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文化遺產、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文化藝術、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新聞宣傳、著作權、體育、文化遺產、旅遊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組織全縣文化藝術、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新聞宣傳、著作權、體育、文化遺產、旅遊事業的改革和發展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文化藝術、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體育、文化遺產、旅遊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管理全縣文化藝術事業,指導文化藝術的創作與研究工作,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指導圖書館、文化館事業發展;參與規劃全縣文化設施建設,負責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
(四)負責全縣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保護、挖掘和傳承工作;指導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
(五)監督管理全縣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和文物市場;負責辦理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和文物等相關行政許可,指導文化行政綜合執法工作,監督管理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
(六)監督管理全縣新聞出版、印刷、發行行業,負責對印刷業和出版物內容、出版活動的監管,負責著作權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
(七)監督管理全縣廣播影視事業,組織協調全縣廣播電視節目的傳輸覆蓋;負責對全縣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及播出情況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廣播電視專用網路的規劃、設計、開發和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新建商業用房、住宅小區等區域有線廣播電視覆蓋網的規劃、建設,並按行業技術標準組織驗收;負責廣播電視節目的安全播出、廣播電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從事廣播影視節目製作民辦機構。
(八)組織擬訂全縣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遺產、體育、旅遊方面的產業規劃和經濟政策;協調全縣文化產業的建設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