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環境,建設整潔、文明的現代化省會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建築物容貌、道路景觀、戶外廣告設定、戶外裝飾燈等城市容貌管理。
第三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市容的統一管理工作。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轄區城市市容的具體管理工作。
規劃、公安、工商、民政、建管、公用、環衛、園林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城市市容管理實行集中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專業人員管理與民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建築容貌管理
第五條 產權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保持其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牌匾外型完好、整潔美觀,對臨街陳舊、破損的房屋、圍牆及經批准設定的臨時設施,應當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定期粉刷、修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築物頂部堆放雜物和搭建臨時棚(屋)。
第七條 在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平台、外走廊的護欄上和外部牆(窗)體上不得吊掛雜物。不得借用臨街建(構)築物或樹木在道路兩側拉繩晾曬物品。
第八條 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平台、外走廊封閉時,其外沿不得超出建築物實體,外型、規格、色彩應當保持整齊一致。封閉前,產權所有人和使用人須報經所在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所在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臨街建築物二層(含)以上需要搭建遮陽(雨)棚的,其規格、色彩、造型應當與原建築相協調。
在臨街建築物底層外部安裝空調外機,其下沿應當距地面一點八米以上。
第九條 在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築物變更臨街門窗,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持位置圖、平面設計圖、效果圖及產權證明材料,屬主要道路的,向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屬非主要道路的,向所在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施工。審批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第十條 在城市道路兩側臨街建築物外部改造裝修,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持產權證明材料、營業執照、裝修位置圖、平面圖、效果圖及其他有關資料,屬主要道路的,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屬非主要道路的,報所在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辦理其他有關施工手續。審批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第十一條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實體圍牆,應當逐步改造成透景或半透景圍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道路景觀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臨街施工場地進行圍擋。工期在三個月以內的,可以用簡易材料圍擋;工期在三個月以上的,應當設定實體圍牆。
施工場地或城市道路兩側空地上堆放的材料、機具和臨時搭設的工棚,應當整齊有序。
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拆除圍擋及其他臨時設施。
第十三條 養護和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在施工場地設定隔離欄(索),施工機具及材料應當擺放整齊有序。
因施工損壞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和道路兩側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供電、通訊線桿等設施,供電、通訊等單位應當拆除或遷移。未拆除或遷移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在城市道路上設定的交通崗、治安亭、交通檢查亭、郵政筒、電話亭、讀報欄、宣傳欄、畫廊、垃圾台(箱)、果皮箱、路標、站牌、標誌牌、候車亭(廊)、安全護欄、隔離墩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對陳舊、破損的設施,設定單位應當及時清洗、粉刷、維修或更換。
第十六條 未經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修建橫穿城市道路的架空管線設施。
第十七條 在城市道路上不得進行生產、修理、加工、賣藝,不得擅自擺攤設點。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不得設定集貿市場、攤點群;在其他道路上經批准設定的,應當整潔有序。
第四章 戶外廣告設定管理
第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包括利用城市道路、公用設施、公共場所、建(構)築物及戶外空間設定的路牌、燈箱、電子顯示屏、標誌、櫥窗、招貼欄、實物模型、布(條)幅、空飄物等。
第十九條 需要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持下列有關證件及資料到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領取《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後,方可設定。
(一)廣告設定申請書;
(二)廣告契約書和設定地點租賃協定書;
(三)擬設定廣告的位置示意圖及效果圖;
(四)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關證照;
(五)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答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二)妨礙生產或者居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三)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四)市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定單位、個人應當按照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地點、種類、畫面要求和規格設定戶外廣告,並保持整潔完好。對陳舊、脫色、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遮擋或擅自塗改戶外廣告。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應當註明製作單位名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戶外廣告登記證批號和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批號。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定期滿後,設定者應當及時拆除。在設定期內需要更換廣告畫面的,設定者應當按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程式重新報批。戶外廣告框架閒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天,逾期閒置的,應當拆除或臨時設定公益性廣告。
因城市建設須拆除戶外廣告的,廣告設定者應當按照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條 路牌、燈箱、電子顯示屏等戶外廣告的設定時限為一年,需要延期的,應當到原批准機關辦理續期手續。
布(條)幅、氣球、空飄物等戶外廣告按批准期限設定。
第二十五條 張貼戶外廣告,應當在指定的戶外廣告招貼欄內張貼。禁止在市政公用設施、牆體、電桿、樹木上張貼、塗寫戶外廣告。
第二十六條 工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本店門前設定售點廣告的,應當製作成移動式廣告牌,不得占用道路。
第五章 戶外裝飾燈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裝飾燈,包括霓虹燈、射燈、華燈及其他形式的燈飾。
第二十八條 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部門編制城市主要道路戶外裝飾燈建設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城市主要道路戶外裝飾燈建設規劃,確定本轄區戶外裝飾燈建設重點區域,並負責指導和監督臨街單位和個人安裝戶外裝飾燈。
第二十九條 鼓勵臨街經營性單位和個人在其建築物上安裝戶外裝飾燈。
第三十條 安裝戶外裝飾燈免交用電增容費,其電費按居民生活用電價格計收。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安裝戶外裝飾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內容健康,圖案和造型美觀、新穎、清晰;
(二)規格比例應當與建(構)築物及周圍環境相協調;
(三)戶外裝飾燈射燈燈光不得直射居民戶內;
(四)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二條 戶外裝飾燈應當與路燈同時開啟。戶外裝飾燈街、商業建築的戶外裝飾燈及經營性廣告裝飾燈在國家規定的節假日應當通宵開啟,其餘時日可在二十二時之後關閉。遇有重大活動,需要延長戶外裝飾燈開啟時間的,按照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的通知執行。
第三十三條 戶外裝飾燈的使用單位和個人,對其使用的戶外裝飾燈負有檢查和維護責任,發現有圖案或燈具殘缺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不得影響市容市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市容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舉報。
市城市市容主管部門、區城市市容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民眾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依照本條例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時,應當佩帶統一的執法標誌,並主動向被檢查者出示執法證件。
第三十六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仍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建築容貌管理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對臨街陳舊、破損的房屋、圍牆及經批准設定的臨時設施等,未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定期粉刷、修繕的,對單位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在建築物頂部堆放雜物和搭建臨時棚(屋)的,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平台、外走廊的護欄上和外部牆(窗)體上吊掛雜物,借用臨街建(構)物或樹木在道路兩側拉繩晾曬物品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四)封閉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平台、外走廊超出建築物實體或在臨街建築物一樓外部安裝空調,其機體下沿距地面低於一點八米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未經批准擅自對臨街建築物外部裝修或變更臨街門窗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道路景觀管理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對臨街的施工場地不按規定圍擋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施工場地或城市道路兩側空地上堆放的材料、機具和搭設的工棚雜亂無序的,對單位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建設工程竣工後,未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拆除圍擋及其他臨時設施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進行道路養護或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場地未設定隔離欄(索),施工機具及材料擺放雜亂無序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因施工損壞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未按規定及時修復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封閉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平台、外走廊超出建築物實體或在臨街建築物一樓外部安裝空調,其機體下沿距地面低於一點八米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未經批准擅自對臨街建築物外部裝修或變更臨街門窗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道路景觀管理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對臨街的施工場地不按規定圍擋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施工場地或城市道路兩側空地上堆放的材料、機具和搭設的工棚雜亂無序的,對單位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建設工程竣工後,未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拆除圍擋及其他臨時設施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進行道路養護或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場地未設定隔離欄(索),施工機具及材料擺放雜亂無序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因施工損壞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未按規定及時修復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未經批准建設架空管線設施橫穿城市道路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在城市道路上進行生產、修理、加工、賣藝和擅自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經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市政公用設施、牆體、電桿、樹木上張貼、塗寫戶外廣告或者未在指定的戶外廣告招貼欄內張貼戶外廣告的,每處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批准的時限、地點、種類、規格設定戶外廣告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對陳舊、脫色、破損的戶外廣告未及時修復、更新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損壞、遮擋或擅自塗改戶外廣告的,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戶外裝飾燈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城市主要道路戶外裝飾燈建設規劃安裝戶外裝飾燈的;
(二)圖案或燈具殘缺損壞未及時修復的;
(三)戶外裝飾燈射燈燈光直射居民戶內的;
(四)未按規定的時間啟閉戶外裝飾燈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因戶外廣告、戶外裝飾燈的設定造成其他設施損壞或人身傷害的,設定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城市市容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條例,制定城市容貌標準,並於1999年12月1日前公布實施。
第四十七條 縣(市)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1年3月11日發布的《濟南市城市容貌管理辦法》和1994年9月17日發布的《濟南市戶外裝飾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