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司法制度

澳門司法制度

1999年12月20日,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的原則性規定

法院組織體系

(1) 初級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初級法院為初審法院,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專門法庭,如刑事、民事、經濟審判庭等。

(2) 中級法院

行使回歸前高等法院的部分職權。

(3) 行政法院

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受理行政訴訟,稅務訴訟和海關訴訟的專門法院。在審級上屬初級法院,不服其判決,可抗訴到中級法院。

(4) 終審法院

行使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

檢察機構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檢察院。

檢察院主要行使以下9項職權:

(1) 代表澳門地區、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處、市政府、無行為能力人參與訴訟。

(2) 提起刑事訴訟,在澳門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出庭支持公訴。

(3) 維護司法獨立,保證法院判決的執行。

(4) 依法為勞工及其家屬擔任訴訟代理。

(5) 領導刑事偵查工作,對警察機關的工作予以監督。

(6) 預防犯罪活動,參與破產及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訴訟。

(7) 為總督(即行政長官)提供法律諮詢。

(8) 對法院的不當判決提起抗訴。

(9) 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是一個獨立的機關,其地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有些相似,但兩者有一個重大不同,就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的檢察長要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官則由行政長官任命,他們的免職也由行政長官提出建議或進行免職,因此檢察院不能不受行政長官的指揮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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