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頒布單位:江蘇省無錫市建設局發文字號:錫建開〔2012〕47號
頒布時間:2012-9-13
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規範交付使用竣工驗收操作程式,根據《無錫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7號,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並用於出售、出租等各類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包括住宅類,如:住宅樓、住宅小區、商住樓;非住宅類,如:商業用房、辦公用房、綜合樓、公寓式酒店等,均適用本細則。
住宅小區內配建的商業類非住宅納入住宅小區交付使用管理。城市綜合體內的非住宅,與住宅小區或組團分開,且有獨立規劃許可證的,按非住宅交付使用管理。
第三條 市建設局負責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錫山區、惠山區、新區建設局按照管理許可權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
錫山區、惠山區、新區建設局負責本轄區內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驗收的項目,應當在出具通過交付使用竣工驗收通知時報市建設局備案,市建設局對其交付使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四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驗收,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要求,核對相關驗收單位出具的商品房配套基礎設施、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單項驗收合格證明檔案或投入使用意見書,並對其進行現場核查。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使用商品房(住宅)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驗收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複印件各一份供核查和留存:
(一) 交付使用竣工驗收申請;
(二) 項目情況表;
(三) 房地產(電子)項目手冊;
(四) 建設項目批准檔案;
(五) 國有土地使用證;
(六) 預(銷)售許可證;
(七)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屬檔案),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
證(含附屬檔案);
(八)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九)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表;
(十) 環境保護驗收合格證明檔案;
(十一) 供電、供水、排水、燃氣、照明、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驗
收合格證明檔案;
(十二) 綠化工程驗收合格證明檔案;
(十三) 消防設施驗收合格(或備案)證明檔案;
(十四) 安全防範工程驗收合格證明檔案;
(十五) 公建配套項目批文及驗收檔案;
(十六) 前期物業管理契約;
(十七) 電梯合格證;
(十八) 郵政、通信、有線工程驗收合格證明檔案;
(十九) 建設工程檔案歸檔證明;
(二十) 定點圖、規劃總平面圖。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使用商品房(非住宅)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驗收申請,並提交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材料(公建配套批文及驗收檔案、照明、郵政工程驗收合格證明檔案除外),但具體可視項目規劃、設計要求而定。
第七條 分期建設的商品住宅小區,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可以分期交付。但分期應當合理,以最大限度滿足住戶基本生活為原則。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不在本期項目內的,申請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滿足基本使用條件的過渡方案。申請最後一期住宅交付使用時,該項目配建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全部竣工。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驗收申請後,應當到現場對建築物、構築物完成情況及配套基礎設施、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情況進行抽查。必要時,可邀請相關部門或單位共同核查。對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後重新進行核查。
第九條 經核查,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通過交付使用竣工驗收的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交付使用竣工驗收通知後方可將商品房交付使用。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通過交付使用竣工驗收交付商品房的,由建設局責令其停止交房,接受行政處罰後重新申請交付使用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中,應當就商品房通過交付使用竣工驗收後方能交付進行明確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交房現場向買受人明示通過交付使用竣工驗收證明。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驗收的資料連同該工程項目檔案資料一併移交市城建檔案機構。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參照本《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