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城區審計局

濱城區審計局是濱城區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在區政府和市審計局的雙重領導下,負責全區的審計工作。 (6)向區長提交市級預算執行和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11)承辦區委、區政府和濱州審計局授權、委託的一切事項。

基本信息

1984年濱州市審計局成立,2001年改稱為濱州市濱城區審計局。濱城區審計局是濱城區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在區政府和市審計局的雙重領導下,負責全區的審計工作。現有7個職能科室,在職幹部職工21人。根據《憲法》第10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區審計局主要職能如下:(1)貫徹執行國家、省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審計工作規劃、年度計畫,確定審計工作重點,並組織實施。(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區審計局在區長的直接領導和濱州市審計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本區的審計工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3)向區政府、濱州市審計局報告和向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或者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管理措施和建議。(4)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處罰,並根據審計結果情況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向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依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辦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監督:1、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地方稅收征管情況,並延伸審計有關部門、納稅單位。2、區直各部門、區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區直各部門和鄉鎮政府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及使用情況。3、各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4、對區屬金融機構及直屬單位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5、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及境外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6、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區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及開發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7、區直部門管理的和受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區審計局進行審計的事項。(6)向區長提交市級預算執行和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7)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8)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9)對區直機關、區屬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幹部和去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10)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11)承辦區委、區政府和濱州審計局授權、委託的一切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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