
5.9.2 Ⅰ、Ⅱ、Ⅲ、Ⅳ級焰火燃放的點火應採用點火設備遠距離點火,Ⅰ、Ⅱ級焰火燃放的宜採用程控系統點火。
5.9.3 採用無線點火時,應事先向有關部門申請專用頻段。
5.9.4 點火控制區應有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一定的安全距離。
5.10 暫停或終止燃放
實施燃放作業時遇有下列情況,應暫停或終止燃放:
a) 現場風向突然改變,可能危及觀賞人員;
b) 風力超過6級或可能危及安全區內建築物、電力通訊設施和公眾安全;
c) 突然下雨,起霧等,妨礙燃放正常進行;
d) 發生膛炸、低炸、筒口炸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意外情況;
e) 現場燃放作業負責人認為有必要暫停或終止燃放的情況。
6 安全管理
6.1 燃放作業人員應穿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服裝,佩戴明顯標誌;燃放及清場時,應戴安全帽。
6.2 燃放作業人員應按章操作,酒後不應上崗。
6.3 安全員應負責現場安全監督和檢查。
6.4 焰火產品的包裝應符合安全要求方可運輸。
6.5 在燃放現場允許利用結構堅固、無火源、無人居住的房屋、工棚或車輛等作為燃放所需焰火產品的臨時儲存保管點,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a) 由現場保管員或專人負責看管;
b) 嚴禁同室保管與焰火產品無關的物品。
6.6 清場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放作業結束後,操作人員要及時關閉點火系統,切斷電源;30min後方可進行現場檢查清場,清場時應有專人負責警戒, 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燃放現場;
b) 清場時應先檢查禮花彈燃放區,發現啞彈或其他未引燃的煙花時,應由燃放技術人員處理;
c) 焰火燃放剩餘產品應在燃放現場安全拆除電點火頭,成箱包裝後回收。
6.7 組織指揮與安全警戒應符合以下要求:
a) 組織指揮,組織實施大型焰火燃放,應設指揮部,統一負責燃放、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護及事故應急處理等指揮工作。
b) 安全警戒包括:
1)大型焰火燃放的警戒範圍和時間、交通管制的地段和時間、消防設備的設定地點和位置,由指揮部根據技術設計方案和組織實施方案及現場環境特點確定;
2)所有進入燃放現場的通道和入口區都應當配備人員警戒;
3)執行警戒任務的人員,應按時上崗,認真履行職責。在未接到解除警戒命令前,不準離崗;
4)指揮長收到確認安全報告後,方可下達解除警戒命令;
5)明確要求在燃放作業現場及周邊地區設定有人值守的安全應急通道,以保障應急車隊的暢通。
7 安全評估
7.1 Ⅰ級焰火燃放及不滿足本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焰火燃放應進行安全評估。
7.2 安全評估由主辦單位委託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定的專家組或評估機構進行。
7.3 安全評估應包括下列內容:
a)作業單位的資質;
b)技術設計方案和組織實施方案;
c)所燃放的焰火產品及燃放器材的安全性、可靠性;
d) 點火系統及點火方式的安全性、可靠性;
e) 燃放現場周圍環境和氣象條件的安全性;
f) 安全距離與警戒範圍確定的科學性和可靠性;
g) 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援與事故應急處理等安全保衛措施的周密性、科學性。
7.4 專家組或評估機構應對大型焰火燃放作出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結論及待改進的意見。
7.5 根據安全評估報告需要對技術設計方案與組織實施方案進行調整修改的,作業單位與主辦單位應進行調整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