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水費
正文
由水利工程或設施向農田提供灌溉用水而收取的費用。這些工程和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維修,需要付出各種開支。收取費用是為了償付這些開支,使這些工程和設施得以長期正常使用。收費方式 一般有三種方式:①按灌溉面積每年收取一定費用,而不論其用水多少;②按各年用水量多少的立方米數收費;③採取複合式收費,即除按灌溉面積每年收取一定基本費用外,再按實際用水量多少收費。按灌溉面積收費,方法簡便,但不利於節約用水,適用於水資源充沛的地區。按用水量收費,需要量水設施和開展量水工作,但有利於節約用水,適用於水資源不足地區。複合式收費適宜於補水灌溉地區,按灌溉面積收取基本費用,可以在多雨年份農田不灌或少灌時,滿足運行維修費用;而在少雨年份,農田要求多灌水時,可另外收取水量水費,以利於節約用水,並補足多雨年份的虧損。
收費標準 確定灌溉水費標準,應以提高經濟效率和達到社會公平為目的,並考慮以下原則。
①以供水成本為基礎。成本中包括灌溉工程基建投資中國家撥款或銀行貸款的每年本利攤還部分(不應計入受益農戶投資投勞部分),和工程的常年運行維修費。在不大的灌區內,一般可按全區的平均供水成本計算。
②考慮灌溉的實際收益和農戶的收入水平。凡取得灌溉淨收益高的作物(如經濟作物、果樹和蔬菜等),或在農戶平均收入高的地區,可提高收費標準;而對於種植糧食作物,所得淨收益較低的農戶,可降低收費標準。
③考慮供求情況,採取不同差價。在缺水年份或季節,水費標準可高;反之,可低。在水資源不足地區,計畫定量內用水水費標準可以定得低些,超計畫部分可以累進加價,以有利於節約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