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市長 翟永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監察管理,有效地制止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根據《濟南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環境衛生監察隊,在同級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監督、檢查本轄區內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行為,並依據本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條 環境衛生監察隊及監察人員的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執行有關環境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監督、檢查和處理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行為。
(三)組織人民民眾,開展環境衛生監察工作。
(四)受理環境衛生舉報案件。
第四條 對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環境衛生監察隊及監察人員視其情節,分別予以通報批評、警告;責令其清除污物、限期改正、扣留作業工具、賠償經濟損失等處罰,處以罰款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處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
(二)對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三)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隨地吐痰、亂扔污物、亂倒污水和隨地便溺的,處以五元的罰款;對在市內露天場所或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垃圾的,處以二十元的罰款。
(四)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向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排放糞便在一立方米以內的,處以三十元的罰款;超過一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五十元累計罰款。
(五)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對畜力車不配帶糞便容器和清掃工具,造成道路污染的,處以五元至十元的罰款;對機動車運輸流散貨物和垃圾、糞便不加封蓋造成散落、泄露的,按被污染道路面積每平方米一元累計罰款。
(六)對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七)環境衛生專業隊伍及民辦保潔員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及時清掃保潔、清運處理,影響環境衛生的,處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
第五條 各級環境衛生監察隊及監察人員在執行處罰時,按以下許可權進行:
(一)清除污物、限期改正和五十元(含五十元)以下的罰款,由環境衛生監察人員執行,報區、縣環境衛生監察隊備案。
(二)扣留作業工具,責令賠償經濟損失和五十元(不含)以上,五百元(含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由區、縣環境衛生監察隊執行,報市環境衛生監察隊和同級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備案。
(三)五百元(不含)以上,一千元(含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由市環境衛生監察隊執行,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備案。
(四)通報批評、警告和一千元(不含)以上的罰款,由市環境衛生監察隊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執行罰款,必須開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
第七條 環境衛生監察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統一著裝,佩帶標誌,出示證件,按照規定程式進行處罰。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按照《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的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由濟南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濟南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發布的《濟南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