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縣環境保護局

烏魯木齊縣環境保護局,強化縣境內工業鍋爐、燃氣、燃油鍋爐的環保監督管理職能。

一、職能調整

一將制定烏魯木齊縣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職能交給烏魯木齊縣經濟計畫委員會,縣環保局參與有關工作。
二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審批前的技術評估及環境產品監測,環境保護最佳技術產品的推廣使用等有關事務性和服務性工作交有關事業單位承擔。
三強化職能
1、強化縣境內的生態環境保護、生物技術環境安全職能。
2、強化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管理機制。
3、強化縣境內各風景旅遊區的環境保護職能。
4、強化縣境內工業鍋爐、燃氣、燃油鍋爐的環保監督管理職能。
5、強化縣境內從事生產耐火土、磚瓦粘土、片石、砂石、煤、有色金屬、石灰石等礦山企業的環保監督管理職能。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縣環保局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國家及自治區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同有關部門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和產業政策及發展規劃;對縣境內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2、制定烏魯木齊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制定烏魯木齊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編制年度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實施和監督縣境內重點區域、重點河流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規劃中環境保護的內容。
3、監督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環境質量標準、污染排放標準、環境基礎標準、環境方法標準、標準樣品標準)及環境保護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4、負責監督管理縣內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噪聲環境、有毒化學品、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國家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點污染項目名錄和有毒化學品優先控制名錄;受縣人民政府委託,處理或協調處理跨地區的環境污染糾紛;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進行調查處理;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5、負責監督管理縣境內自然保護區工作;綜合協調並監督檢查縣境內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物、植物、珍惜瀕危物種的保護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建設和退耕還林工作;監督對縣境內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
6、負責縣行政區域內排污申報登記與排污許可證發放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限額內的開發項目、技術改造和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三同時”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執行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
7、負責全縣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環境保護隊伍的建設及幹部崗位培訓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在中、國小學生中開展環境教育和社會教育宣傳工作。
8、負責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二氧化硫、放射性物質等超標準排污費和排污污水費等排污費的徵收工作。
9、負責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排污費年度收支、預、決算的編制及排污費財務統計報表的編報匯審工作。
10、負責污染治理項目計畫的編制,負責該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11、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崗位設定

行政事務管理、環境監督管理及環境科教宣傳、污染控制與生態保護。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文秘、檔案、後勤、會務工作;組織制定局機關的規章制度;負責人事、勞資、職工業務培訓、考核及財務和審計工作。負責環境監督管理及環境科教宣傳、污染控制與生態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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