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十條 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積金呆壞帳核銷申請。 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向社會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告。

中心簡介

焦作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立於1995年4月,是隸屬於市房改領導小組、由市財政局兼管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副縣級事業單位。2002年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後,更名為焦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為直屬市政府領導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代表焦作市人民政府統一歸集、管理焦作市轄區內的住房公積金。
焦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辦公室、計財科、信貸科、縣市區網點管理科,稽查科等5個科室和含6縣市4城區在內10個管理部,陣容整齊,機構健全,運作規範。幾年來,該中心深入貫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認真落實國家、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規制度,團結奮進、拼搏實幹、積極探索、求實創新,逐步建立並完善了焦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體系、支取使用信貸體系、電算化及查詢體系和監督檢查體系。截止2004年底,歸集量達4.3億元,累計發放個人購建房貸款3.7億元,名列全省前茅,為促進焦作市住宅建設和住房消費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連續5年榮獲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先進單位等殊榮。

工作職責

第一條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二條 按照《條例》要求擬訂住房公積金具體繳存比例。
第三條 在人民銀行確定的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範圍內,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
第四條 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包括購買國債的比例或金額)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五條 審議《焦作市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辦法》,確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和貸款最長期限。
第六條 審批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
第七條 審議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
第八條 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第九條 聽取財政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監督情況的通報、人民銀行對受委託銀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監管的通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審計報告進行整改的匯報,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處理意見。
第十條 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積金呆壞帳核銷申請。
第十一條 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向社會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告。
第十二條 推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人選;對不稱職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換建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不得兼職,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焦作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三條 在上級規定範圍內需要決策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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