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現行刑法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刑法為了鼓勵人們同暴力犯罪作鬥爭,扼制嚴重犯罪,穩定社會治安,有效保護合法權益而作的無限防衛的規定。
概述
現行刑法第20條第3款是繼第(1)、(2)款後賦予公民的無限防衛權利,其目的是為了鼓勵公民同暴力犯罪作鬥爭,那么何為無限防衛呢?對於無限防衛的概念,理論上存在著幾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無限防衛是指公民某些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第二種,無限防衛是權益人任意處置不法侵害人的行為。第三種,無限防衛是指防衛人享有對正當防衛的強度沒有任何控制的行為。這幾種概念的陳述雖然不同,但都是在實施正當防衛的基礎上的“無限”權利。“無限”,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第一種是指防衛範圍上的無限,即人們可以對一切不法的侵害行為實施反擊;第二種是指防衛強度的無限,即防衛行為可以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任何損害。第20條第3款設立的“無限防衛”不是一種不受限制的無限防衛,而是相對於第20條第1款完全的正當防衛而言的。正如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抗訴案的判決中所說的“在面對舉刀的情況下不能作出分寸恰當的反應。”在特殊的情況下,被害人不可能對自己的防衛行為所造成的後果進行預見並把握其防衛限度。第20條第3款是有條件的即對防衛範圍有所限制而無強度限制的無限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