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澳門地區監獄的管理體制和對罪犯的管束、矯正措施的總稱。歷史沿革
澳門監獄始建於1570年。當時,人們將監獄稱為“牢籠”,設在聖奧古斯定修院地段屬於耶穌會的幾間房子裡。1776年遷至靠近 市政廳屬財政部的房子裡,當時那裡取名為“監獄街”,即現在的蘇鴉利醫生街。1912年在聖米格爾山頭建成一所新監獄,取名為“澳門中央監獄”。原設在蘇 鴉利醫生街的監獄即行撤消。1990年10月25日路環監獄建成後,原關押在澳門中央監獄的犯人全部遷移到這裡。路環監獄是澳門惟一的監禁場所。它既是徒刑犯的服刑場所,又是未決犯的羈押場所。機構設定和職責
澳門監獄隸屬於澳門司法事務司;監獄設獄長,下設安全、輔導、資料、職業培訓等機構。根據澳門司法事務司組織法的規定,路環監獄的職責是:負責拘留和刑罰執行及安全措施的工作以及有關對不法分子的處置和促進囚犯重返社會的調查和研究工作。澳門政府1994年7月15日公布的 《剝奪自由處分之執行制度》,是澳門監獄行刑的基本法律。該《制度》共13章94條,對剝奪自由處分的執行制度作了全面、系統地規定。這主要包括以下制度。自由處分執行的一般原則
①自由處分執行之目的。《制度》等1條規定:“剝奪自由處分之執行旨在使囚犯就所犯罪行對社會進行彌補,並應以使 囚犯重新納入社會,改造囚犯使其今後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並不再犯罪為指導方針”,並且“有助於保護社會及預防犯罪。”②自由處分執行的方式。《制度》第2條規定:“執行時應尊重囚犯之人格並且以絕對公正無私之方式為之,且不得有血統、性別、種族、語言、原居地、宗教、政治信仰、意識形態信仰、教育、經濟狀況或社會地位等方面之歧視。”還規定:執行時不應造成對社會或監獄群體之保護引起嚴重危險之狀況;應鼓勵囚犯參與並鼓勵社會協助囚犯重返社會, 等等。③囚犯的法律地位。《制度》第3條規定:“囚犯仍然擁有基本權利,但因判罪必然引致之限制及有關執行之本身所要求者,不在此限。”囚犯隔離關押
澳門監獄對不同類型的囚犯實行隔離監禁的制度,主要包括:①監獄分為男監房和女監房,對男犯和女犯實行分別關押。②對16歲 以上和21歲以下的青年犯與其他囚犯實施分別關押。③對已判刑的囚犯與羈押中的被拘留犯人實施隔離監禁,防止相互接觸。④將醫療觀察中的囚犯及在監獄病房住院的囚犯與其他囚犯隔離。⑤對“易受害”囚犯(因其年齡、資歷或犯罪性質表現為更可能或更容易受到另一些囚犯的壓力或敵對行為的犯人)實行分離制度。即 將“易受害者”安置在單人牢房,其娛樂活動也與其他囚犯分開。囚犯分類
澳門監獄根據年齡、初犯和累犯、刑期、身心健康狀況、遵守紀律表現,以及所實施罪行之類型等情況,對囚犯進行分類,一般分為3類,即防範類、半信任類和信任類。對防範類囚犯安置在單獨牢房;半信任類囚犯安置在3人集體牢房;信任類囚犯安置在8人以上的大牢房。囚犯的生活衛生
主要包括:①已判罪的囚犯應穿囚服,但在外出時或在特別場合,得穿自備的衣物。②每一囚犯有權使用個人睡床及適合其文化配 合季節之床上用品,並妥善保管及保持清潔。③確保囚犯有適當及充分的衛生設施,並設有定期理髮及剃鬚服務。④按時向囚犯提供足夠之數量和適宜之質量的膳 食,應常備食水供囚犯使用。⑤囚犯不得接受非監獄提供之食品或食物(不包括水果、糕點及其他零食)。⑥禁止囚犯飲用酒精飲料。⑦監獄設有住院部和相應的常 設或非常設醫療人員。囚犯有權根據內部規章之規定免費接受適合其病況之初級衛生護理。經聽取監獄醫生之意見後,囚犯得享有自費醫療及臨診服務。囚犯應經常及定期接受專門檢查。如認為或認定囚犯患有傳染病,應立即將其送入澳門衛生司之附屬單位作隔離。⑧懷孕、產後或懷孕中斷之囚犯應接受合適之專科醫生療理及治療。女囚攜帶之子女有權接受檢查,以便即時診斷是否有危及其身體及智力正常發展之疾病。囚犯勞動
澳門刑法典第59條規定:“被判處剝奪自由的犯人必須根據其體力和技能從事勞動。”監獄根據囚犯的水平和技能給予勞動報酬。路環 監獄設有十幾個車間可供進行不同工種的工作,主要有木工、鎖工、印刷、電子、機械、制帽、製衣、製鞋、手工藝和洗衣等。囚犯勞動的主要目的是對囚犯進行職業培訓。勞動產品不用於商業,而是滿足監獄本身及一些政府部門的需要。由於路環監獄現有的勞動崗位數少於判刑罪犯數,故不能保證囚犯充分行使勞動權利。囚犯教育和文化娛樂
不具備義務教育學齡的25歲以下的囚犯必須就讀有關教育課程。現在,保證完成官方國小6年制的教育和葡文和英文課程。 監獄積極創造條件,使囚犯能參加通過函授、電台或電視授課之課程。路環監獄積極組織囚犯在業餘時間,從事文化、娛樂和體育活動。監獄設有一個圖書館,供囚犯借閱圖書。允許囚犯閱讀報紙、雜誌及收聽電台廣播、收看電視節目。監獄出版一本專為囚犯的內部雜誌《啟報》,以促進繪畫和詩歌比賽。社會和家庭輔導
監獄設有社會輔導人員,其職責是研究囚犯的行為,鼓勵他們重返社會,幫助他們處理好同家庭的關係,並為將來加入勞動市場做好準備。社會輔導工作從囚犯入獄時就開始進行,通過會見剛入獄的囚犯,發現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澳門監獄的未決犯的拘留制度與已決犯的關押制度基本相同,其主要區別是,被拘留人不穿囚衣;不接受對書信的監察和檢查;不必進行強制性監獄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