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承擔環境監測網建設和運行、收集、管理環境監測數據,開展環境狀況調查和評價,編制環境監測報告;
3. 負責對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狀況進行監督、收集、匯總、分析和核實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總量;
4. 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保竣工驗收監測、環境污染糾紛的技術仲裁監測、企業污染環境的限期治理達標驗收監測、治理設施效率的檢查和重大環境保護工程的跟蹤性監測等;
5. 負責編制環境質量月報、季報、環境監測年鑑、年度環境質量報告書和五年環境質量報告書;
6. 組織實施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監測;
7. 開展環境監測領域科學研究,承擔環境監測技術規範、方法研究;對下級站進行業務指導,組織環境監測人員的技術培訓;
8. 完成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