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關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公務員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公務員考試錄用、考核、培訓工作;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政府獎勵制度,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按照公務員職位分類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計畫、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工勤人員管理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承擔事業單位人員錄用、聘用、調配、考核等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工作;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有關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評定和考試工作。
(四)擬訂人才引進、培養、獎勵等政策;負責各類人才的評選、表彰和專家的管理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海外智力綜合管理工作,做好為留學回國人員和外國專家服務工作;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
(五)負責人力資源市場開發和建設,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培育、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並進行指導和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六)綜合指導並管理機關、事業單位等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的巨觀指導和工資計畫統計工作;完善勞動分配政策;負責執行企業工資總額備案管理和工資收入調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做好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
(八)推進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負責統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落實;負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保險、農村養老保險以及工作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的指導管理工作,落實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
(九)負責促進就業與服務工作,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負責職業培訓工作,擬訂職業技能發展規劃,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
(十)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和勞動關係工作,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承擔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承辦區政府提交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和區政府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有關事項。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群工作處)
(二)行政審批處
(三)公務員管理處
(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五)工資福利處
(六)人力資源開發處(國際合作處)(區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辦公室)
(七)就失業管理處
(八)社會保障處
(九)勞動關係管理處(監察仲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