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出口加工區

烏魯木齊出口加工區於2003年3月10日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出口加工區位於國家級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總控制規劃面積3平方公里,首期規劃1平方公里,首期圍網0.4平方公里。

烏魯木齊出口加工區於2003年3月10日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出口加工區位於國家級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總控制規劃面積3平方公里,首期規劃1平方公里,首期圍網0.4平方公里。
烏魯木齊出口加工區位於經濟技術開發區二期開發用地內,東起衛星路,西至喀什西路,南鄰蘇州路,北接黃山路。北距國際機場2.5公里,西距火車北站(貨運)1公里、火車西站(編組站)2公里,交通運輸便利快捷。
烏魯木齊出口加工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由海關監管的特殊區域,海關實行“一次申報、一次審單、一次查驗”,24小時通關服務的新通關模式。區內企業不僅享有海關提供的簡單、快捷的通關便利,還享有出口加工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特有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區內建有“七通一平”的市政基礎設施,海關、商檢、銀行、運輸、存儲等機構一應俱全,落戶企業不出園區即可辦理完一切進出口手續。
<B> 優惠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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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出口額在500萬美元以上企業,土地出讓金最低可優惠至1萬元/畝,其他企業可在原地價的基礎上給予七折優惠。交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即可發給國有土地使用證。並可依法進行抵押、出租、轉讓。
2、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開發區財政扶持企業發展資金的補貼。
3、高新技術企業、除享受出口加工區的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北大科技產業園的優惠政策。
4、自治區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只要公司總部設在出口加工區最終產品在區內組裝成品出入庫,即可進入區內建設生產。
5、出口加工區生產的產品,均可在開發區國際貿易旅遊購物市場設展示視窗或進行銷售,凡屬外銷(旅遊購物)並由開發區口岸過貨出境,經海關認定,均可享受出口加工區的優惠政策。
6、廠房(庫房)使用方面給予優惠。高新技術企業或出口額達到10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審批,開發區建設部門可為其代建廠房或庫房,由企業租用4年,租金按每年10元/平方米的優惠價收取,四年內可由企業按原價購回。其他企業租用出口加工區廠房(庫房),年租金可按每平方米15元優惠。
7、在出口加工區內投資建設的企業,享受全免城市配套費及牆改基金的優惠政策。
8、出口加工區內企業,按出口創匯額的5‰從開發區財政企業發展資金中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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