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濟南市政府和章丘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權力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加強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和區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牽頭擬訂全區科技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擬訂全區年度科技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統籌協調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和軟科學等科學技術研究;牽頭組織全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國家、省、市、區安排的科技重大專項、重大科技創新工程實施中的有關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相關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科技型工業園區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高新技術企業、國家和省重點實驗室、中試基地、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認定申報、管理與服務工作。
(四)擬訂科技促進農村、社會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制定相關重要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新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農業科技示範園區服務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組織編制產學研合作計畫;制定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區域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建設及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六)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推進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七)管理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和科技信息市場;負責技術契約協調服務工作;負責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科技人才隊伍建設。
(八)組織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承擔區政府與國內知名高校、科研機構科技合作工作;負責全區科技外事工作。
(九)指導科技服務業發展;擬訂促進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政策;組織制定科普規劃和政策,統籌協調全區科普工作;負責科技宣傳、科技信息、國防科技動員、軍民科技融合、科技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相關科技評估和科技統計管理與服務工作。
(十)負責管理全區智慧財產權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牽頭擬訂促進與科技相關智慧財產權發展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與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牽頭擬訂章丘區地震應急方案。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科學技術局設3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信訪、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和區12345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複議相關工作;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組織重大科技工作調研;負責科技宣傳、科技應急管理、國防科技動員工作;指導科技信息庫和科技信息網路建設;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發展規劃科。
擬訂全區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科技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編制科技發展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國家級新產品申報及新產品財政扶持資金申報工作;擬訂基礎科學研究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申報國家、省、市重大基礎研究項目和國家級、省級、市級重點實驗室;協助管理上級在章丘設立的科研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擬訂區級科技投入、科研條件保障、科技經費管理的規章制度;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領域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科技支撐計畫、火炬計畫等政策引導類計畫;指導科技服務業發展,擬訂促進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政策;組織制定科普規劃和政策,統籌協調全區科普工作;負責科技宣傳、科技信息、國防科技動員、軍民科技融合、科技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科技外事工作;組織編制產學研合作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
(三)科技管理科。
承擔科技進步考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科技培訓工作;負責相關科技評估和科技統計管理與服務工作;承擔科技成果登記工作;負責上級科學技術獎的推薦並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組織實施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項目和科技創新示範試點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運用高新技術嫁接改造傳統產業,參與推動企業技術進步;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高新技術企業工程中心、創新型企業、創新產品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申報工作;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科研開發機構、技術貿易機構、科技中介機構指導和管理工作;負責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和統計工作;制定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區域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建設及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人員編制
區科學技術局核定行政編制8名。領導職數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長(主任)3名。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等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暫保留工勤編制1名,今後隨自然減員逐一收回。
(二)建立職責與清單調整協同機制。主要職責需要調整的,相關權力事項、責任事項、公共服務事項清單應同步作相應調整。在提出職責調整意見時,應同時提出相關事項清單調整意見。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