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濟南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在2005.03.15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經2005年2月17日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以發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歷下、市中、天橋、槐蔭、歷城、長清六區範圍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難的城鎮居民。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門。

各區房產管理部門在市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和核減申請的受理、審核、公示及登記申報等具體工作。

財政、民政、稅務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通過租金補貼和租金核減兩種方式實施。

租金補貼指政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發放租金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租金核減指房屋產權單位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現已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照房改政策規定的租金標準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給予租金減免。

第五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補貼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六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對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補貼資金應當設立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市財政部門對廉租住房補貼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

第七條 住房產權單位按照廉租住房的政策規定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稅務部門應當給予稅收優惠。

第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或者租金核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民政部門核發的《濟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最低生活保障證);

(二)無房、擁有私有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低於人均6平方米;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或者租金核減的,應當持現住房證件或者無房證明、戶籍證明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證,向戶籍所在地的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條 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會同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的申請條件進行審核,並在申請人所在單位內予以公示。

對無工作單位的申請人,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進行審核,並在申請人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予以公示。

公示期為10日,公示期內無人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區房產管理部門自公示期滿之日起5日內報市房產管理部門核准。

第十一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區房產管理部門報送的資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見。不予核准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經核准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或者租金核減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可持租房契約、市房產管理部門的核准意見到所在區房產管理部門領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或者到承租房的產權單位核減廉租住房租金。

第十二條 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使用面積10平方米。

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由維修費、管理費二項因素構成,確定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0.80元。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確定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9.20元。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對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和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三條 無房戶按每人使用面積10平方米計算住房租金補貼;人均住房使用面積6平方米以下的,按住房面積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相差部分給予住房租金補貼,其租住的公有住房面積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家庭月租金補貼=租金補貼標準×(家庭應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積或者個人私有住房的面積)

第十四條 以下情形不認定為個人住房:

(一)借住親友和他人住房的;

(二)居住單位的非住宅用房或者集體宿舍的;

(三)租住私有住房(包括轉租的公有住房)的。

第十五條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人數,以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證確定的人口為準。

第十六條 住房使用面積是指分戶門以內所有可供使用的淨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和實地測量的建築面積換算的使用面積或者租賃證記載的使用面積為準。建築面積與使用面積的換算係數樓房為70%,平房為80%。

第十七條 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原住房可以出租,其收入用於支付新承租住房的租金。

第十八條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區房產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覆核,並依據覆核結果及時調整廉租住房待遇。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過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待遇。

第十九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民政、稅務等政府有關部門對廉租住房補貼和租金核減工作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條 對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騙取廉租住房補貼和租金核減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房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廉租住房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