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來歷
NBA球隊中,每一支隊伍都有當家球星。而當家球星在比賽中,往往要負擔起組織進攻、協助戰術、調動隊員和關鍵時刻投籃,決定比賽勝負的重任。因此,在教練的戰術意圖受到阻礙,例如被對方球員死死防守,而全隊打不出新局面的情況下,球星就需要擺脫教練原有的戰術部署,根據場上的情況,自主地投籃,或者找到隊友傳球。或者要求其他隊友為他傳球,擋拆,搭配,以便他獲得更好的出手機會,從而改變場上局面,挽回比賽,甚至於在關鍵比分的時候,能夠以自己觀察的機會投籃,從而為球隊贏得比賽。
最為代表的,NBA湖人球隊當家球星科比·布萊恩特從成為湖人首發球員起至退役一直擁有無限開火權。
而近兩年來,韋德、諾維茨基、羅斯、詹姆斯、安東尼、保羅、哈登、杜蘭特、沃爾、帕克、歐文、庫里等球隊的當家球星,在球隊內部也被視作是擁有無限開火權。
中國球員姚明退役之前,在火箭隊也擁有無限開火權,可以依據自己判斷而進行適當投籃。(前提是球要傳到大姚手裡。)無限開火從1997年加內特在森林狼是首次出現!
延伸使用
當然,“無限開火權”的說法已經從籃球比賽,延伸到足球比賽等多人參與的賽事上。甚至於在企業管理、以及其他集體性事務上,只要是有核心人員不受到其他人約束而自主決定的許可權,都稱作無限開火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