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濟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是2000年11月14日濟南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第一條 為確保城市二次供水水質,防止生活飲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飲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濟南市城市自來水供水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單位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過儲存、加壓及深度淨化處理後,再供給用戶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條 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統一管理工作。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配合供水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並具體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第五條 用戶用水水壓需要超過國家規定管網末端服務壓力的,應當自建二次供水設施,實施二次供水。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向供水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辦理有關施工手續。
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十五日內作出答覆。
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後,由供水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經營單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不得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二次供水單位不得轉供水。
第九條 在二次供水儲水設施周圍十米範圍內,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構)築物,設定滲水廁所、化糞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 為保證城市供水管網的壓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進行二次洪水的單位,應當避開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條 使用二次供水的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接照供水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和水質日常檢測,發現水質受到污染時,應當及時報告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單位必須每半年對二次洪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專業單位,必須經市供水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後,方可承攬清洗消毒業務。
第十三條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或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員,必須取得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並每年至少一次到衛生防疫部門指定的單位進行健康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源攜帶者,不得從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四條 供水主管部門應指定水質檢測機構,每月對二次供水的水質進行一次化驗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報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通,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質的,責令其停止污染,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擅自轉供水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從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九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涉及二次供水有關衛生管理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各縣(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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