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介紹
澳門商標協會(MacauTrademarkAssociation)是由澳門凱旋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牽頭設立,由澳門、香港、內地及其他國家及地區的一些商標代理機構和企業發起,經澳門社團主管機關-澳門身份證明局批准註冊的非贏利性行業組織。澳門商標協會的宗旨是:依法維護會員的商標權益,增強會員的商標意識,協助會員正確運用商標戰略和策略開拓市場,倡導並協助會員提高商標信譽,創立著名商標、馳名商標。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商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介紹商標知識,報導商標管理工作的重大活動和最新動態;協調會員間的關係,促進交流與合作;舉辦學術活動,開展商標知識培訓,傳播國內外商標信息,推廣先進的理論和經驗,提高企業的商標管理水平;協助會員探索企業如何樹立品牌意識,利用商標開拓市場、參與競爭、發展生產提高品牌效益;調查研究國內外商標發展趨勢,探討會員企業商標發展戰略和重大問題;召開商標研討會,開展商標國際交流與合作;出版發行商標專業資料與刊物。澳門商標協會的會員由經濟效益好並有志創立馳名商標的企業、各地的商標代理機構以及對商標理論有相當造詣、經驗豐富的法律工作者和專家等組成。
協會宗旨
澳門商標協會的宗旨為透過開展民間的商標國際交流與合作、增強全社會的商標意識、促進經濟的繁榮與發展
協會章程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一公證署
證明
澳門商標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檔案內,檔案組1號62/2008。
澳門商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商標協會”,英文為“MacauTrademark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TA”。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透過開展民間的商標國際交流與合作、增強全社會的商標意識、促進經濟的繁榮與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14樓C座。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承認本協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業務活動。
第七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團體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協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的許可權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畫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會的職權為:
a)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b)討論、通過有關提案、重大決議。
c)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d)審定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決案。
(二)理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及秘書長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理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c)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許可權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帳目;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由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c)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阮偉堂
協會地址
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14樓C座
協會網址
www.macaota.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