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
你署《關於增設出口加工區的請示》(署加發[2003]51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增設以下出口加工區: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區、漕河涇出口加工區、閔行出口加工區,江蘇南京出口加工區、鎮江出口加工區、連雲港出口加工區、蘇州高新區出口加工區,山東濟南出口加工區、青島出口加工區,遼寧瀋陽出口加工區、浙江嘉興出口加工區、廣西北海出口加工區和新疆烏魯木齊出口加工區。
二、上述出口加工區的建設,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行設立出口加工區試點的復函》(國辦函[2000]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請你署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真做好籌建工作,待條件具備後,由你署會同有關部門驗收。
三、你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已設立出口加工區的發展狀況進行評估,及時總結經驗,促進出口加工區健康有序地發展,並切實認真做好出口加工區的監管、服務等工作,規範加工貿易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相關詞條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增設上海嘉定等出口加工區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增設上海嘉定等出口加工區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5年06月03日發布,自2005年06月0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出口加工區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出口加工區有關問題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2年06月21日發布,自2002年06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
2006中國開發區年鑑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增設上海嘉定等出口加工區的復函2005年6月3日 國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東北老工業基地進步擴大對外開放的實施意見200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關於促進流通業發展...
內容簡介 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