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構成研究·博士文庫

一、瀆職罪的概念 二、瀆職罪的構成 二、瀆職罪因果關係的形式

圖書信息

出版社: 智慧財產權出版社; 第1版 (2005年2月1日)
叢書名: 博士文庫
平裝: 334頁
開本: 32開
ISBN: 7801982339
條形碼: 9787801982339
尺寸: 20.9 x 14.6 x 1.2 cm
重量: 340 g

作者簡介

賈濟東,2OOO年考入武漢大學法學院,師從李希慧教授,2004年獲法學博士學位,現任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參與編著《資政史鑑》、 《鐵馬冰河》、 《新中國預防職務犯罪理論與實踐》、 《檢察文革》,發表論文40餘篇。曾參與瀆職罪主體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建議等工作,並榮立個人二等功。
賈濟東博士在本書中提出了三位一體的“新公務論”;主張單一罪過說;研究了“兩種形式、三大類型”瀆職行為的表現與認定,並對“徇私”作了廣義解釋;闡述了瀆職犯罪所涉“前案”的認定標準;提出了認定瀆職結果的“三元標準”說;探討了因果關係的性質、形式和認定方法等疑難問題;提出了完善瀆職罪立法的可行性建議。

內容簡介

瀆職罪的基礎理論既是刑法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司法實踐中爭論頗多的問題。本書在介紹瀆職罪國外立法特點和國內立法發展的基礎上,對我國刑法中瀆職罪的概念、構成和司法認定等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並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議。全書除引言外,共分為七章。
引言部分對我國瀆職犯罪的刑事立法、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現狀進行了分析,揭示了對瀆職罪構成的若干問題進行研究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有助於提高思想認識、改善執法環境、正確指導司法實踐、繼續推動立法完善、深入探索刑法理論和切買貫徹刑事政策。
第一章首先介紹了外國刑法關於瀆職罪的含義與範圍、罪名、主體、刑罰種類等的一般規定,然後描述了我國瀆職犯罪的立法軌跡,回顧了1979年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以及其後社會的發展與瀆職罪立法的完善,分析了1997年修訂刑法對瀆職罪章的修改,闡述了瀆職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徵,並從罪過形式、行為表現、主體要求、犯罪客體、立法形式和既遂形態等方面對瀆職罪進行了不同的分類。
第二章對瀆職罪的主體進行了考察,在回顧瀆職罪主體立法演進歷程的基礎上,指出我國瀆職罪的主體範圍在立法上和解釋中一直是變動不居的:建國初期至1997年修訂刑法,其演進的軌跡是由大到小、由寬變窄、從抽象到具體;修訂刑法實施以來,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又不斷擴大瀆職罪主體的適用範圍,呈現出從1997年刑法復歸的態勢。該章對有關瀆職罪主體的司法解釋和立法解釋進行了分析,並對瀆職罪主體的範圍與本質進行了深入探討。認為1997年刑法典第93條中所稱的國家機關,是指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國家權力,以國家預算撥款作為獨立活動經費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組織,具體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以及軍隊系統的各級機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僅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還包括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關於瀆職罪主體的內涵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本質,應堅持以具備資格為前提、以擁有職責和職權為基礎、以職務名義從事國家管理、公共管理和社會管理等公務為核心的三位一體的“新公務論”。
第三章在評述瀆職罪罪過形式的各種學說的基礎上,主張刑法分則瀆職罪章所規定的個罪的罪過形式是單一的,要么是故意,要么是過失;且多數為故意,少數為過失;其中,濫用職權型(包括徇私舞弊型)瀆職犯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職守型瀆職犯罪是過失犯罪。並重點對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罪過形式的各種學說和司法認定的立場進行了探究。
第四章在概述瀆職犯罪行為基本特徵、基本形式和主要類型的基礎上,對玩忽職守行為、濫用職權行為和徇私舞弊行為的表現與認定進行了分析。關於玩忽職守行為,認為其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以及擅離職守、疏忽職守和未盡職守三種類型,司法認定中應注意:不能將玩忽職守行為等同於不作為:不能忽視職務的關聯性。關於濫用職權行為,本章分析了其內涵、成立範圍、概念和特徵,認為其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以及故意超越職權、故意不正確履行職責和故意放棄職守三種類型。司法認定中應注意:不能將不作為排除在濫用職權行為之外;不能脫離職責考察濫用職權行為;故意不正確履行職責既包括實體上的職務許可權,也包括程式上的職權;濫用職權的成立不以對方能夠認識到是行使職權為條件,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濫用職權行為,無論是公開實施的,還是秘密進行的,也不管對方是認識到了,還是毫不知情,均不影響認定。本章還對徇私舞弊行為中“徇私”的地位與內涵、“前案”的內涵、稱謂、範圍、性質和確定標準等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認為對“徇私”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徇私”不僅包括徇個人私情、私利,還應包括徇單位和小團體之私。同時認為,“前案”的性質既非罪案或罪犯,亦非一般行為或人員,也不能簡單地等同於涉嫌犯罪的行為或犯罪嫌疑人,而是作為瀆職行為成立犯罪的前提條件的行為或人員。其中,認定涉嫌犯罪的“前案”的正確標準應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而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其依據則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章分析了瀆職結果的概念、特徵與分類,並對瀆職罪重大損失結果的認定標準、原則和範圍、直接經濟損失的計算時間,以及關於債權損失、利息損失和挽回經濟損失的認定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本章所研究的瀆職結果,即瀆職罪的危害結果,是指瀆職行為對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以及公共的或公民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具體侵害事實。其特徵有四:(1)瀆職結果是由瀆職行為引起的;(2)瀆職結果是對犯罪客體造成的實際損害;(3)瀆職結果是成立某一具體瀆職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危害結果,如果瀆職行為沒有造成這一特定結果,就不構成犯罪;(4)瀆職結果具有多樣性。根據瀆職結果的特徵和表現形式,可以將其分為物質性結果與非物質性結果、直接結果和間接結果等幾類。關於瀆職罪重大損失的認定標準,本文採取三元標準說,即綜合運用質的標準、量的標準以及質與量相結合的標準對瀆職罪的損失進行理論上的分析。關於重大損失的認定原則,主張在確定損失的數額時,要注意一定量的損失數額與社會危害性的關係問題;同時,要認識到損失數額是瀆職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但並不是惟一的依據。關於直接經濟損失的認定時間,主張以檢察機關依法立案的時間為準。
第六章研究了瀆職罪因果關係的概念、特徵、性質與形式,提出了瀆職罪因果關係的判斷方法。認為瀆職罪的因果關係是指瀆職行為與瀆職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繫。它具有客觀性、相對性、順序性或同時性、複雜性和多樣性以及特殊性等特徵。其性質是必然性與偶然性的統一,即瀆職行為與瀆職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從一個角度看具有必然性,從另一個角度看則可能具有偶然性。但這種必然性與偶然性的統一併不排斥從形式上將瀆職罪的因果關係區分為必然因果關係和偶然因果關係。從因果關的性質的角度,可將其分為必然因果關係和偶然因果關係;從因果聯繫程度的角度,可將其分為直接因果關係和間接因果關係;從原因行為的單復或在因果發展過程中介入新的原因的角度,又可將其分為簡單的因果關係、複雜的因果關係和中斷的因果關係。本章剖析了大陸法系和英關法系關於刑法因果關係的學說及其判斷方法,在批判借鑑的基礎上,指出判斷瀆職罪的因果關係應注意:(1)確定考察的順序,查找原因現象或者結果現象;(2)根據不同層級,分步進行考察;(3)把握間接因果關係的程度;(4)甄別刑法因果關係與病理因果關係;(5)玩忽職守犯罪的因果關係必須聯繫“職守”予以認定。
第七章探討了瀆職罪的立法完善問題。在主體方面,建議將瀆職罪的主體修改為“公務人員”,即從事國家事務、公共事務和社會事務等公務管理的人員。在罪過方面,主張明文規定且分別規定故意與過失。在罪狀方面,建議對“徇私舞弊”、“情節嚴重”和危害後果在罪狀中的地位作適度修改。在既遂形態方面,建議對刑法第397條第1款進行修改,將濫用職權罪由結果犯修改為行為犯,並將濫用職權造成危險狀態或嚴重後果的情形作為加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規定;將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害犯罪的玩忽職守罪由結果犯修改為危險犯,並將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作為加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規定。同時,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瀆職罪章的其他條款進行相應的修改。在法定刑方面,對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法定刑的失衡與完善、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法定刑的協調、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犯罪的刑罰平衡、社會危害性程度與刑罰輕重的調適以及增加規定財產刑和資格刑等問題進行了充分論述。

媒體評論

書評
本書在介紹瀆職罪國外立法特點和國內立法發展的基礎上,對我國刑法中瀆職罪的概念、構成和司法認定等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並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議。本書適於法學研究者與司法實踐者參考使用。

目錄

第一章 概論
第一節 外國刑法關於瀆職罪的一般規定
一、含義與範圍
二、罪名表述
三、主體範圍
四、刑罰種類
五、成立條件
第二節 我國瀆職犯罪的立法軌跡
一、1979年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
二、社會發展與瀆職罪立法的完善
三、1997年刑法對瀆職罪章的修改
第三節 瀆職罪的概念和構成
一、瀆職罪的概念
二、瀆職罪的構成
第四節 瀆職罪的分類
一、以罪過形式為標準的分類
二、以行為表現為標準的分類
三、以主體要求為標準的分類
四、以犯罪客體為標準的分類
五、以立法形式為標準的分類
六、以既遂形態為標準的分類
第二章 主體論
第一節 瀆職罪主體立法的演進歷程
一、建國初期的主體範圍
二、1979年刑法中的瀆職罪主體範圍
三、1997年刑法中的瀆職罪主體範圍
第二節 瀆職罪主體的有權解釋
一、司法解釋及其缺陷
二、立法解釋及其不足
第三節 瀆職罪主體的範圍與本質
一、國家機關的範圍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本質
第三章 罪過論
第一節 瀆職罪的罪過形式
一、學說評析
二、單一罪過說乙促倡
第二節 濫用職權罪的罪過形式
一、學說概覽
二、觀點評析
三、結論和理由
第三節 玩忽職守罪的罪過形式
一、立法概況
二、圍繞1979年刑法及有關單行刑法附屬刑法的爭論
三、現行刑法中玩忽職守罪的罪過形式
第四章 行為論
第一節 瀆職犯罪行為概說
一、瀆職行為的基本特徵
二、瀆職行為的基本形式
三、瀆職行為的主要類型
第二節 玩忽職守行為
一、玩忽職守行為的基本形式
二、作為與不作為的區分標準
三、玩忽職守行為的主要類型
四、認定玩忽職守行為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第三節 濫用職權行為
一、濫用職權行為的內涵與特徵
二、濫用職權行為是否包括不作為
三、濫用職權行為的主要類型
四、認定濫用職權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第四節 徇私舞弊行為
一、“徇私”的地位
二、“徇私”的內涵
三、徇私舞弊行為的含義
四、徇私舞弊行為的主要類型
第五節 徇私舞弊行為中的“前案”問題
一、“前案”的內涵及稱謂
二、“前案”存在的範圍
三、關於“前案”的性質
四、涉嫌犯罪的“前案”的確定標準
第五章 結果論
第一節 瀆職結果的概念與特徵
一、瀆職結果的概念
二、瀆職結果的特徵
第二節 瀆職結果的分類與種類
一、物質性結果與非物質性結果
二、直接結果與間接結果
第三節 瀆職罪重大損失結果的司法認定
一、重大損失的認定標準和原則
二、重大損失的認定範圍
三、直接經濟損失的計算時間
四、關於債權損失的認定
五、關於利息損失的認定
六、關於挽回經濟損失的認定
七、關於其他損失的認定
八、與損失認定相關的幾個問題
第六章 因果關係論
第一節 瀆職罪因果關係的概念與特徵
一、瀆職罪因果關係的概念
二、瀆職罪因果關係的特徵
第二節 瀆職罪因果關係的性質與形式
一、瀆職罪因果關係的性質
二、瀆職罪因果關係的形式
第三節 瀆職罪因果關係的判斷方法
一、理論回顧
二、判斷方法
第七章 立法完善論
第一節 主體的立法完善
一、立法缺陷
二、觀點綜述
三、修改建議及理由
第二節 罪過的立法完善
一、明文規定故意與過失
二、分別規定故意與過失
第三節 罪狀的立法完善
一、關於“徇私舞弊”
二、關於“情節嚴重”
三、關於危害後果
第四節 既遂形態的立法完善
一、既遂形態的立法現狀
二、建議增設危險犯
第五節 法定刑的立法完善
一、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法定刑的失衡與完善
二、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法定刑的協調
三、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犯罪的刑罰平衡
四、社會危害性程度與刑罰輕重的調適
五、增加規定財產刑和資格刑
參考文獻
附錄:法律、法規、法律解釋及規範性檔案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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