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王敬良:山東海事職業學院院長。1954年1月出生,原濰坊教育學院黨委書記、院長、研究員,曲阜師範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山東高等教育管理科學研究會理事、山東省中國小教師教育專家指導委員會委員、山東民辦教育協會職業教育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西部教育顧問,中共濰坊市第十次黨代會代表、第十一屆政協委員。
成立背景
2011年濰坊市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已達到1069所,在校生達到30萬人,教職工2.2萬人。全日制民辦學校62所,在校生13.3萬人,其中,民辦高職院校4所,民辦職業中專12所,民辦普通高中4所,義務階段民辦學校42所;民辦幼稚園692所,在園幼兒6.58萬人;民辦教育培訓學校315家,年培訓10萬人次。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民辦高中、民辦職業中專在校生數分別為5.5萬、2.1萬、1.3萬,分別占同類學校在校生的6.34%、13.2%、8.42%。
在這種情況下,民辦教育業界同行迫切要求成立協會來實行行業自律,規範發展,並促進民辦教育資源最佳化共享,實現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發展。
協會會員
2011年12月9日,濰坊市民辦教育協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在濰坊召開。通過與會代表投票選舉,當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名單如下:
會 長: 王敬良 山東海事職業學院院長
副會長: 李昌武 濰坊科技學院院長; 柳金東 濰坊工商職業學院院長;李 楠 山東民族技師學院院長;
張兆年 高密市教育局副局長、政協副主席;張珠勛 安丘市教育局副局長; 趙豐平 昌樂二中校長;程新
民 濰坊外國語學校校長; 董 健 山東魯能足球桌球學校校長;郭憲勇 濰坊通達國際海運學校董事
長;劉永剛 濰坊海運學校校長 ; 李學棟 濰坊華洋水運學校校長。
秘書長: 邵長山 濰坊市教育局民辦教育科科長
協會會員145個,期中個人會員36人,單位會員109個。
協會章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濰坊市民辦教育協會。
英文譯名:Weifang Association of Non-government Education。
第二條本協會是以濰坊市轄區內民辦高校、民辦職業中專、民辦普通中國小、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及民辦教育中介組織為主體,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為目的,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照《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團結全市民辦教育單位及民辦教育工作者,加強自我管理和互相協作,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積極推動濰坊市民辦教育事業健康、持續發展,促進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濰坊市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濰坊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山東省濰坊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制訂濰坊市民辦教育行規行約,促進行業自律,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有序競爭,提升行業整體水平;
2、積極探索和把握民辦教育發展規律,推進民辦教育改革與發展;
3、組織和指導各類民辦教育機構的交流研討活動,開展民辦教育教科研成果的總結、評選與推廣;
4、表彰、獎勵在教育教學研究、活動開展等有關民辦教育的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5、調解會員之間、學校與學生之間、會員與其他社會組織間的民事糾紛,依法維護民辦教育機構及其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6、組織會員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7、發揮政府與民辦教育機構間的橋樑作用,為民辦教育的改革發展決策提供政策研究與信息諮詢,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單位會員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個人會員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熱心於民辦教育事業;
2、擁護本協會章程;
3、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4、單位會員是本市合法註冊登記的民辦學校、教育中介機構,有較好的社會口碑。5、個人會員在本市教育領域有一定影響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本人或本單位向協會理事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2、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學術研究、協作交流活動;
3、獲得本協會編印的信息資料和提供的相關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2、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積極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努力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如果 1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損害本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4、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本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入會或退會;
6、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7、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熱心於民辦教育事業;
2、具有豐富的教育工作經歷,在教育行業有較高威望;
3、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會費標準,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開展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好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遵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11年12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