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新區衛生局

濱海新區衛生局

天津市濱海新區衛生局,加掛天津市濱海新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牌子,負責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區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信息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衛生、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及有關工作規範、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定全區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目標、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全區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資源配置。

三、組織實施國家和本市基本藥物制度與政策,負責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

四、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構建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健全和完善醫療服務體系、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推進公立醫院改革。

五、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對醫療服務機構、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人員、技術和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的準入管理;指導醫療業務建設,落實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要求;建立醫療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計畫生育質量、安全、服務的監督和評價工作。

六、負責疾病預防和控制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做好婦幼保健、精神衛生和無償獻血工作;推動和協調健康教育促進工作。

七、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按職責發布食品安全監管有關信息。

八、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處置;負責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指導醫療服務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九、擬定本區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中醫藥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中醫的繼承和創新,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和推廣;監督實施中醫醫療、保健、中西醫結合等機構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

十、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公共場所、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醫療服務市場、采供血、婦幼保健等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

十一擬定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科研項目以及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指導相關協會、學會工作。

十二、負責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

十三、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治理;對人口和計畫生育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負責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業務指導,督促檢查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責任制的落實;監測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穩定低生育水平;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畫,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十四、健全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衛生服務體系;依法管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和實施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度;負責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服務與管理。

十五、負責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負責系統內人事管理工作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認定、職稱評聘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做好系統內幹部的選拔、培養、任命和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的信息化建設,促進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負責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工作。

十七、組織開展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十八、組織開展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對外交流合作,落實有關衛生援外任務。

十九、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1.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2.負責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和提案辦理。

3.組織起草有關文稿。

4.負責年鑑及史志編撰等工作。

5.負責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對外聯絡協調和接待,以及重大活動的組織安排。

6.負責督辦落實上級部署和系統重點工作任務。

7.負責統戰、工會、婦工委和共青團工作。

8.承辦上級部門和委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黨群工作處

1.負責制定人力資源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2.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建設和專家管理。

3.負責有關專業技術職稱管理及醫師資格認定工作。

4.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人事管理、幹部檔案管理等工作。

5.負責局屬各單位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配備、培訓、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負責本系統內後備幹部的選拔、審核、培訓及管理工作,配合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做好乾部、後備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6.負責開展並指導督促系統各單位黨的建設、老幹部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組織開展離退休幹部活動。

7.負責上報組織、勞動人事、老幹部等條線的統計報表。

8.負責本系統職工因公出國出境政審及有關資格審核等工作。

9.承辦上級部門和委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0.負責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各項制度的制訂和執行。

11.負責反腐倡廉工作規劃的分解和落實。

12.組織開展行風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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