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無罪謀殺:犯罪懸疑小說》是何家弘教授的犯罪懸疑小說,武夷山命案撲朔迷離,法蘭西謎案殊途歸一。何家弘像一個西洋棋的棋手一樣,以歇洛克·福爾摩斯式的推理和演繹方法安排著各種懸疑。
作者簡介
何家弘,男,北京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證據學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警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檢查學研究會職務犯罪偵查與預防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刑事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出版過犯罪懸疑小說系列5卷、法學文萃系列5卷,法道紀實系列5卷。出版的小說外文版都被國外出版公司購買。
媒體推薦
我欣賞何先生小說中包含的現實人生經驗和歷史滄桑記憶。作者很少虛張聲勢,一驚一乍,他是一步步把瀆者誘進他的迷陣。
(文學評論家雷達)
何家弘小說中最引人入勝之處是關於日常生活的美麗描述。
(英國作家凱薩琳·薩姆森)
何家弘像一個西洋棋的棋手一樣,以歇洛克·福爾摩斯式的推理和演繹方法安排著各種懸疑。
(法國《讀書雜誌》)
讀何教授的犯罪懸疑小說,感覺妙趣橫生,覺得又像當年國小時代那樣,體驗到了閱讀的快感與樂趣。
(作家莫言)
圖書目錄
序曲
第1章古怪的道士
第2章詭異的小屋
第3章黑色的蝙蝠
第4章南飛的燕子
第5章奇特的漫畫
第6章神秘的舞伴
第7章驚恐的叫聲
第8章白色的蝙蝠
第9章可疑的自殺
第10章狡猾的刑警
第11章飄忽的黑影
第12章昏暗的教堂
第13章狂熱的螞蟻
第14章怪癖的教授
第15章荒唐的神判
第16章妖艷的毒果
第17章神奇的推理
第18章虛實的監牢
第19章自由的心證
第20章合理的懷疑
第21章交織的戀情
第22章循環的嫌隙
第23章秘密的辨認
第24章潛伏的指紋
第25章科學的測謊
第26章偽裝的筆跡
第27章善良的囚犯
第28章美麗的律師
第29章高尚的晚餐
第30章臨終的懺悔
尾聲
後記
後記
這是我寫的第五部小說。如果說前三部小說(《血之罪》、《性之罪》、《X之罪》)是從文學到法學的創作,那么後兩部小說(《無罪貪官》、《無罪謀殺》)則是從法學到文學的寫作。在前三部小說的創作中,我都是先有了現實生活中的案例和故事,然後加入法學的內容。在後兩部小說的創作中,我卻是先有了法學或法治的主題思想,然後再根據自己的生活積累去編寫案例故事。作為一個文學寫作者,我更喜歡前者。作為一個法學教書人,我更青睞後者。
1997年,貴州人民出版社的一位編輯找我,希望我能組織學者寫一套“法學解讀小說”。當時,我正在思考法學的通俗化問題。我以為,法學應該是博大精深的,因為它要匯集人類智慧的成果,要凝聚人類思想的精華。然而,法學又應該是通俗易懂的,因為它只有掌握在百姓的手中才能發揮作用。為此,法學應該走出脫離世俗的“象牙塔”,步入尋常百姓家。在法學著作中,“陽春白雪”當然不可缺少,但“下里巴人”更是不可或缺。我曾給自己設定一個治學目標:用老百姓的話,說老百姓的事,談老百姓沒太注意的問題,講老百姓不甚明白的道理。中國的法治一定要以人民的力量為基礎,因此,以文學的形式講述法學的內容,宣揚法學的精神,進而在我們的社會中養成法治文化,當是中國法治之進路。於是,我欣然應允,並找了幾位法學圈內有文采有情趣的朋友,邀約寫作。然而,我作為主編的“法學解讀小說系列”未能成功,除我自己撰寫一本之外,就是中國政法大學的皮藝軍教授撰寫了一本——《在天使與野獸之間——犯罪的童話》。
1998年春天,我參加了偵探小說作家聯誼會組織的武夷山採風活動,然後又作為中國一歐盟高等教育交流合作項目的受益人到法國的埃克斯一馬賽大學法學院做訪問學者。在此期間,我收集積累素材並進行初步創作,後來於暑假期間完成了這部解讀證據法學的小說——《黑蝙蝠·白蝙蝠——證據的困惑》,由貴州人民出版社於1999年出版。在該書中,我借當事人之口,系統講述了證據法學的內容,特別介紹了一些外國的證據制度和規則。在當時,這是一部很有特色的小說,對於普及證據法學的知識也發揮了一點作用。
如今,12年過去了,當我要修訂這部小說的時候,發現一些證據法學的內容已過時,而且會削減讀者閱讀犯罪懸疑小說的興趣。於是,我決定儘可能刪除那部分內容,僅保留基本的故事框架。另外,正在把這部小說翻譯成法文的考奈特(BruneCornet)女士在來信中對我說,法國讀者很喜歡我的小說中的“洪鈞一宋佳組合”,希望在這部小說中也能看到他們的身影。於是,我讓宋佳走進了“武夷山疑案”的審判法庭,也算是滿足了讀者的一個願望。
刑事司法有一個美麗的傳說,那就是“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縱一個壞人”。但是,在任何國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中,這都是做不到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刑事錯案的發生具有不可避免性,只是或多或少的問題。在當今世界,不僅法制不太健全的國家有刑事錯案,譬如中國,法制比較健全的國家也有刑事錯案,譬如美國。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美國的許多州都建立了“無辜者中心”(Innocent Center),通過“無辜者行動”(Innocent Project)對可能錯判的案件進行複查,至今已通過DNA檢驗發現並糾正了約380起錯案。 2011年4月7日至11日,我應邀到美國的辛辛那提市參加了“2011年無辜者協作網研討會——錯判的國際探索”(2011Innocence Network Conference:an International Exploration of Wrongful Conviction),並在會上作了關於中國大陸地區刑事錯案問題的主題發言。在研討會上,來自墨西哥的代表羅伯托·赫爾南德茲(Robelt0 Hemandez)放映了他執導拍攝的一部紀錄片,披露了墨西哥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問題。該片名為《有罪推定》(Presumed Guilty),其寓意發人深省。
刑事案件都是發生在過去的事實,司法人員不能直接去感知,只能通過各種證據去間接地認識。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和限制,司法人員的這種認識無法保證百分之百的準確。因此,無論是偵查人員還是預審人員,無論是檢察人員還是審判人員,他們就案件事實所作出的決定都難免出現誤差。這是理論和實踐都已經證明了的事情。
從辦案的客觀結果來看,誤差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把有罪者當成了無罪者。於是,該抓的沒抓,該關的沒關,該起訴的沒起訴,該判刑的沒判刑,總之是放縱了壞人。另一種情況是把無罪者當成了有罪者。結果,不該抓的抓了,不該關的關了,不該起訴的起訴了,不該判刑的判了刑,總之是冤枉了好人。為了簡便,我們可以把前者統稱為“錯放”,把後者統稱為“錯判”。
在案件中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辦案人員面臨兩難的選擇。放吧,可能放縱壞人;判吧,可能冤枉好人。當然,有人會說,繼續調查嘛,案情總能水落石出。但是受人力、物力、時間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繼續調查只是一句空談,或者是一廂情願。換言之,有些案件就是無法查至水落石出。在這種情況下,辦案人員的選擇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們的司法觀念。
我們的民族傳統似乎是寧願“錯判”也不要“錯放”。誠然,我們無論在法理上還是在道義上都堅決反對“寧可錯殺三千也不放走一個”的口號,但是讓我們接受西方那種“寧可錯放十個也不錯判一個”(Blackstone:“it is better that ten guilty persons escape than one innocent suffer.”)的觀點亦有困難。有人認為,讓有罪者逃脫處罰是使社會利益受到損害,而讓無罪者錯受處罰是使個人利益受到損害。兩相比較,後者的損害輕於前者。換言之,如果一定有錯的話,那么,這個錯誤最好由個人承擔。社會利益高於個人利益!
我並不反對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但是,人們在比較“錯放”與“錯判”的危害時犯了一個“計算上的錯誤”。實際上,“錯放”只是一個錯誤;而“錯判”很可能是兩個錯誤。“錯放”只是把一個有罪者錯誤地放到了社會中;而“錯判”則在錯誤地處罰一個無罪者的同時還可能放縱一個真正的罪犯。2010年震驚中國的趙作海冤案就是很好的例證。另外,錯判還有一個嚴重的潛在危害,那就是使社會公眾喪失對司法乃至國家的信念!由此可見,“錯判”的危害要大於“錯放”的危害。因此,在案件事實處於模糊狀態時,辦案人員的選擇應該是寧可“錯放”也不要“錯判”!
這正是無罪推定原則的一項基本要求。
何家弘
2012年春寫於北京世紀城痴醒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