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失性辭退

無過失性辭退,是指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和客觀情況的需要而導致勞動契約無法履行時,用人單位可以向對方提前通知後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方可單方解除勞動契約的幾種情形。

過失性辭退是指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和客觀情況的需要而導致勞動契約無法履行時,用人單位可以向對方提前通知後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方可單方解除勞動契約的幾種情形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契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契約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契約達成協定的”。
《勞動契約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契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契約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契約內容達成協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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