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職業學院青年法學社

濰坊職業學院青年法學社

濰坊職業學院青年法學社成立於2013年9月,是學院黨委領導下,由學院團委和思想政治教學部直接指導的,由愛好法律學習的學生組成的,主要從事普法宣傳教育的學生自治組織。首先由經營管理學院提議,學院領導審批成立,並正式定名為青年法學社,社員遍布奎文校區、濱海校區各二級學院。 我社至成立以來,在院黨委的精心領導下和院團委的悉心指導下,以服務同學為根本,以發展法律型人才為目標,倡導民主、自由、務實、普及法律知識維護利益的實幹精神,從法理精神角度看法律問題,培養社員的法理觀念,它是一個學生性質的社團,一直本著一切為同學服務的理念,堅持從學生中來,到學生中去,為繁榮校園文化盡了一份綿薄之力。 社團2013年被評為“優秀社團”2014、2015、2017三年被評為“十佳社團”、2016年被評為“示範社團”。相信在全體社員和理事會的共同努力下發展更好。

宗旨

堅持黨的教育方針,保持正確的社團發展方向;遵守憲法、法律和其他法規,爭做學法用法守法公民;遵守學院規章制度,爭做遵紀守法的大學生;支持會員積極參加社團活動,維護會員正當權益;堅持全心全意為同學們提供法律服務。

任務

引領在校學生加強道德修養,學習法律知識,進行普法宣傳,提供法律服務,提高法律素養,爭做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組織建設

全體社員大會

全體社員大會是本社團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修改通過社團章程,通過社團理事會成員,決定社團其他重大事項。

社團理事會

社團理事會是本社團日常工作機構,實行社長負責制。一般每學年組織一次換屆。社團理事會由社長、副社長若干及秘書處、組織人事部、宣傳聯絡部、策劃拓展部等部門組成人員組成。社團理事會成員由學院團委會同指導老師協商委任產生或選舉產生,並報學院團委備案。

社團理事會各部門職責:

(一)社長主持社團全面工作,與指導老師保持聯絡溝通,向學院團委及學院社團聯合會匯報工作,執行學院團委及社團聯合會決議。副社長協助社長開展工作,分管社團分工的工作。

(二)秘書處:負責社團日常工作;負責社團有關文字工作;負責有關會務工作;負責會費管理;負責“以案說法”欄目稿件的編審工作;負責社長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組織人事部:負責社團納新工作;協助做好理事會組建工作;負責日常活動的考勤、人員組織及會場秩序的管理;做好負責社員考核工作;負責社員獎懲工作;負責社長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宣傳聯絡部:負責活動會場宣傳工作;負責宣傳條幅、宣傳看板、宣傳海報等宣傳媒介設計製作工作;負責社團活動宣傳報導工作;負責有關網站、QQ群的運營管理;負責與社團聯合會及其他對外聯絡交流工作;社長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策劃拓展部負責:負責社團活動策劃工作;負責社團活動組織運營工作;負責活動總結反饋工作;社長安排的其他工作。

社團理事會成員之間既分工負責,又互相配合。

現任理事會成員:

職位 姓名 職務
主席團 楊 鑫 社長
齊紅冉 名譽社長
劉 鑫 副社長
李銘澍 副社長
吳欣萌 副社長
秘書處 溫迎暄 秘書長
阮德胤 副秘書長
岳崇 副秘書長
王曉 副秘書長
組織人事部 溫淥 部長
陳清 副部長
姜鵬 副部長
蘭超群 副部長
宣傳聯絡部 宋耿慧 部長
廉開程 副部長
張家玲 副部長
徐碩之 副部長
策劃拓展部 周麗顏 部長
孫佳琪 副部長
劉照涵 副部長
趙兵財 副部長

歷屆社長及理事會成員:

第一屆:龐智文(創建人)、王欣欣、郭棟、韓學雷

第二屆:鄧園園、趙艷瑋(2014.6—2014.10代社長)、李國強、王志寧、朱林森、趙雲龍、劉祖新、竇銀傑、袁兆霞、張仕菁、孫紀鑫、李雪、董麗

第三屆:趙艷瑋、王志寧(2015.3—2015.6代社長)、朱倩倩(奎文校區負責人)、趙仁傑(濱海校區負責人)、徐佳琦、紀岩峰、孟敏、田雪、張仕菁、孫傳凱、袁兆霞、王見霞、龐廣旭、王麗麗、高名臻、王愛君、班闖、戰鈺昕、徐瑩瑩、崔若子

第四屆:朱倩倩 、趙仁傑、姜李昊、孟敏、戰玉昕、高名臻、孫傳凱、蔡昕茹、侯東亞、李欣、楊富強、齊紅冉、趙世豪、吳明澤、齊星漢

第五屆:姜李昊、齊紅冉、劉鑫、楊鑫、楊富強、薛麗君、王海洋、陳清、溫迎暄、廉開程、宋耿慧、王圓、趙世豪、付雅倩、溫淥、王夢蝶、劉照涵、孫佳琪、周麗顏、楊自行、韓培培、郭頌、丁慧穎、阮德胤、徐學虎、王海洋

第七屆:韓學佳、吳欣萌、李洺澍、王超利、王田宇、吳志強、李澳梅、李開銳、王曉建、姜姝羽、徐夢秋、劉姝彤、王奕文、孫德輝、葛金可、韓露、劉雨姝、亓雅婕、張騰達、孫西忠、鄭碩、寧芳斐、樊夢含、艾迪、田秀晨、李文舉、王雅雯、王化琪、李龍妹、高宏翔、徐沖

指導老師:

邢慶亮,教授,現為濰坊職業學院濱海校區黨支部副書記、宣傳統戰處副處長、思想政治教研室主任。2016年9月審批成功“邢慶亮名師工作室”。

歷屆社長簡介:

第一屆:龐智文,男,經營管理學院12級高職會計電算化8班。曾擔任濰坊職業學院衛生部副部長、經營管理學院團總支社會實踐部副部長、經營管理學院衛生部幹事、國標協會會長。“青年法學社的主要創建者,他開創了濰職院思想政治類社團先河。”——濰坊職業學院青年法學社第二屆理事會

第二屆:鄧園園,女,機電工程學院13級市場行銷3班。“她能夠腳踏實地,將發展的激情與務實的態度結合起來。立足實際,紮實工作,不圖虛名,從點滴做起。經歷過諸多挫折與彎路,使社團成為濰職院社團一顆耀眼的新星。”——濰坊職業學院青年法學社第三屆理事會

第三屆:趙艷瑋,女,化學工程學院13級本科一班。曾擔任濰坊職業學院外聯部副部長,青年法學社秘書長。“業務水平高、領導經驗豐富,組織協調和駕馭全局能力強、作風民主務實、公道正派,在幹部中威信高。”—濰坊職業學院青年法學社第四屆理事會

第四屆:朱倩倩,機電工程學院優秀學生。曾擔任班內許多職務。積極參見社團建設,帶動每一位青年法學社學習法律的熱情,美而不艷,高雅樸實,一身正氣,堂堂正正做萬事,擁有非凡氣質,把社團創建為擁有宣傳法律觀念的意識的集體——濰坊職業學院青年法學社第五屆理事會

第五屆:姜李昊,男,化學工程學院15級本科一班。把青年法學社擁有為一個心連心,共同為社會做貢獻理念的團體。——濰坊職業學院青年法學社第六屆理事會

濰坊職業學院青年法學社章程(2015年修正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濰坊職業學院青年法學社是學院黨委領導下,由學院團委和思想政治教學部直接指導的,由愛好法律學習的學生組成的,主要從事普法宣傳教育的學生自治組織。

第二條 本社團宗旨是堅持黨的教育方針,保持正確的社團發展方向;遵守憲法、法律和其他法規,爭做學法用法守法公民;遵守學院規章制度,爭做遵紀守法的大學生;支持會員積極參加社團活動,維護會員正當權益;堅持全心全意為同學們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條本社團的主要任務是引領在校學生加強道德修養,學習法律知識,進行普法宣傳,提供法律服務,提高法律素養,爭做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申請加入本社團的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濰坊職業學院在籍學生;

(二)思想政治覺悟較高,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三)熱愛法律學習,自願加入本社團;

(四)擁護本社團章程,自覺履行社團義務。

第五條 吸收會員程式

(一)提出加入本社團申請,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過社團理事會初步面試;

(三)通過審查成為正式成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本社團成員一律平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社團舉辦活動的權利;

(三)有對本社團及成員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四)會員加入社團自願,退出社團自由,但須上報所屬部門,經理事會同意,批准並備案。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二)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遵守本社團章程;

(三)積極宣傳、參加本社團組織的各種活動;

(四)維護本社團的合法權益;

(五)按時完成社團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六)根據規定繳納一定數量的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全體社員大會是本社團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修改通過社團章程,通過社團理事會成員,決定社團其他重大事項。涉及會員納新、會費收取使用及其他重大事項會前應經學院團委及指導老師批准。

第九條社團理事會是本社團日常工作機構,實行社長負責制。一般每學年組織一次換屆。每年9月份社團負責人到學院團委進行社團註冊。有條件的二級學院可以設立青年法學社分社。

第十條社團理事會由社長、副社長若干及秘書處、組織人事部、宣傳聯絡部、策劃拓展部等部門組成人員組成。

第十一條社團理事會成員由學院團委會同指導老師協商委任產生或選舉產生,並報學院團委備案。新任理事會成員一般設1-3個月的試用期,經試用確實不能勝任者,經社團理事會集體研究同意予以調整。

第十二條社團理事會職責

(一)社長主持社團全面工作,與指導老師保持聯絡溝通,向學院團委及學院社團聯合會匯報工作,執行學院團委及社團聯合會決議。副社長協助社長開展工作,分管社團分工的工作。

(二)秘書處:負責社團日常工作;負責社團有關文字工作;負責有關會務工作;負責社團記錄工作;負責“以案說法”欄目稿件的編審工作;負責社長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組織人事部:負責社團納新工作;協助做好理事會組建工作;負責日常活動的考勤、人員組織及會場秩序的管理;做好負責社員考核工作;負責社員獎懲工作及檔案;負責社長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宣傳聯絡部:負責活動會場宣傳工作;負責宣傳條幅、宣傳看板、宣傳海報等宣傳媒介設計製作工作;負責社團活動宣傳報導工作;負責有關網站、QQ群的運營管理;負責與社團聯合會及其他對外聯絡交流工作;社長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策劃拓展部負責:負責社團活動策劃工作;負責社團活動組織運營工作;負責活動總結反饋工作;社長安排的其他工作。

社團理事會成員之間既分工負責,又互相配合。

第十三條社團理事會定期召開例會,匯報總結前期工作,策劃部署近期工作。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

第四章 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根據學院團委安排,社團通常在每年10月份組織納新,由社團常務理事會負責組織。

第十五條學院團委聘任專業教師進行業務指導。社團理事會與指導老師保持密切聯繫,虛心向老師請教學習,邀請老師對社團業務進行指導。

第十六條社團理事會負責組織開展社團活動。組織活動要制定詳細活動實施方案,並報學院社團聯合會或學院團委批准。組織活動要注意安全。活動結束後做好圖片、文字等資料的建檔工作。

第十七條社團理事會可以通過組織講座、演講、座談會、研討會、辯論賽、節日普法、專題學習、模擬法庭、普法欄目和法律知識競賽等形式開展工作。

第五章 獎懲

第十八條社團理事會與全體社團成員精誠團結,積極拓展工作,參加學院每年組織的“十佳社團”的評選工作。

第十九條社團成員認真履行職責,工作成績突出的,由社團理事會優先向學院團委推薦評優。

第二十條 社團理事會成員工作態度不積極、不服從管理的,由社團理事會提出通報批評,下達處分(警告、記過、開除)並備案。情節嚴重的,經社團理事會研究並報學院團委批准,予以免職。

第二十一條 社團成員應積極參加社團活動,出現違紀應批評教育。如有以下情況,勸其退出本社團或視其自動退出:

(一)違反憲法、法律,應當承擔責任者

(二)嚴重違反學校或本社團規章制度,經批評教育後拒不改正者;

(三)一學期有兩門或兩門以上課程不合格者;

(四)因情況自己聲明退出者;

(五)雖未聲明退出,但一學期三次及以上無故不參加本社團舉行的活動者或一學期五次及以上、連續三次及以上無故不參加社團例會、故意多次以請假為由不參加例會者;

(六)不按時繳納會費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由濰坊職業學院青年法學社理事會負責解釋,並報學院團委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由三分之二會員表決通過生效,修改由社團理事會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合提出。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從表決通過之日起實行。

我們一起走過的風風雨雨

2014年——相遇,美好的開始:

從開始的2014年1月1日青年法學社成立大會,我們將牢牢記住這一天,因為這一天是我們共同的生日。

2014年的3月15日,我們迎來了我們社團的第一個“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在這個不冷不熱的季節里,我們迎著徐徐的春風,在校園裡認真的做著問卷調查,不辭辛苦!

緊接著,我們舉辦了首屆濰坊職業學院大學生辯論賽。各系的精英在這裡匯聚,他們熱血、他們激情,他們來為自己而戰,他們為自己的學院增光添彩,他們展現出了當代大學生應有的風采。

很快,我們走到了一個學期的尾聲,感動、不捨,瀰漫著在所有法學青年的心裡。我們相信相見是一種緣,珍惜是一種情。友誼地久天長!

新的學期,青年法學社迎來了新的希望。本著“新老結合,以老帶新”的原則,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礎上進行了換屆。在理事會換屆工作中實行一對一,順利、平穩的完成了交接。

鑒於“青年法學社”近期的發展情況,本屆理事會經研究決定對章程中一些不符合實際的條文進行了合理的修改,並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

在“12.2全國交通安全日”上,奎文校區和濱海校區有關負責人組織觀看了“奪命八秒鐘”宣傳教育視頻。觀影后,社員們進行了激烈的討論。

“以案說法”是我們社團固定的一個欄目,從第一期到最後一期都凝聚著每位社員的共同心血。

“12.4國家憲法日”是我們社團的一個重要的節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於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開。這是中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第一次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中央全會。在大學生中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是當前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報告廳內的同學們正聚精會神的學習刑慶亮副教授做的“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報告會。

普法進校園,守法你我他。弘揚法治精神,共築偉大中國夢。

“法律知識競賽”,在競賽中學法、懂法、用法,促進我院學生掌握法律常識,增強法律觀念,提高法律素質。

2015年——堅持,最美的時光:

2015年,我們總結以往活動的經驗教訓,推陳出新,陸續開展了各種各樣的社團活動......

“315”普法宣傳活動

“3.15”我們邀請各二級學院代表和社團部的同學一起聆聽刑慶亮副教授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我們做了講解,享受了一場解饞的法制文化大餐。

法律知識競賽

迎著春光,踏著春風,由我青年法學社主辦的2015年度濰坊職業學院大學生法律知識競賽經過層層選拔後在濱海校區圖書館報告廳舉行總決賽。各代表隊之間你追我趕,毫不相讓,隊員之間緊密配合,團結協作,競賽過程精彩激烈,高潮迭起。

辯論賽:

青年法學社在濰坊職業學院社團文化藝術節活動期間,以“情與法”的辯證關係為主題組織了一場大學生法律辯論賽,通過比賽積極搭建大學生普法平台,提高大學生法治意識,培養大學生法治思維。

12.4憲法宣傳日

為深入學習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同時增強同學們的法律意識,濰坊職業學院青年法學社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為契機舉辦了普法教育專題講座在惠澤2號樓報告廳拉開帷幕。我們誠摯邀請學院思想政治教研室邢慶亮教師,國家註冊律師孫天鋒副教授,青年法學社學生代表以及各二級學院學生代表共320餘人參加講座。

邢老師在認真的講解法律知識,同學們認真聽講。講座運用通俗易懂、簡單實用的法律知識,結合近年來大學生犯罪的典型案例,進行了深層次地解讀,鼓勵同學們用法律武器來解決問題和維護自身權益。主講老師淵博的專業知識和不失詼諧風趣的語言,激發了同學們學習法律的熱情。

法律諮詢會

本次法律諮詢會我們邀請到了國家註冊律師孫天鋒副教授,耐心仔細的為同學們解答每一個疑問。這些法律問題和同學們息息相關,讓同學們學會了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最後,普法諮詢提問環節更是將現場氣氛推向高潮,青年法學社成員面向各二級學院廣泛徵集法律熱點、難點問題,內容涉及未成年犯罪、交通肇事、兼職打工權益糾紛、實習期間傷害處理、乘坐非營運車糾紛責任承擔、網購付款但未收到貨物如何維權等諸多方面,諮詢場面互動熱烈,收到了良好的普法教育效果。

2016年——明德,美好的未來

2016年,我們做出了巨大的改變,以“青年”的力量想每一位同學宣傳法律知識,以身守法,為在校的每一位學生的生活做出一份保障,微生活的美好做出我們的貢獻,愛國,守法,遵紀,讓我們的明天更加美好

3.15普法活動,在3.15當天我們邀請各二級學院代表和社團部的同學一起聆聽刑慶亮副教授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我們做了講解,享受了一場解饞的法制文化大餐。

濰坊職業學院首期大學生模擬法庭,本期大學生模擬法庭,參加活動的同學熱情高漲,產生了很好的普法效果,在師生中產生良好反響。

“9,22”我們又迎來了新的學員,我們仿佛清楚的看到了我們美好的未來

“10,18”舉行“以案說法”為題目的個人意識寫作,每一位成員根據自己所見案例,結合自己的生活經驗,為我們展現了一張張精品案例分析,從所交的數量和質量看到了每一位青年法學社成員的認真,為我們展現出一列列精品案例,分析法律與案例的關係,展現出青春陽溢的力量

社團文化藝術節

①校慶60周年法律知識競賽

我們在圖書館為全院學生精心準備了一次法律知識競賽,以個二級學院為單位,我們保證了每一位參賽成員都擁有一份法律知識題庫,通過初賽,複賽,決賽,由原來的百餘人閉卷考試到決賽的十人組的搶答環節,調動了全院的力量,我們看到的不僅僅是殘酷,更看到了在校學生對法律的重視程度,那些努力的強者正式這個社會所需要的人才

②大學生法律辯論賽

各二級學院各出一支隊伍來到莊重的法庭進行PK,法中有情,情中有法

“11,17”園林工程學院

圍繞如何管理情緒,預防違法犯罪,開展“大學生如何管理情緒,預防違法犯罪”為主題的演講活動

“11,23”法律知識辯論賽

圍繞 情大於法還 是 法大於情,我們精心組織了一次辯論賽,無論是正辯還是反辯隊員,我們揮手辯論賽上的一幕幕場景,看到的是即使在最危險的時刻也不服輸的精神

“11,23”

召開全體理事會成員會。老師布置學期任務

最後我們想說:成功的話,人們只驚慕她現時的明艷!然而當初的芽兒浸透了奮鬥的淚泉,灑遍了犧牲的血雨

願你的社團的生命有夠多的雲翳,造成一個美麗的黃昏

未來展望

(一)夯實基礎,扎好根基,提升內涵建設。

在過去的一年,法學社的內涵建設存在力度不夠大、層次不夠高的問題,健全的機制、完善的體系是各項工作正常高效的開展和進行的保障,是法學社長久發展的依靠。新的學期,我社將根據院團委的有關精神,依據社聯關於社團管理和社團活動的各項規定和制度,立足於本社實際,充分利用各種信息資源,進一步開拓社員創新思想,力爭建立和健全相關制度。使法學社的工作有章可循,利於開展,益於高效。

(二)加強社員能力培養,提高社員創新意識,增強社員管理能力。

社員是一個社團的主力和根本,是社團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新一學期,我社通過加強內涵建設、開拓外聯工作來進一步發展社員,培養“能說解放思想,會謀解放思想的篇章,敢破解放思想的難題,有解放思想、求實創新的措施、膽略和思維、項目活動”的具備綜合統籌協調能力的新一代社員,為法學社的進一步壯大和長遠發展儲備人才資源。

(三)保根固本,發展特色。

在上一年,我們以報告會、辯論賽、知識競賽和院報的“以案說法”欄目等為主要活動方式,進一步增加了社員法律知識儲備、培養了社員法律思維、弘揚了法制文化和增強了守法用法能力。。新學年,我們在保根固本的基礎上,不斷發展新的特色,擬開展走進法院、法律知識講座、法律“案例再現小品”展演等系列活動,體會法律的公正與嚴肅,提高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舉辦社團聯誼會和網路建設,擴大本社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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