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安徽商會

無錫安徽商會是安徽省在錫企業家的組織,經無錫市工商總會和安徽省總商會登記批准,成為無錫市工商總會下屬的一個社會團體。

商會宗旨

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團結和引導廣大會員,繼承和弘揚“徽文化”的精華,提升會員與時俱進的創業能力,立足無錫,回報安徽,搭建與無錫市、長三角地區乃至全國各地徽商組織之間(含國際經濟組織)經濟、技術和信息的交流平台。本會竭誠為廣大會員進行多方位的服務,引導會員企業守法經營,規範市場行為,樹立良好的徽商形象,倡導企業不分大小,實行平等相待的原則,維護廣大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實現會員單位的共同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商會任務

( 1 )整合資源,信息共享,搭建在錫“徽商”與無錫市、長三角地區乃至全國各地(含國際組織)的經濟、技術和信息的交流平台;
( 2 )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和建議,在會員和政府之間起到橋樑和紐帶作用;
( 3 )提高徽商綜合素質,適時組織徽籍企業人員的培訓,樹立徽籍在錫企業及企業人士良好的整體形象;
( 4 )舉辦各種聯誼活動,增進情感交流,增強商會的凝聚力;
( 5 )承辦安徽、無錫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加強與異地安徽商會的交流;
( 6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多方位的服務;
( 7 )舉辦各種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進行商務考察。

商會章程

無錫市總商會安徽商會章程
無錫市總商會安徽商會第二屆會員大會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修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無錫市總商會安徽商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無錫(包括江陰市、宜興市)從事生產經營的皖籍有識之士自願加盟的、是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經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安徽省工商聯批准,為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直屬的團體會員組織。本商會接受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安徽省工商聯的監督和指導。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的要求開展工作。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團結和引導廣大會員,繼承和弘揚“徽商精神”,提升會員創業、創新、創優的能力,搭建本會與各地徽商組織之間經濟、技術和信息的交流平台,為促進無錫和安徽的經濟建設與社會和諧集思廣益、獻計獻策、牽線搭橋、提供服務;本會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協調、自我服務方針,倡導企業不分大小,實行平等、互助、合作的原則,維護廣大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實現會員單位的共同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第二章 職責和任務

第四條 本會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引導會員自覺依法經營;
(二)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宣傳無錫和安徽兩地經濟發展戰略和投資信息,及時了解和通報兩地建設新成就、發展新動態;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增進會員與政府間的聯繫;
(四)協調各方面關係,增進會員之間的感情,解決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為會員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及工作、生活等服務;
(五)組織信息交流,報導會員單位的重要活動和業績;
(六)受委託組織舉辦或參加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經貿洽談會和招商引資等商業活動;
(七)舉辦會員企業人員培訓,組織商務考察;
(八)興辦實業;
(九)積極發展會員,壯大會員隊伍,打響“開放、創新、合作、誠信”的“徽商”品牌,提升本會的影響力;
(十)發揚和創新“徽商”精神,倡議舉行與光彩事業相關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優先發展政治素質高、奉獻精神強、社會影響力好的企業會員、團體會員。承認本會章程的安徽籍在無錫或現在安徽從事與經濟工作相關的工商界人士及專家、學者、社會名人,也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和自覺履行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和熱情;
(三)愛國愛鄉、不搞宗派、不信邪教;
(四)在本會所在地從事合法經營活動或正當職業的法人(單位);
(五)在本會所在地有固定的經營活動場所;
(六)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上報無錫市總商會批准;
(三)由商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八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和顧問。可聘請安徽籍、熱心本會工作的經濟組織、科研院所、民間團體等各界著名人士作為本會名譽會長或顧問,由本會發給聘書。
第九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關心本會的工作,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向本會刊物投稿;
(四)按《入會指南》積極推薦會員;
(五)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和理事會決定的特殊會費;
(六)承擔商會為會員特殊服務應該支付的費用。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對本會有建議權和監督權;二十名以上會員聯名向會員大會提出重大議案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應及時研究並作出答覆;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無特殊原因,經提醒一年不繳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辭退或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屆三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提前或推遲召開。若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的職責:
(一)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產生理事會,增補、罷免理事;
(五)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實施監督;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和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提前或採用其它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理事會是否召開由會長議事會議研究決定。理事會的任期與會員大會相同。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制訂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報會員大會審議決定;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制定內部管理規則和制度;
(七)根據會長提名聘任的秘書長、名譽會長、顧問進行研究決定,並向會員大會通報;
(八)建議增補和更換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向會員大會報告;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下設若干工作機構。機構設定見《組織架構圖》。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其職責是:
檢查督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籌備召開理事會議,研究決定召開理事會、會員大會的日期、議題,審議提交理事會討論的事項;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制訂內部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並提交理事會討論決定;
組織召開研討會及其它活動;
建議增補和更換理事,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2-3次,情況特殊經會長議事會同意也可提前或推後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常委會和會長議事會。會長常委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參加;常委會根據會議內容也可吸收副會長參加,通常一個月召開一次;會長議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參加,通常每季度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經會長同意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較好,品行端正,辦事公道;
(二) 熱衷於本會工作,具有奉獻精神,在社會或行業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良好的口碑;
(三) 具有一定的社會活動能力,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本會正常工作,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誠實經營,守法經營,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會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常務會和會長議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及會員大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會長常務會、會長議事會議、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四)提名本會秘書長及名譽會長、顧問的聘請;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加有關方面組織的重要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會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應積極配合會長做好各項分管工作,對理事會和會長負責,並努力完成會長分配的各項任務;會長不在時由執行副會長主持本會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制訂並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任務;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負責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審查,向會長常務會提出聘用建議;
(四)組織審查申請入會人員(單位)情況,向常務理事會提出是否批准建議;
(五)向會長或會長常務會建議商會需要開展的各種活動;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捐贈、資助收入;
(三)經批准舉辦的經濟實體或開展活動、服務的有償收入;
(四)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商會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保障本會日常工作的支出;
(二)組織有關活動的費用;
(三)編輯出版刊物、資料費用;
(四)購置本會固定資產;
(五)發放本會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
(六)與本會工作有關的其他費用開支。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審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會長之前必須接受理事會的財務審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屬全體會員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六條 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審議後十日內,報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安徽省工商聯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呈報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安徽省工商聯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理事會的監督下作適當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未經理事會書面授權與委託,任何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的合法會務活動受法律保護,未經本會2/3以上理事同意,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解散本會和終止本會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備案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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