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登記管理機關:濟南市民政局
成立登記日期:1996-03-28
法定代表人:毛炳新
住所:濟南市舜耕路13號
業務範圍:面對會員開展培訓、諮詢、展覽、講座、出版印刷有關資料
協會簡介
濟南茶文化協會發起於1995年,是由濟南從事茶葉流通、茶文化研究愛好者自願組成的地域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由濟南大學注資,在濟南大觀園茗曲閣成立,註冊登記時間1998年,由原濟南大學黨委書記孫積漢同志任會長,2013年換屆,由原山東省茶文化研究會發起人之一毛炳新任會長。
協會二十多年的發展過程中,在濟南範圍內組織茶葉生產、茶館、茶葉商戶、茶文化領域等人士,開展了產品供銷信息交流、茶文化研究、學術交流、技能培訓、展覽等多項工作。
協會章程
濟南茶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全稱:濟南茶文化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協會性質:本會是由濟南市從事茶葉流通、茶文化研究愛好者自願組成的地域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為本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依法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濟南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登記管理機關濟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濟南市舜耕路1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對我市茶葉文化協調和管理,制定我市茶文化業《行規行約》。
(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協助和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部分管理職能。
(三)對國內外茶葉文化的調查和研究,掌握茶葉文化發展狀況和趨勢,編制我市茶文化的發展規劃。
(四)組織協調會員之間的橫向聯繫。
(五)開展技術交流和技能培訓,組織技術技能競賽。
(六)普及茶葉商品知識,宣傳茶葉引用價值,通過展覽、展示、專題講座,印發宣傳資料、編寫書籍。
(七)與其他協會組織聯繫,組織本會會員開展學術交流和經貿洽談活動,維護團體會員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從事茶葉生產管理、科研、教學及茶葉加工、文化產業領域經營企業的負責人,在茶葉行業內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3年11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